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水始末
在清代,屡屡酿成水患的有黄河、永定河、长江及浙江海塘。从顺治年间至乾隆年间,清政府拨巨帑对上述水患进行治理。
治理黄河。
清代治河,必兼治淮、治运。
淮河在历史上很少为患,自从南宋绍熙年间(十三世纪九十年代),黄河在阳武决口,即奔腾而南,汇入淮河,从淮河入海。黄河入淮既造成水流量剧增、水位迅长,也造成大量泥沙淤积河床,河水倒灌洪泽湖,暴涨的洪泽湖水时刻威胁着扬州、泰州、淮安、高邮等富庶之地。
自元代开凿南北大运河以后,从清口以上漕船在黄河中,行一百八十里后再入运河,漕运畅通与否又直接关系京师粮食的供应。
李自成行宫清初,黄河屡屡决口同明末战乱有直接关系。在李自成围困开封时,明守军决朱家塞口淹义军,李自成亦遣人决马家口淹开封,两口并决,泛滥成灾。顺治元年七月,清朝廷任命杨方兴为河道总督。杨方兴勤于职守,深入治河工地,指挥堵塞决口。继杨方兴出任河道总督的是朱之锡(顺治十五年上任),朱之锡上任不久,河决山阳,朱之锡随即率河工堵塞决口,“疏浚堤渠”,“驰驱南北”,“及至积劳成疾”,死于任。
康熙十六年(1677年),黄、淮泛滥,从砀山至海口,两岸决口七八十处,洪泽湖上的高堰大坝,决口三四十处;翟家坝被冲成四段,山阴、高邮、宝应、盐城、兴化、泰州、如皋等州县已被洪水淹没。沟口运河因河水四溢,反淤为陆地。
康熙任命靳辅为河道总督,靳辅在视察灾区后提出:“沟口以下不浚筑,则黄、淮二水无所归;清口以上不凿引河,则淮水之流不畅;高堰之决口不尽封塞,则淮水派分无刷河之力”;“黄河南岸,不筑堤防,则高堰危险,北岸不加防闲,则山东必受冲击,故筑堤岸、疏下流,塞决口,但有先后,而无缓急。”并提出利用疏浚河道的淤泥在两岸筑堤,修浚连接洪泽湖与黄河之间的运河,加固洪泽湖东岸高堰一带堤防,修复周桥闸至翟家坝被冲毁的堤岸,加深淮阴清口至高邮清水潭段运河等具体建议。
康熙十七年,靳辅的治河方案付诸实施。在十年的时间内,高堰、王家冈、武家墩等处决口得到堵塞;清江浦至云梯关的河道得到疏浚,且筑堤一万八千丈;在清水潭以西筑堤九百二十丈,以东筑堤六百余丈;在徐州、宿迁筑减水坝十三座,建毛家铺减水闸、王家山减水闸、大谷山减水闸,又在归仁堤、拦马河、清口建石闸。靳辅还组织挖掘一段运河,自骆马湖凿渠,经宿迁、桃源,至清河仲家庄山口,名曰中河,全长三百里,使得漕船不必再经黄河入运河。
在疏浚下游的过程中,因“下河形如釜底,近海转高,浚之水不能出,徒令海水倒灌为患”,靳辅受到郭绣等人的弹劾,并因此被夺官。此后康熙在第二次南巡(康熙二十八年)、第三次南巡(康熙三十八年)、第四次南巡(康熙四十二年)途中,巡视高堰、洪泽湖、徐家湾、翟家坝等治河工地,实地考察,仍未能找出疏浚下游、使河水尽快入海的有效办法。
康熙年间的治河,虽未从根本上解决黄水水患,但在一定时间内还是减轻了水患的程度。乾隆即位后,黄水为患又日趋严重:乾隆七年(1742年),黄河在丰县石林、黄村决口,“民田俱被淹没”;乾隆十八年(1753年),黄河在铜山张家马路一带决口,江苏、安徽数十州县“数百里内,皆成巨浸”;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黄河又在老坝口决口,板闸、淮安俱被淹;自乾隆四十三年以后,更是连年决口,甚至一年数决。大规模治河再次提到清朝统治者的议事日程。
由于黄河屡屡决口,堵塞决口已成为经常性的事务,从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仅仪封决口就堵筑五次,耗帑五百六十万两。青龙冈决口,屡堵屡塌,只得另开引河一百七十里,导水下流,此次工程耗帑九百万两。
在砀山县毛城铺建减水坝,开凿引河,使一部分黄水流入淮水,经安徽宿州、泗川、流入洪泽湖,此段引河全长六百里。黄水分流减轻徐州段河道的压力(徐州段河道狭窄多弯),黄水在分流后在洪泽湖内可得到沉淀,再从清口流出汇入黄河。
屡次修筑、加固高堰,自武家墩至蒋坝的一万七千余丈,全部改建为石堤。为了控制洪泽湖的水量,乾隆在第三次南巡时(乾隆二十七年)“阅清口”,提出“大扩清口”,“于五坝设立木志,如增长一尺(指水位增长),即将清口之坝拆开十丈,递长递拓,永成定式”。自行此法,“十余年来,高、宝遂无水患”。为防止黄水倒灌清口、淤塞清口,乾隆坚持开凿陶庄引河。陶庄引河全长一千六十丈,宽三丈,深一丈余,“永免倒灌之患”,“为一劳永逸之计”。
为解决黄河下游河道被泥沙堵塞,自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起,在河南、山东、江苏、安徽等省疏浚河道。其中河南省疏浚干河四条——贾鲁河、惠济河、涡河、巴沟河;又疏浚支河三十四条。该省每州县“所开沟自十数道至一百数十道不等,长自里许至数十里不等,宽深自数尺至丈不等,皆足以资蓄泄”。山东境内疏浚河道亦取得可观成就,鲁西南疏浚河六十余条;胶东疏浚河三十余条;江苏省疏浚石羊沟、董家沟、廖家沟、芒河;安徽省疏浚淝河、茨河、沙河、浍河、睢河。
在治理黄河的过程中,直隶总督孙嘉淦在乾隆十八年(1753年),就曾提出引黄河北上入大清河,经山东入海的建议,孙嘉淦认为“大清河东南皆泰山基脚,其道亘古不坏”,不会发生决堤、改道,所经“只东河、济阳、滨州、利津四、五个州县,即有漫堤,不过偏灾”。此后二十八年,河决青龙冈,经赵王河入大清河归海。然而乾隆认为大清河不能容纳黄河全部水量,又恐黄水北流运河受阻、影响漕运,驳回改道入海的建议。直到咸丰五年(1855年),河决铜瓦厢,流入大清河,经山东入海,证明孙嘉淦等人建议的合理、可行。
治理永定河。
永定河又名无定河、浑河,素有小黄河之称,河水中所挟带的大量泥沙,淤积在下游的河床上,致使下游经常决堤、改道。正像乾隆在一首诗中所描绘的,“永定原无定,千古冲帝京”。
康熙时期,曾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对永定河进行治理。筑永定大堤,固定下游,并把河水引入三角淀,使河水中的泥沙得到沉淀。至雍正时期,因三角淀积沙过多,河水不能及时排泄入海,河患又日益严重,至乾隆中叶,永定河已“六改道”。
为治理永定河,乾隆多次视察永定河,他认为“永定河之所以为患,独以上游曾无分泄,下口不得畅流,经行一路,中梗磅礴”,提出在其上游蓄洪拦沙,中游疏浚分流,下游改移下口的综合治理方案。
乾隆初年,采纳治河名臣高斌的建议,在永定河上游的宣化黑龙湾、怀来和合堡等地修拦洪滞沙大坝,“就近取石,堆叠玲珑水坝,以勒其凶暴之势”,“层层拦顿,以杀其势”。
对中游的治理,则采纳鄂尔泰、方观承等人的建议,修建金门闸减水坝,改建其他草坝、土坝,疏浚河道,分流减水。
在对下游的治理上,意见最为纷纭:顾琮主张筑堤、散流、匀沙;鄂尔泰主张建闸坝、开引河;孙嘉淦主张引河南行,复其故道;方观承则主张改移下口,另寻沉积水中泥沙的处所。直至乾隆二十年(1765年),乾隆才作出大规模改道的决策。当河水流经永清县贺尧营后,折向东流,挖引河二十里,把永定河引入凤河,再流入沙家淀,沙家淀方圆百余里,永定河水中的泥沙在淀中沉淀后流出,使得下游不致很快被淤塞。
治理长江。
在历史上,长江很少为患。迨至乾隆中叶,由于人口的剧增,对上游森林的砍伐,使得水土流失日益严重;中游又由于围湖、沿堤造田,水道日益狭窄,致使长江自乾隆四十四年之后。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三次决堤,其中尤以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最为严重,决堤的江水冲入洪州城,衙门、兵营、民房、仓库俱被淹没,城内积水近二丈。此次决堤酿成湖北三十六个州县被淹,“死者以数十万计”。酿成此次水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富户勾结官府在江中沙洲上种植芦苇,芦苇环洲而生,芦根固沙,使沙洲面积愈积愈大,侵占江道,阻塞江流。
乾隆在得悉长江三次决口的原因后,谕令地方官对沿湖、沿江围田者进行清查,以保证江水的畅流无阻。不得“狃于目前之利”,“与水争利”。并要求地方官员“间一二年,即将有无占筑情形,详悉具奏,永以为例”。
疏浚各省河道。
清统治者对疏浚河道非常重视,各省水利工程纷纷修建:
乾隆三年(1738年),贵州总督张广泗开凿自都匀达常德、自独山至广西怀远的水道;
乾隆四年(1739年),发帑修巢湖一带堤堰及六安、滁、泗一带溪壑;
乾隆六年(1741年)。在河南中牟开凿一条六丈五尺长的新河,以分贾鲁河水势;
乾隆九年(1744年),在冀中开挖河道;
乾隆十一年(1746年),疏浚直隶庆云、盐山一带的河道;
乾隆十四年(1749年),利用万泉庄、云泉山水系,疏浚通惠河;
乾隆十八年(1753年),用木槽引南山之水,灌溉巴里坤一带屯田地亩;
乾隆二十四年(1755年),加固都江堰及大渡河、金沙江堤坝;
乾隆二十八年(1759年),疏浚吴淞江、东江娄江,清理河身,铲除河中所植芦苇;
乾隆三十一年(1762年),筑子牙河堤;
乾隆三十三年(1764年),筑正定新堤;
乾隆三十五年(1766年),疏浚常熟白茆塘、徐六泾河;
乾隆三十六年(1767年),在北运河筑减水坝,解除天津水患;
乾隆四十年(1771年),在武昌筑濒江石岸;
乾隆四十一年(1772年),修陕西四十七州县渠堰;
乾隆四十五年(1776年),在长沙筑新堤,以防止湘江泛滥;
乾隆四十七年(1778年),治理云南弥苴河、龙川江、清水河、浑水河;
乾隆五十年(1781年),在宁夏疏浚汉延、唐来、大清、惠农四渠;
乾隆五十三年(1784年)浚漳水、卫水;
乾隆五十九年(1790年)建沙市大坝。
治理浙江海塘。
为防海潮浸灌,江、浙沿海筑有五百里的堤塘,亦称之海塘。钱塘江出口处系海塘工程的重点。在钱塘江出口处,原有供海潮出入的南大亹(靠近上虞)、北大亹(靠近海宁)以及在南北两大亹之间的中、小亹(门,山峡中两岸对峙如门)。康雍时期,南大亹因沙滩淤积被堵塞。乾隆初年,中、小亹相继被堵。自乾隆二十年(1755年)以后,潮水出入全靠北大亹,海宁一带塘堤被冲,“海塘之内,皆属寸土寸金之地,一有冲决,民命攸关。且卤水一入,数年之内,必致颗粒无收”。
乾隆下令加固海宁一带海塘,从浦儿兜至尖山头鱼鳞,筑石塘六千丈。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第三次南巡时,乾隆亲至海宁视察,因该地沙土浮活,决定修缮柴塘。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第六次南巡时,乾隆拨款五百万两,“著将柴塘上土之后,顺坡斜做,并于其上种柳,俾根株盘结”。
海塘工程,历时久、耗资大,石料来自绍兴、武康及太湖的洞庭山;柴料来自富阳、建德;木材来自钱塘江上游及长江上游。
在科学技术尚不发达的清代,上述治水工程虽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水患,却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水患造成的危害。
普免钱粮、漕粮
蠲免灾赋、欠赋是清朝统治者用以缓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康熙统治时期,又在此基础上实施普免钱粮,这一做法在乾隆时期,进一步得到推广。
百姓足,君孰与不足。
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十月,康熙以明年为皇太后七十寿辰、即皇帝位五十周年为由,决定普免康熙五十年的全国钱粮。为此颁谕户部:“方朕八龄践祚之初,太皇太后(康熙祖母)问朕何欲,朕对‘臣无他欲,惟愿天下治安,生民乐业,共享太平之福而已’。迄今五十年矣,倦倦此心,未尝一日少释。每思民为邦本,勤恤为先,政在养民,蠲租(蠲免钱粮)为急,数十年以来,除水旱灾伤例应豁免外,其直省钱粮次第通蠲一年,屡经举行。更有一年蠲及数省,一省连蠲数年者。前后蠲除之数,据户部奏称,共计已逾万万,朕一无所顾惜。百姓足,君孰与不足”,鉴于“承平既久,户口日蕃,地不加增,产不加益,食用不给,理有必然。朕洞瞩此隐,时深轸念”,“明年为康熙五十年,再沛大恩”,“将天下钱粮一概蠲免。”具体做法如下,“自明年始,于三年以内通免一周”。直隶、奉天、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等省钱粮,除漕粮外,于康熙五十年(1711年),全免地丁钱粮八百三十七万七千一百两,“并免历年旧欠共一百一十八万五千四百两有奇”。其余省份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或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蠲免应交纳的钱粮。
普免钱粮的做法在中国封建社会系首创。
乾隆五次普免全国钱粮。
乾隆在其实行统治的六十三年,五次罢免全国钱粮,第一次系乾隆十一年(1747年);第二次系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第三次系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第四次系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第五次系嘉庆元年(1796年)。
乾隆十年,清帝为罢免钱粮颁谕:“朕临天下,十年于兹,抚育蒸黎(蒸同燕,众、多之意),民依念切,躬行俭约,薄赋轻徭”,“朕思海宇义安,民气和乐,持盈保泰,莫先于足民。况天下之财,止有此数,不聚于上,即散于下”,“为是特颁谕旨,将丙寅年(十一年)直省应征钱粮,通行蠲免。”
当时清朝廷的库存仅三千一百九十万二千五百一十八两,对一个人口已达一亿六千万人口的大国并不丰盈,乾隆七年(1744年)的特大水灾,用于赈灾的银两就超过一千万。尽管如此,乾隆仍坚持将有数之财散于下的做法,并将阻挠罢免一钱粮的御史赫泰交部严加议处,降两级调用。
天体仪按照规定,乾隆十一年,免纳钱粮的省份有直隶、奉天、江苏、陕西、甘肃、福建、四川、湖南、云南、贵州,共免白银一千零四十二万两;乾隆十二年,免纳钱粮的省份有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广西等省,共免八百六十二万两;乾隆十三年,免交钱粮的省份有山东、湖北、江西、山西等省,共免白银九百一十九万余两。
第二次罢免一钱粮,正值平定大小金川、平定准部、开拓新疆之后;适逢乾隆六旬大寿;乾隆中叶以来,社会矛盾日益尖锐,为缓和矛盾遂于乾隆四十三年,第三次罢免一钱粮;乾隆五十五年,系乾隆八旬大寿,因之第四次罢免一钱粮;嘉庆即位、乾隆退居太上。系千古难逢之盛典,故第五次罢免一天下钱粮。
罢免钱粮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据记:“诏下之日,万方忭舞。”
蠲免漕粮。
在罢免一全国钱粮的基础上。乾隆三十一年(1765年)、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三次罢免一全国糟粮。因此而受惠的省份是承担漕粮的山东、浙江、江苏、安徽、河南、湖南、湖北等省,三次共蠲免漕粮一千二百万石左右。
五次罢免一全国钱粮、三次罢免一漕粮,总计共免白银一亿四千万两;粮一千二百万石。
免粮不免租。
在蠲免钱粮中收到实惠的是“业户”(有土地的人),“彼无业贫民,终岁勤劳,按产输粮,未被国家之恩泽”。在乾隆十年,下达罢免一钱粮的谕令后,福建上杭就发生要求四六减租的暴动。据福建提督武进升奏报:“汀州府上杭县,因蠲免钱粮,乡民欲将所纳业户田租四六均分。有土棍罗日光、罗日照等,聚众械殴业主,及至地方官弁,拨差兵役拘摄,复敢聚众拒捕。”乾隆对此奏作如下批复:“朕罢免一天下钱粮,原期损上益下,与民休息”,“至佃户应交业户田租”,“岂任佃户自减额数、抗不交租之理”,“罗日光等借减租起衅,逞凶不法,此风渐不可长,著严拿从重究处。以惩凶顽,毋得疏纵。”乾隆始终坚持“其减不与减,应听业主的酌量”,“有田之户,经营业产,纳粮供赋,亦图自赡身家,岂能迫以禁令”。“况佃民多属贫无聊赖,其中贤否不一,丰收之岁,尚不能免凌其业户,抗负租息”,仅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户,酌量减彼佃户之租,不必限定分数,使耕作贫民,有余粮以赡妻子”。“若彼刁顽佃户,借此观望迁延,仍治以抗租之罪”。
蠲免钱粮、漕粮,只是缓和清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而业主与佃户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