闭关锁国-大清王朝

时间:2023-04-22 19:29:03关键词:闭关锁国,大清王朝

闭关锁国

十七世纪中叶以后,英、法、美等国相继发生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专政的建立以及产业革命的发生,既使得国际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也使得处于封建末世的清政府感受到殖民主义扩张的威胁。闭关锁国就成为清朝统治者对付外来挑战的一种本能性的对策。农业与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则是实行闭关锁国的经济基础,用清朝统治者的话说就是“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天朝富有四海,岂需尔小国些微货物哉”。

宁波慈城太平天国公馆从四口通商到一口通商。

清初,为了对在海上坚持抗清的郑成功实行经济封锁,清政府实行严厉的海禁,并于顺治十三年(1656年)首次颁布海禁令。严禁渔船出海作业,“各该督抚镇俱严饬防守各官,相度形势,设法拦阻,或筑土坝,或树木栅,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康熙二十二年(1684年),即清朝廷收复台湾后的第二年,宣布取消海禁,允许商民出海贸易,制定税收则例,指定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为通商口岸,设置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江海关。

乾隆即位以后,虑及“洋商错处,必致滋事”,于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谕令外国商船只能到广州通商。一口通商的做法引起中外商人的不满,外商所需要的生丝、茶叶主要产于江苏、浙江、福建等地,全部运往广州,使运输费用剧增,长途运输又使得不耐贮存的茶叶易于变质。为此,英商洪任辉由海道去天津,请求清朝廷开放宁波等口岸,并控告粤海关敲诈勒索。粤海关监督李永标虽因此被革职;一口通商仍未改变,洪任辉本人还因“勾串内地奸民,代为列款,希冀违例别通口岸”的指控,而被清朝廷在澳门监禁三年。嘉庆年间,中国商人也屡屡要求在厦门就近出口茶叶,清政府“传旨申饬”,要求商民“虔受约束”,“必应永远遵行”一口通商的规定。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英国先后派遣马戛尔尼、阿美士德两个外交使团到北京,要求改变一口通商的现状,均遭清政府拒绝。

视通商为进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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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统治者视通商为进贡,把通商作为施恩外夷、羁縻外夷的手段,关税定得很低。清代关税的正额是固定的,每年征银四万三千两。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关锐的实际征收量超过正额,多余的部分称为“盈余”,乾隆末年“盈余”为八十五万五千两。到鸦片战争前夕,每年关税(正额加盈余)达一百五十万两,占进口货物的百分之八到百分之九。一位外国人曾把中国与英国的关税作过比较,清政府规定茶的关税“是每担l,279两银子,而实际征收是六两银子”,相当于广州茶价格的20%~25%,“而在联合王国中,政府对茶征收一笔售价96%的进口税,约为广州发票价格的200%”。

清朝统治者在实行低关税的同时,顽固要求外国使团在拜见清帝时“遵天朝法度”。马戛尔尼使团来华时,乾隆就谕令接待官员,劝说使团在朝见皇帝时行叩拜礼,“向闻西洋人用布扎腿,跪拜不便”,“但叩见时何妨暂时松解,俟行礼后再行扎缚”。当使团拒绝行叩拜礼后,乾隆即令接待官员“全减其供给,所有格外赏赐,此间不复颁给”,一再强调“外夷人觐,如果诚心恭顺,必加以恩待,以示怀柔;若稍示骄矜,则是伊无福承受恩典,亦即减其接待之礼,以示体制,此驾驭外藩之道”。因而在鸦片战争之前,觐见皇帝的礼节成为中外交往中争执的焦点。

限制出海贸易。

康熙年间开放海禁之初,火药、硝磺、枪、炮均属禁止出口的物品;迨至乾隆年间,大豆、米、麦、铁器(包括废铁)、马匹、绸缎等都被列入禁止出口之列。由于禁止粮食及铁器出口,对出海船只均规定往返时间。船上的人根据出海时间携带粮食(每人每日一升),如果遇上风暴不能按时返回,就会断粮,又由于规定每条船只能带一口锅、一把铁斧,使用不便,而一旦遇上海盗则毫无防御能力。

对于积极发展造船事业的商人,清政府不仅不支持,反而进行压制乃至陷害。康熙时期,上海商人张元隆“广置洋船”,“声名显著”,拟制造一百艘远洋帆船,发展海上贸易。张元隆竟因此而被江苏巡抚张伯行以交结海盗的罪名逮捕入狱,严刑逼供,夹毙船户十二人。案子一拖就是五年,张家资产几乎被耗尽,造船一事终成泡影。

闭关锁国-大清王朝

清朝统治者亦极力限制闽广一带的人出海贸易,指责出海的人“多系不安本分之人”,不能“听其去来任意”,“嗣后应定限期,若逾限不回,是其人甘心流移外方”,“如此则贸易欲归之人,不敢稽迟在外矣”。正如一位有识之士所言:“南洋未禁之先,闽、广家给人足。游手无赖,亦为欲富所驱,尽入番岛,鲜有在家饥寒、窃劫为非之患。既禁以后,百货不通,民生日蹙。居者苦艺能之罔用,行者叹至远之无方,故有以四、五千金所造之洋艘,系维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沿海居民,萧索岑寂,穷困不聊之状,皆因洋禁”。

限制生丝出口。

清王朝在对外贸易中始终处于出超的有利地位。乾隆年间由于生丝出口日增,丝价上涨,清朝廷下令禁止生丝出口,致使“内地贩洋商船,亦多有停驾不开者。在外番因不能置买生丝,运来之货日少,而内地所需洋货,价值亦甚见增昂”。有鉴于此,清朝廷放宽禁令,但仍对生丝出口量进行限制,规定外国船只不得超过一万斤,中国船只不得超过两千斤。

限制外商。

为了防止洪任辉北上投诉一类事件的发生,两广总督李侍尧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制定《防夷五事》,规定外商不得在广州过冬;外商必须在清朝廷指定的商馆中经营;商、民不得向外商借贷,受雇于外商;商、民不得为外商探听行情;外国商船停泊处,派清兵“弹压稽察”。嘉庆十四年(1809年)两广总督百龄制定《交易章程》六条,道光十一年(1831年)两广总督李鸿宾制定章程八条,四年后继任两广总督的卢坤又增定八条,归纳起来有如下限制:外商不得长期居住澳门;不得乘轿;每月只有逢八(初八、十八、二十八)可出商馆、每次不得超过十人;外国妇女不得到广州;外商不得直接向清官府投递文书等等。

行商垄断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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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外贸易的商人称为洋商,其组织称为洋行,俗称十三行。凡充任洋商,均需由洋行商人保举,清朝廷批准,行商如要退出亦须经官府批准。

青花缠枝莲纹盘口尊清朝廷官员不同外商交往,外商来华贸易所纳关税不是直接向粤海关交纳,而是经由行商代纳,外商如果需向清朝廷交涉事务、递交呈文,均由行商代为转达。此外,凡进口货物的定价、承销及出口货物的代购、定价均由行商包办。“行商对户部(实为奥海关)负责出入口关锐,只有他们能与海关官员办事”。“行商是中国政府承认的惟一机构,从中国散商贩买的货物,只有经过行商才能运出中国,由行商抽一笔手续费,并以行商名义报关”。

行商垄断着鸦片战争以前的对外贸易。凡行商均父子相承,攫取巨额财富,并把其中的一部分用以行贿各级官员。

清朝统治者把对外贸易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严禁中外商民接触和交往,以“与外界完全隔绝”作为巩固统治、抵御外来威胁的“首要条件”。但在实际上,清王朝的统治能否巩固?古老的封建帝国能否抵御资本主义国家咄咄逼人的攻势?并不取决于天朝大门的开与关,而是取决其自身的实力。闭关锁国所造成的闭塞和停滞,恰恰使得中国失去一次迎头赶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