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太祖朱元璋即位后,为维护清正廉洁的朝廷形象,决心约束官员,整顿吏治,这就要求有法律上的保证。
早在吴元年(1367),左丞相李善长就在太祖的授意下开始了法律的制定,至年底,以唐律为蓝本的法律条文初步编成,共计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朱元璋担心普通百姓不能理解,就命大理卿周桢等人将所定律令中凡是与民间事务有关的条文,都分类编辑成册,解释其意义,颁发给各地官府,称为《律令直解》。
后来,太祖觉得这套法律的制定不够完善,就下令继续修订。至洪武六年(1373)夏天,刊行《律令宪纲》,颁发给各布政使司。这年的闰十一月,太祖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细制定《大明律》。刘惟谦每上奏一篇,太祖就叫人张贴在两边走廊,亲自加以裁夺。七年二月修订成功后,颁行天下。《大明律》的篇目条文完全以唐律为准,共计六百零六条,分为三十卷。
从吴元年到洪武六年,经过前后七年的反复修订,基本上完成了明律的制定。后来在实施过程中对一些律条又有增损,因此,洪武二十二年(1389),刑部又奏请更订了一次,把增加的条文按类附人《大明律》重新编排,直到三十年才正式颁布。
《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虽以唐律为蓝本,但简于唐律而严于宋律。《大明律》被太祖视为维护明王朝长治久安的法宝,所以在《祖训》中命令后代子孙“一字不可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