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禁之争-大清王朝

时间:2023-04-22 18:29:06关键词:大清王朝

矿禁之争

清王朝在建立之初,鉴于明万历年间矿监四出扰民的历史教训,除开采滇铜制钱以及在京西采煤供应京师使用外,严禁采矿。对于臣下建言开矿者,严旨切责,交部察议;对于私自开矿的旗人、民人,或解部枷责;或发边外充军。这样一种矿禁政策,持续了近百年。直到乾隆初年才有所改变。

吁请开矿。

纹玉觚乾隆二年(1737年)三月,两江总督庆复(治江苏、安徽、江西三省)奏请在内地开矿,以剔除进口洋铜之弊。在此两年之前(雍正十二年),两广总督(治广东、广西)鄂弥达即提出在广东惠州、潮州、韶州、肇庆等地开矿,因阻挠者甚众,未得实行。此次庆复奏请在两广开矿,以开采之铜用于铸钱。

乾隆三年(1738年)二月,两广总督鄂弥达,请朝廷批准庆复之议,力陈开矿之事,只要经理得人,不难杜绝弊端;且再次强调广东山多田少,小民生计艰难,开矿便于穷民谋生。此时乾隆帝尚未摆脱传统矿禁政策的禁锢,在广东巡抚王暮所奏矿徒滋事的奏折上批道:“粤东现今又有开矿之议,此风断不可长。”否决了庆复、鄂弥达在两广开矿之议。

乾隆对传统矿禁的否定。

矿禁之争-大清王朝

乾隆即位以后,比他的父亲雍正、祖父康熙受到更为严重的人口压力,清政府要为那些无地可耕的人开辟新的谋生之路,开矿就是解决生计的一条重要途径。

乾隆所受到的另一个压力便是矿禁所造成的钱价上涨。自秦汉以来铜钱(亦称制钱)与白银就是通行的货币。朝廷发放的俸禄是白银,民间贸易通行的是铜钱,白银持有者必须将白银兑换成铜钱,才能购买到所需的物品。清初,白银一两兑换铜钱一千文,到乾隆初年,只能兑换八百文。尽管乾隆谕令钱铺不得囤积铜钱,仍不能改变钱价上涨的问题。

乾隆三年七月十一日,在两广总督鄂弥达参劾提督张天骏以安靖海疆、阻挠开矿的疏奏上,乾隆批道:“所奏甚是。地方大吏原以地方整理、人民乐业为安靖,岂可以图便偷安,置朝廷重务于膜外而谓之安靖耶!”

乾隆四年(1739年)初,乾隆批准云南总督庆复所提出的,自东川经昭通抵四川永宁,开辟滇铜运道的建议。

如皋水绘园同年二月,批准湖南巡抚张渠拟开铜矿的奏请(楚省钱价昂贵)。乾隆在批示中,嘱张渠“将此事悉告之后任(张渠任满,即将离任),令其极力料理,以期有资鼓铸”。又批准直隶提督永常所提出的,在古北口外三道沟及热河八沟等处,开挖煤窑的建议。乾隆在给工部的批示中,令彼等无须考虑对热河行宫(承德避暑山庄)有无妨碍。在乾隆的支持下,三道沟、八沟煤矿得到挖掘。

矿禁之争-大清王朝

同年六月,新任两广总督马尔泰以河源县铜矿接近银山,英德县银矿出银过多,恐谋利滋事,请朝廷下令封闭。乾隆在马尔泰的疏奏中批道:“银亦系天地间自然之利,可以便民,何必封禁?”

乾隆五年(1740年)四月,清朝廷批准开采贵州绥阳县所属月亮岩铅矿。

矿禁之争。

乾隆八年(1743年)七月,某御史疏请:“各省矿厂除金、银之外,允许民间开采,官给执照,所采铜由国家照市价收购。”此议遭到大学士张廷玉等人的反对,张廷玉等人认为各省可采之山厂,如开采无效,即应封闭。不得听民滥行开采,以致滋事。

乾隆九年(1744年)五月,藁城知县高封请自备工本,开采山东峄县、滕县、费县、临沂、泰安、平阴等地的银、铜、铅矿,因直隶总督高斌极力反对,乾隆收回批准执行的谕令。

同年六月,御史卫廷璞对广东民间开矿提出非议,未几,御史欧堪善力主停止广东的民间开矿,其理由如下:“广东土著殷实之家甚少,流寓广东从事洋行、盐行的数十家中,财力雄厚的不过几家,本省不具备开采的经济实力;广东环山临海,黎瑶杂居,一经开矿,如若亏本,矿厂倒闭,矿丁难以遣返。若勾引瑶黎,恐难以防范;广东现有山场二百余处,聚集矿丁十万余,必导致米价腾贵。”

乾隆命军机处将卫廷璞、欧堪善之折,廷寄广东总督马尔泰、巡抚策楞,令彼等对奏折中所提出的问题“悉心定议,务期妥协无弊”。新任两广总督那苏图坚持在广东进行招商开采,并对卫廷璞、欧堪善之折予以驳斥,指出:“开矿不仅可以解决钱价上涨;亦可为贫民提供谋生之路;矿工口粮可从进口洋米中得到补充;至于治安,只要弹压得方,不会有滋事之忧。”根据那苏图的建议,民间开采先自广州、肇庆二府做起。

那苏图之议终获批准。

户部对招商开采规定如下:每县招一总商承允开采;若一县有矿山数十处,每山许招一商,抽课照二八例,全部产量的百分之二十交给官府作为税收;余百分之八十,再抽出一半卖给官府,矿主所支配的只有百分之四十(如开采的系铜则须把百分之八十都卖给官府)。

矿禁之争-大清王朝

采矿的发展。

在摆脱传统的矿禁政策的禁锢后,清代矿业得到迅速发展。从乾隆十年至乾隆三十九年,经皇帝批准开采的大矿就有四十多个。四川、云南、广东、广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陕西、山东、山西、直隶、蒙古、新疆、东北等地均有矿厂。

为了鼓励滇铜的开采及冶炼,乾隆采纳云南巡抚诺穆奏的建议,凡新开矿厂,“每年产铜二十万斤以上者纪录;三十万斤以上者纪录两次;四十万斤以上者纪录三次;五十万斤以上者加升一级;八十万斤以上者奏请升用”。雍正时期,滇铜年产四百万斤;至乾隆中叶,增至一千三百万斤以上。

矿厂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仅在云南从事采矿、炼铜的工人达十万之多。其中汤丹、大禄矿厂各自拥有矿工就有二三万。

为了加强对矿工的控制,从乾隆十年起,“照保甲法,各设窑头,并遴员稽查弹压”,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采纳云贵总督杨应踞的建议,将各矿厂的采掘范围,限定在矿厂周围四十里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