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暴政-大清王朝

时间:2023-04-22 17:29:06关键词:暴政,大清王朝

清初暴政

清朝统治者在入主中原之初,实行了一系列厉民暴政。其中之一为圈地,清初大规模的圈地有三次:第一次发生在顺治二年(1645年);第二次发生在顺治四年(1647年);第三次发生在康熙五年(1666年);累计圈占畿辅一带耕地二十万顷左右。

青花云龙纹瓶圈地令于顺治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颁布,令清查无主荒地,将上述土地分配给从龙入关的满洲贵族、八旗兵丁。名为无主荒地,实际是“不论有主无主”一律圈占。原定只圈占近京三百里以内的土地,迨至顺治二年十一月已扩展到五百里之内的河间、滦州、遵化一带,此次圈地约十二万顷。

对于被圈土地的汉民,清朝廷虽于别处“兑补”,因所补之地均系久荒之地,徒有其名。

顺治四年(1647年)初,为了安排陆续入关的八旗将士以及对第一次圈地中的瘠薄地予以调换,清朝廷决定再次圈占畿辅一带耕地,不论有主无主,悉行圈占。其中包括顺义、怀柔、密云、平谷、雄县、大城、新城、容城、任邱、昌平、良乡、房山、易州、安肃、满城、完县、清苑、通州、三河、蓟州、遵化、霸州、武清、东安、高阳、庆都、固安、安州、永清、沧州、涿州、涞水、定兴、保定、文安、宝坻、香河、滦州、乐亭等州县。此次被圈占土地约五万顷左右。

清朝廷把圈占的土地拨给内务府建立皇庄(属于皇帝)、王庄;副都统以上各给园地八十亩、大田地六十亩,一般兵丁拨田三十亩。

清初暴政-大清王朝

顺治二年、四年的圈地酿成畿辅一带数十万汉民倾家荡产,流离失所,“出无可耕之田,人无可栖之室”,“孑遗之民”,“相率逃徙”,五百里之内钱粮无人办纳,粟草料豆无人运搬。清朝廷遂于顺治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下达“自今以后,民间房屋不得复行圈拨”的命令,“其先经被圈之家,著作速拨补”。此后的二十年间未再大规模圈占土地、房屋,但零星圈占房地现象却时有发生。

康熙初年由于人口的增殖,满洲贵族内又在酝酿大规模的圈地之举。康熙三年(1664年),辅政大臣鳌拜等以镶黄、正黄、正白、正红、镶蓝等旗地亩不堪,令户部在“顺天、保定、河间、永平等府州县圈出地亩十三万二千二百五十垧分给各旗,每壮丁一名给地五垧(一垧等于五亩)”。

康熙五年(1666年)鳌拜因第二次圈地时镶黄旗与正白旗错位,以换圈为名,进行大规模的圈地,此即清初第三次圈地。主持此次圈地的户部尚书苏纳海、直隶总督朱昌柞、保定巡抚王登联均因反对圈地而被处死。此次圈地仅永平一带即有三十一万垧民地被圈。

投充。

顺治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清朝廷下达投充令,允许被俘汉民的亲属及“无衣无食”、“不能资生”的贫民投到旗下为奴,且明确规定“此等投充旗下人民,有逃走者,逃人及窝逃之人、两邻、十家长、百家俱照逃人定例治罪”。

清初暴政-大清王朝

投充令颁布后,“被满洲恐吓逼勒投充”、“误听屠民讹言畏惧投充”以及带地投充屡有发生,清朝廷遂于该年四月十一日谕令户部,重申“毋得逼勒”。

畿辅一带汉民或畏于圈地,或畏于屠城,“不论贫富相率投充”,仅几年时间投充地已逾三万顷。而土地一经投充旗下,一应地丁钱粮俱免,直接影响到赋役的征收,故清朝廷于顺治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下达“自今以后,投充一事,著永行停止”的命令。顺治十年三月,清朝廷就投充一事令六部,都察院、科道等官会议,汉官主张“尽革投充”,满官则认为“尽革投充”、“满兵难照汉兵存养”,经十天会议达成:清查顺治四年禁令后的带地投充者,查出发还州县与民一体当差。

剃发令的颁行。

以满洲贵族为首的清朝统治集团始终把剃发与否,视为被征服部族、民族是否归顺的标志。摄政王多尔衮在入关之初的十一天里(顺治元年五月初一至十一),六次谕令“官民俱遵制剃发”。但由于以剃发“别顺逆”的做法“甚拂民愿”,尚未在中原地区稳定统治秩序的清朝统治集团,才于顺治元年五月二十四日又下达“天下臣民照旧束发,悉从其便”的谕令。

顺治二年五月二十八日(1645年6月21日)多尔衮接到清军占领南京、消灭南明弘光政权的捷报,遂于次日再次就剃发问题同大学士等议道:“近览章奏,屡以剃头一事引礼乐制度为言,甚属不伦。本朝何尝无礼乐制度,今不遵本朝制度,必欲从明朝制度”。“今既纷纷如此说,便该传旨,叫官民尽皆剃头!”六月初五即遣使南京,赍(机,带给之意)敕(赤,帝王的命令、诏书)往谕豫亲王多铎,敕曰:“览王等奏捷,朕心不胜喜悦……至各郡邑投诚官员,或为福王所授,或为王所委,俱开明履历,分别注册。各处文武军民,尽令剃发,倘有不从,以军法从事。其郡邑有未下者,或宜移檄招抚,或宜统兵往剿。”六月十五日,清朝廷下达剃发令,谕曰:“向来剃发之制,不即令划一、姑听自便者,欲俟天下大定,始行此制耳。今中外一家,君犹父也,民犹子也,父子一体,岂可违异?若不划一,终属二心,不几为异国之人乎!此事无俟朕言,想天下臣民亦必自知也。自今布告之后,京城内外限旬日;直隶各省地方,自部文到日亦限旬日,尽令剃发。遵依者,为我国之民,迟疑者同逆命之寇,必置重罪。若规避惜发,巧辞争辩,决不轻贷。”未几陕西河西道官员圣裔孔闻漂以祭孔典礼“莫要于冠服,先圣之章甫缝掖,子孙世守之,是以自汉暨明,制度虽各有,独臣家服制三千年未之有改,今一旦变更,恐于皇上崇儒重道之典有未备也。应否蓄发,以复先世衣冠,统惟圣裁”。寻降旨:“剃发严旨,违者无赦。孔闻漂疏求蓄发,已犯不赦之条,姑念圣裔免死,著革职,永不叙用。”

于是湖州、嘉兴、昆山、江阴、嘉定等地纷纷揭竿而起,反对剃发令的实施。

从严修定逃人法。

清王朝在入关之前,刚刚完成向封建制的过渡,奴隶社会的残余相当严重,上百万的汉民在明清之际的军事冲突中被掠为奴。为了维护八旗将士战阵所得,清朝廷在入关之前即制定出严惩被掠汉人逃亡的法令,明确规定:凡逃入、窝主一经查获即应论死。但因逃亡之人是八旗将士家产的一部分,往往三次出逃才处以死刑。

清军入关之后,被掠汉人回到中原,逃亡之风益烈,甚至发生一百零八人集体逃亡的严重事件。清朝廷于顺治三年(1646年)五月对逃人法进行修改,从严惩处窝主:凡隐匿逃人者,一经查获,本人处死,家产籍没,妻子流徙,其邻佑、甲长、乡约等“各鞭一百,流徙边远”,所在地方的州、县官吏均因失察“降级调用”。此后清朝廷又于顺治六年(1649年)三月、顺治九年(1652年)五月及七月、顺治十一年(1654年)八月对逃人法进行修定、补充。在迭经修定后,窝主的范围愈发扩大,明确规定:船只如夹带逃人(包括商船、军船、漕船),船主按窝主论处,如系商船,船上货物充公;凡雇佣逃人佣工或把房屋租给逃人居住者,如有保人,以保人为窝主,如无保人则以雇主、房主为窝主;生员隐匿逃人,与平民一体治罪;现任文武官员、休致回籍官员以及进士、举人、监生、贡生等如隐匿逃人,“将本官及妻子流徙,家产入官”。

清初暴政-大清王朝

顺治六年十一月,靖南王耿仲明,因属下隐匿逃人被劾,在江西吉安畏罪自杀。

按照清代律例,只有大逆谋反才处以籍没,“强盗已无籍没之条”。清朝廷对逃人法的从严修定、对窝主的严惩及株连,“使海内无贫富、无良贱、无官民皆惴惴焉莫保其身家”。顺治十二年(1655年)三月初九,清顺治帝就逃人法一事严谕汉官:“逃人一事,累经详议,立法不得不严。若仍执迷违抗,偏护汉人,欲令满洲困苦,谋国不忠,莫此为甚,朕虽欲宥之弗能矣!兹再行申饬,自此谕颁发之日始,凡奏章中再有干涉逃人者。定置重罪,决不轻恕!”

迁界。

迁界令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八月十三日颁发,令浙江、福建、广东、江苏、山东等省濒海居民迁入内地;在距海三十里处构筑界墙,严禁一切人越过界墙,严禁一切船只违禁下海。各省在接到命令二十天完成迁界,界外房屋、耕地、盐厂皆抛弃,所有渔、盐之业一概停止。

清朝廷实行迁界,是为了遏制以台湾为基地、坚持抗清的郑成功集团,切断沿海居民同郑氏的联系,对台湾进行经济封锁。最先提出迁界之议的是原郑成功的部下黄梧。顺治十三年六月,驻守海澄的黄梧降清,向清朝廷密献迁界之策:在山东、江、浙、闽、粤设立边界,布置防守,断绝郑氏集团所急需的钉铁油麻等物。但由于清朝廷当时还不可能对东南沿海地区施行有效的统治,迁界之议只能暂时搁置。

清初大规模的迁界有两次:第一次是顺治十八年至康熙初年;第二次是康熙十二年(1673年)三藩之乱爆发后。迁界的标准先是三十里,后增至四十里、五十里不等。受迁界之害最深的是福建、浙江、广东三省。据《浙江通志》海防卷所云:“顺治十八年,以温、台、宁三府滨海居民迁内地。康熙二年(1663年)奉命在沿海一带钉定界桩,仍筑堠台祭旗为号,设目兵若干名,昼夜巡探”。“温、台、宁三郡界外民田九十余顷,盐田七万四千七百亩有奇”。福建“自迁界以来,民田废弃二万余顷”,三藩之乱后再次迁界”,“自福宁下至诏安,沿海筑寨置兵守之”,“滨海数千里,无复人烟”,“福清二十八里,只剩八里,长乐二十四都只剩四都,火焚两个月”。广东迁界“东起饶平大城,西迄钦州防城”,康熙元年(1662年)在潮州沿海四县“建墩台七十有三”,康熙三年(1664年)“令再徙内地五十里;海阳迁去龙溪、上莆、东莆、南桂四都,秋溪、江东、水南三都之半;潮阳迁去之直浦、竹山、招收、沙浦、隆井五都,附部、峡山、举练三都之半;揭阳迁去地美一都、桃山半都;饶平迁去龙眼、宣化、信宁三都;惠来迁去上外、中外、下外、蓬州、鳄浦、鲍江六都,仅存苏湾二都,增设墩台八十有四,各设棚栏以严出入”。康熙十三年(1674年)“续迁番禺、新会、东莞、香山五县沿海之民,先划一界,而以绳直之”,“界以深沟,别为内外,稍逾跬步,死即随之。迁者委居捐产,流离失所”。广东一省因迁界而抛弃耕地二万八千一百九十二顷。

迁界持续了二十余年,“五省沿海一带”,“庐舍畎亩尽为荒地,老弱妇子辗转沟壑,逃亡四方者不计其数,所余子遗,无业可安,无生可求,颠沛流离”。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月,清朝廷在收复台湾后,令对广东、浙江、福建等省“展界,令民耕种采捕”,广东“复业丁口三万一千三百”,福建“复业丁口四万八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