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惩治贪污-大明王朝

时间:2023-04-21 17:59:05关键词:朱元璋,惩治,贪污,大明王朝

朱元璋惩治贪污

据说,洪武时期的大臣在每天早朝前,定要与妻子诀别,安排好后事,犹如上法场一般,意谓此去凶多吉少。下朝后阖家欢悦,庆贺又活过一天,真是“度日如年”。有经验的大臣都知道,上朝时朱元璋将玉带高抬在胸前,即表示心境平和,不会轻开杀戒。如果将玉带按于腹下,肯定怒火中烧,当朝必有不少人难逃杀身之祸。生活在当代社会的人们恐怕永远也难以体味“伴君如伴虎”的悲凉!

清代学者赵翼在其《廿二史札记》中有《朱元璋重惩贪吏》一节,其中转引明人笔记《草木子》的内容,特别讲到明太祖朱元璋将剥皮作为惩办贪官的重要刑法之一。朱元璋为整肃吏治,杜绝贪污,鼓励平民百姓申诉揭发。凡查实贪污款额在白银60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之后,仍要剥下其皮,填充干草,制成人皮草囊,挂在公堂之上,以起到触目惊心的效果。在各个地方衙门的左侧,修筑一座庙宇,一方面祭祀土地神,一方面作为剥取人皮的专门场所,号称“皮场庙”。

数百年之后,我们仍不难想见,当年在人皮革囊相伴下明朝官员的惊恐心境。贪污腐化固然十分可恶,但这种剥皮的惩治手段恐怕也是空前绝后的。这大概是历代惩办贪吏的一个最极端的表现,这种过激方式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朱元璋对贪吏的切齿痛恨与其本人的阅历分不开。

创立元朝的蒙古人武功之盛可谓超迈古今,他们横扫亚欧大陆,建立起疆域空前的大帝国。元朝建立后,也许是出于对自己武力的过分自信,蒙古族统治者忽视了征服与治理之间的天壤之别,“以马上得之,又以马上治之”,其固有的社会组织根本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又不注意建立与健全相应的制度与机构,由此导致统治秩序的脆弱与紊乱。在元世祖忽必烈死后,政治危机时常将帝国推向风雨飘摇、动荡不宁的境地。最突出的又最激烈的冲突便是皇位之争。蒙古族与色目大臣拥有兵权,公然参与皇位之争,互相屠戮,混战不休。据粗略统计,从忽必烈去世到元顺帝即位,在40年的时间里,有10位皇帝走马灯似的粉墨登基。这种兵戎相见的皇族恶战,对元朝统治秩序及社会伦理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皇位往往被称为“国本”,也就是保证封建王朝正常运转的轴心,对皇帝的忠诚与尽职尽责又是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石。皇位缺乏稳定,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躁动不安。与此同时,挥霍奢侈之风在元朝皇室及贵族中间盛行,其程度达到骇人听闻的地步。

元朝最高统治集团的内讧和肆意妄为,从根本上决定了元朝官府的风气。元朝政府公开卖官鬻爵,按官位高下各有定价。这些上任的官吏自然将任职作为巧取豪夺的良机,货贿公行,“惘然不知廉耻为何物”。各级官吏巧立名目,公开索要,如下级参拜上司就需交拜见钱,无事白要为撒花钱,逢节则索要追节钱,庆贺生辰则要生日钱等等,名目繁多,不一而足。就连负责纠察百官的肃政廉访司的官员进入衙门后,也根本不问政事与百姓疾苦,只是带着手下检称地方官员奉送的银两,而奉送的银两数量就直接决定着官员的宦途。官场如同市贩,政治腐败已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

皇族、权贵及各级官吏的挥霍浪费及贪污腐化都是建立在搜刮民脂民膏的基础上,时有民谣云:

官法滥,刑法重,黎民怨。

人吃人,钞买钞,何曾见!

贼做官,官做贼,混愚贤。

朱元璋惩治贪污-大明王朝

哀哉可怜!

地方官吏为满足自己的贪婪及上司的索要,如狼似虎地搜刮民财,敲骨吸髓,无所不用其极,在平民百姓看来,这些冠冕堂皇的官员同那些打家劫舍的强盗一样凶残。层层加码的盘剥与敲诈使亿万平民陷入了水深火热的深渊,明太祖朱元璋就是元朝残暴统治的无数受害者之一。

洪武十一年(1378年)四月,身为万乘之尊的朱元璋已是苍颜皓首,但依然无法忘却童年悲惨的记忆,特撰《御制皇陵碑》文,真切地记录了他童年的遭遇,这篇自传性质的文献至今读来仍令人心中充满酸楚:

昔我父皇,寓居是方,

农业艰辛,朝夕彷徨。

俄尔天灾流行,眷属罹殃,

皇考终于六十有四,皇妣五十有九而亡。

孟兄先死,合家守丧。

田主德不我顾,呼叱昂昂。

既不与地,邻里惆怅。

忽伊兄之慷慨,惠此黄壤。

殡无棺椁,被体恶裳,

浮掩三尺,奠何肴浆。……

朱元璋出身于贫苦的佃农家庭,一家人终年辛勤劳作,却依然无法摆脱一贫如洗的状况。元朝至正四年(1344年)春,其故乡淮北地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大旱之后蝗虫又起,加之瘟疫肆虐,朱元璋的父母及长兄相继过世,孤苦伶仃的他找不到一块安葬亲人的墓地。幸得一位好心人慷慨相助。朱元璋才有一片荒地掩埋亲人,但“殡无棺椁,被体恶裳”,草草了事。接踵而至的天灾人祸,使年幼的朱元璋陷入了家破人亡的绝境,万般无奈之下,他与仲兄洒泪而别,各自逃命。为讨得口粮,朱元璋经邻人介绍进入僧庙作杂役。可是时过不久,连寺庙僧众也逃荒而去。孤苦无依的朱元璋只得四处乞讨,尝尽了人生的悲苦与坎坷:

仰穷崖崔嵬而倚碧,听猿啼夜月而凄凉。

魂悠悠而觅父母无有,志落魄而泱佯。

西风鹤唳,俄浙沥以飞霜。

身如蓬逐风而不止,心滚滚乎沸汤……

曾挣扎于死亡线上的朱元璋在经历了这些刻骨铭心的苦难后,对那些只知贪污盘剥、丝毫不体恤百姓的官吏产生了切齿的仇恨。即位之后,朱元璋常常对左右侍臣讲到这一点。他说:从前我在民间,常常看到州县官吏个个贪财好色,日日驰逐饮酒为乐,对百姓疾苦漠不关心,我心里十分痛恨。因此,朱元璋宣布:今创业之初,若不严立法度,革除奸弊,百官定然因循故习,不能振举。今后,凡遇到官吏蠹害黎民者,绝不宽恕。

朱元璋惩治贪污-大明王朝

当然,国君施刑应本之国法,朱元璋也是十分清楚。他很早就重视王朝法制的建设,曾强调“礼法为国家纲纪,礼法立则人心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在统一全国之前,朱元璋就着手各种法规的制订,并谕示群臣:“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目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朱元璋的这些观点是有着前车之鉴的。元朝官府滥施酷刑,并没有能够压制住平民反抗的狂潮,也无法挽回覆亡的命运。亲身经历元末农民战争的朱元璋体会颇深。由此可见,朱元璋在建国之初并没有单纯推崇酷刑,而是主张用简明的法律条文治理天下。

然而,客观情况的发展出乎意料之外,明朝初年,尽管朱元璋三令五申严禁贪残扰民,但各级官吏因循元朝遗习,贪墨之风泛起,作奸犯科之事频频出现,大有屡禁难止之势,人们形容当时的情景为“赃吏贪婪,如蝇蚋之趋朽腐,蝼蚁之慕腥膻”。这使朱元璋极为恼怒。刘辰《国初事迹》曾载:朱元璋于建国之初,编定刑律颁布于各级官衙,谕令遵行,岂料犯法者特别多。朱元璋曾愤愤地说:“我欲铲除天下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今后犯赃者不分轻重,皆诛之。”素以性格刚断、行事果敢的朱元璋绝对无法容忍这种局面的延续。他公开扬言:“从吾命者,五福备于身家;不从吾命者,五刑备坐于家身。”出身草莽的朱元璋大开杀戒,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对贪官污吏的屠戮拉开了序幕。

明朝初年发生了著名的“四大案”,即洪武十五年(1382年)的“空印案”,十三年(1380年)的胡惟庸谋叛案;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贪污案;二十六年(1393年)的蓝玉谋叛案。胡惟庸与蓝玉案件习称“胡蓝之狱”,是朱元璋滥杀开国功臣的政治案件,而“空印案”与郭桓案则是对涉嫌贪墨官吏大规模的镇压。

“空印案”发生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根据明代的财政制度,每年各个布政使司及下属府州县都要派出审计官吏前往京师户部,核对其所在衙门交纳中央官府的钱粮、军需事宜。在审核过程中,户部常常会发现双方账目不符之处,一旦如此,就要驳回原册,勒令该地计吏重新填报,盖上原衙门的印信,重新上交审批。可是,大多数地方与京师相距遥远,远则六七千里,近亦三四百里。在当时交通条件相当落后的情况下,这种往返会耽误十几天、几十天,甚至几个月的时间。为避免不必要的奔波之苦与时间浪费,各地计吏均带着盖有官印的空白册页,预备遭户部驳回时,遵照户部数额,立即重新填报。这本来是衙门中习以为常的惯例,没想到细心的朱元璋发现后,认为这是各级官吏营私舞弊、欺上瞒下的恶劣行径,立刻勃然大怒:“吏员竟敢如此欺朕耶?户部主事容隐,各省自然胆大妄为。”下令处死户部尚书及各地布政衙门的主印长官,佐官杖一百,发配边地。“空印案”中涉嫌被处死者有数百人,受杖发配者达数千人,一时震动天下。

不过,与发生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贪污案相比,“空印案”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朱元璋十分痛恨不时出现的贪污现象,他主观上判断朝廷中掌管钱谷、刑名等事的六部,是天下官吏贪污的最主要源头,因此对六部官员备加提防。郭桓为当时的户部侍郎,1385年,有人揭发他与北平(今北京)官吏李或、赵金德等人通同舞弊,吞盗官粮。朱元璋闻之大怒,下令锦衣卫拷讯涉嫌官吏,结果这些人供认:与他们勾结的还有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麦志德等人。据记载,这些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为与十三布政使司盗卖入仓官粮,及接受浙西等府贿赂、卖放秋粮等。对于牵涉面如此广泛的重大案件,朱元璋的处理是十分果决的,六部中凡有官吏与此案有染者,“举部伏诛”,同时,十三布政使司中管理官粮的官吏也尽数斩杀,“系死者数万人”。

执法贵在公正严明,朱元璋提倡“法贵简当”、“使民寡过”的立法宗旨并没有在实际中得到运用,就拿上述两大案件来讲,就颇有可议之处。当时已有朝臣提出异议。如宁海人郑士利就对“空印案”提出反驳。郑士利之兄郑士元是一位刚直而有才学的官员,官至湖广按察使佥事。“空印案”事发后,凡各布政使司内主印者皆死,佐官杖后戍边,郑士元也因此同坐入狱。当时朱元璋盛怒之下,诸位谏官都不敢劝解。郑士利因兄长涉案,惟恐被人指为假公济私,故而直到郑士元戍边之后方才上书数千言,申辩“空印案”之冤枉。他在上书中讲道:“陛下追究‘空印案’的原因,大概就是担心奸吏用空印纸为文欺骗百姓。但是,公文转移必须完印方可承认,将两个夹缝印拼合方才有效,即使得到一印一纸也无丝毫的用处。钱谷的数量必经多次核对,在省府核对无误之后,至户部才能最后确定。省府距离京师,远者六七千里,近者也有三四百里,如果在户部核定后,再回本省府加印,如此往返非数年不能完成,因此各府省先加盖印章,至户部再填写数字,这种权宜之计由来已久,并非今日官吏所发明,何足深罪?”

郑士利还进一步强调:

国家在制定法律条款之后,必先明示天下,而后触犯条律者,可明确其为明知故犯。但自我大明开国至今,未尝有惩治“空印”的律条,各级衙门前后相承,不知其为大罪,如今一旦全部诛杀,如何能使受诛者心服?朝廷招求贤士,安置于重要职位,人才难得,而那些位至郡守者。都是数十年所成就的通达廉明之士,非如杂草,可刈而复生也,陛下为何以不足之罪而坏足用之材!臣窃为陛下惜之!

郑士利此疏语语中肯,有理有据,实为发自肺腑之言。没想到朱元璋览后大怒,命御史推问幕后指使者,郑士利慨然一人承当。万幸的是,自感必死的郑士利只是与其兄一道充军发配。

诚如郑士利所云,“空印”一案在定性及量刑诸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毋庸置疑的。首先,法律是国家赖以维护的纲纪所在,量刑定罪必须以事实为根据,“空印”之事并非完善无缺,但作为体谅下情、提高办事效率之举,为行政部门之惯例,相沿已久,无足厚非。明朝在法例规范之中也并未涉及,此种做法本身并没有触犯律条。朱元璋所怒所疑,乃是这一做法可为下吏贪赃枉法开启方便之门,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定罪必须有相应的犯罪事实,不能以一种“莫须有”的可能性作为定罪的依据。

其次,既然没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即兴大狱,广事株连就更加背离了法律的公正,大有独断专横、滥发淫威的意味。将各级衙门主印者一概诛杀,佐吏也同时受杖发配,牵连人员达数千人之多,朱元璋的处理可谓不公。显然,虽不能说这些被惩官吏均为清白无辜,但其中蒙受不白之冤者必定大有人在。而且这些人一概被剥夺了申辩的权利,其他朝廷官员畏于朱元璋的淫威,也不敢上言,就连以死上谏的郑士利也被同坐。朱元璋出于对天下贪官污吏的切齿仇恨,决意诛除民害,其本意似无可非议,然而这种一味猜疑、蛮横专断的做法本身就是对王朝法令的破坏,其量刑定罪完全出于皇帝的臆断,将国法置于一边,其结果并没使人有为国除奸、大快人心的喜悦,相反却令人产生“伴君如伴虎”的畏惧。

如果说对“空印案”的处理有草营人命之嫌,那么对“郭桓贪污案”的惩治就更让人感到“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意味了。《明史·刑法志》在记载郭桓案起因时,曰:“帝(即朱元璋)疑北平二司官吏李或、赵德利等与郭桓为奸利。”可见,这件涉及全国的重大案件的发案仅仅是出于朱元璋本人的怀疑,然后又依据这些疑犯的交待,广事株连。试想“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重刑之下,焉有不诬?朱元璋并不追究这些人所述的真伪,便大开杀戒。礼部、刑部、兵部、工部等的官吏,不问青红皂白,“举部伏诛”。

可以想象,“郭桓案”事发后,一时间偌大的官僚机构尽被诛杀一空,其惨况已是不堪入目了,但六部官吏必须与地方官吏携手方能盗卖官粮,因此,天下各级衙门中与钱粮之事有涉者均在劫难逃。朱元璋概不留情,“死徙数万人”,真是血流漂杵,惨不忍睹!显然,这并不像在惩治一起贪污案,而似乎是对天下官吏的一次有预谋的大屠杀。朱元璋还郑重其事地追究被盗卖的官粮,其依据同样是被拘官吏的交待,结果“寄染遍天下”,各地中豪之家皆被牵连,无不倾家荡产,这似乎又是朱元璋对天下富民的一次有预谋的搜刮。

朱元璋对“郭桓案”的审理与处置,不仅罪名“莫须有”,而且与王朝法律条文背道而驰,不可避免地激起了天下民众的不满与愤怒,参与弹劾的御史全敏、丁廷举等人成了朝野谴责的众矢之的,这使得蛮横专断的朱元璋也慌了手脚。为了平息天下人的怨气与不平,他连忙着手挽回局面。他一方面亲自下诏公布郭桓等人的罪状,另一方面将负责审理此案的吴庸等人处以极刑,并宣言道:“朕下诏责令有司诛除奸恶,没想到他们竞做出这等奸扰百姓之事,今后凡有此事发生,遇赦不宥。”他将郭桓一案产生的负面效应完全归咎于办案官吏,其实这一切的主使皆为朱元璋本人。

与朱元璋本人立言与行动自相矛盾一样,有明一代所制订的法律体系也形成自相矛盾的双轨制,一是所谓《大明律》系统,一是所谓《大诰》系统。朱元璋在建国之初,就召集重臣依据唐朝律令制订王朝的新法律,经过反复修订,直到洪武三十年(1397年)才最后正式颁布。《大明律》系统基本反映了朱元璋一贯倡导的“法贵简当、使民寡过”的立法思想。而在《大明律》制订的同时,朱元璋本人亲自审决了大批的案件,包括明初四大案,《大诰》就汇集了朱元璋对这些案件处置过程的详细记录。“颁之臣民,永以为训”,即作为日后官吏量刑定罪的范例,《大诰》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颁行,次年又颁布了《大诰续编》、《三编》。朱元璋处置的案件大多涉及贪渎,正如同对待“空印案”与郭桓贪污案一样,朱元璋一概从严惩处。据不完全统计,以凌迟、枭首、族诛等处置的就有几千个案件,弃市以下判决的更多达一万多起。

另外,朱元璋在审理过程中所使用的酷刑更是名目繁多,令人心惊胆战。不寒而栗。如断手、剁指、挑筋、刖足、黥面、枷死、剥皮实草等等,不一而足。除了在文章开始引用的赵翼《廿二史札记》所记载的情形外,明人李默在所著《孤树裒谈》中对朱元璋发明的多种酷刑作了相当细致的描述:

国朝初年喜用重刑,凌迟处死之外,有“洗刷”,即将裸体置于铁床之上,浇以沸水;有“铁帚”,以铁制扫帚扫去皮肉;有“枭令”,以铁钩钩住犯人后脊悬吊;有“称竿”,即把犯人缚在竿杪之上,似半悬而称之;有“抽肠”,也是把人挂在架上,以钩钩入谷道而出;有“剥皮”,剥赃官贪吏之皮,置公座之侧,令代者见而知儆惩之意。

朱元璋惩治贪污-大明王朝

种种刑罚无奇不有,惨无人道,令人发指。《大明律》明确废除了历代相承的黥、刺、劓、阉等酷刑,而朱元璋发明使用的酷刑要比这些刑罚残虐百倍。大讲“礼法为国之纲纪”的朱元璋,自己的所作所为却率先破坏了国家的法律。以“空印案”与郭桓案为例,朱元璋名义上以惩治贪污为理由,却以证据严重不足的罪责擅兴大狱。拷讯成招,广事株连,不问真伪,充斥着蛮横与强暴,没有丝毫的公正平允可言。

在这样滥施淫威的君主统治下,各级官吏无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般地度日如年。这种滥施刑罚的恐怖主义的统治方式使绝大多数官员噤若寒蝉,惟恐招来杀身之祸。根据明人笔记的说法,朝堂之上,朱元璋是否下决心大批杀人。是很容易看得出来的。要是这天他揿玉带在肚皮底下,便是大风暴的信号,准有大批官员被杀,满朝官员吓得面无人色,个个发抖;要是这一天,他的玉带高高地贴在胸前,大概杀人就不会多。朱元璋真可谓将中国历史上专制帝王的淫威表现得淋漓尽致,他似乎已不像一位统治天下的君王,倒像一位十足的丧失人性的屠夫,而那些大臣都成为可以任意屠戮的羔羊。偌大的殿堂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血流满地的屠宰场。

当时有人为朱元璋这种滥施酷刑的做法辩护,说宋元中叶统治者专事姑息,赏罚无章,导致了国家最后败亡,因此朱元璋为痛惩其弊,才制定严刑峻法。官任平遥训导的叶伯巨指出:“开基之主垂范百世,一举一动都要使子孙有规可守,况且刑者为民之司命,不可不慎。”而正是在朱元璋这种“刑罚己出”的错误导向下,明初案件审理出现特别反常的现象:“用刑之际,多裁自圣衷,遂使治狱之吏务趋求意旨,深刻者多功,平反者得罪,欲求狱之平,岂易得哉?”也就是说,正是由于朱元璋不顾具体犯罪事实,对司法审判过多干预,独断专行,致使各级官僚在断案之时一意揣度朱元璋的意旨,务求严苛,以求得朱元璋的欢心而根本不顾是非曲直。如有官吏根据事实平反冤狱,却往往科以“结党营私”的罪名,这怎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呢?

明初,对朱元璋的酷刑政治最具代表性的评价要算解缙的上疏了。在这篇长达数千言的上疏中,解缙慷慨陈词道:

窃臣曾听到过“令数改则民疑,刑太繁则民玩”的古训。我朝开国至今,将近二十载,没有几时不变之法,也没有一日无过之人。

接着,解缙还深入剖析了朱元璋专求苛厉的态度对明朝官吏作风的影响:近年以来,朝廷纲纪不肃,专以审断囚犯多寡为勋劳,根本无助于培养清廉公正的风气。御史纠弹,都是遵承皇帝的密旨,每当听说皇上要有赦宥之令,则必故意争执。以为如此,就更能体现皇恩厚重,这都是小人趋媚效劳之细术。“陛下何不肝胆而镜照之哉?”为了迎合朱元璋严刑厉法的意志,明朝众官都以多拘囚犯作为自己政绩的表现。御史弹劾朝官,都是密承朱元璋的私意。甚至在朱元璋有心宽宥天下罪犯之时,这些官吏百般阻挠,试图以此显出朱元璋的恩德,博取朱元璋的欢心。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天下官员毫无贤愚之分,只须多拘囚犯即可:犯人进入刑部就无枉直之判,必得从严惩处”的结局,朱元璋的意旨就是国家大法,任喜怒为生杀,官吏专以苛迫为己任,毫无忠奸之辨。

洪武以后,许多后世的士大夫似乎对朱元璋严刑厉法颇多赞许之词,如方孝孺曾描述当时情形云:“郡县之官虽然远在穷山绝塞之地,距离京师万余里外,都悚心震胆,犹如皇帝之神明亲临其庭,不敢稍加放肆。如犯有毫发出乎法度、悖于礼义之事,朝廷定会朝夕之间予以惩办,注重名实辩否,真是前古所未有也。”就连被誉为清官的海瑞也对朱元璋的政绩推崇备至,他曾说:“我太祖高皇帝爱民如子,秉承《周礼》护保黎民如赤子之意旨,对于毫发侵渔百姓者立加惨刑,数十年天下民得安生乐业,可谓千载一时之盛也。”《明史》撰写者们也对当时吏治颇有称道之语:“一时间,天下守令畏惧触犯科条,洁己爱民,吏治焕然大变也!”

从保护天下平民百姓的权益出发,明初严惩贪官污吏种种举措,无可非议,因为它是以维护黎民百姓的利益为出发点的。朱元璋出身贫苦,曾深刻体验到官吏贪暴对百姓的生计与王朝政治的危害,元末农民战争的亲身经历更使他不能坐视官吏的营私舞弊。他万分担心大明王朝的命运,千方百计避免重蹈历史的覆辙,因此他毫不犹豫地打击欺上瞒下的行为,同时为了杀一儆百,不惜施用重刑酷法。总的来说,朱元璋惩治贪官污吏,属于官僚统治阶级集团内部的调整与斗争,对于普通百姓的损害并不十分明显,甚至应该说,具有相当大的积极意义。贪官污吏的收敛无疑是百姓的福音,对贪官污吏财产的剥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国家财政收支的困窘,减少了对无辜百姓的摊派。

但是,在朱元璋惩治贪污的行动中,矫枉过正的消极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不能否认,朱元璋严刑厉法,大开杀戒,无论对贪官还是清官,震慑力是可想而知的。功高望重的公侯尚且避之犹恐不及,一般官吏更是整日惶恐不安,不知何时大祸临头。表面上看起来,各级官吏都努力廉洁自守,但这种局面是极不正常的,各位官吏每日只担心自己的身家性命,哪还有心思顾及其他?而且动辄得咎,并无申辩的权利,每日生活于恐怖之中,只想到苟延残喘,哪还有心思忠君爱民追求政绩呢?因此,后世士大夫在脱离当时具体环境之后,出于对贪官污吏的痛恨,对朱元璋大加褒美,不免带有强烈的理想色彩。一国之君应倡导各级官吏遵守国家法令,违法者必究,而不能让所有官吏无端受戮,生活于恐怖之中。即使这种恐怖统治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使国内政治清明平静,但这种清明平静是虚假而可悲的,也是无法长期维持的。

更有甚者,朱元璋在惩治贪污的过程中,往往是亲自审理,对于犯罪事实的判别并不是依据法律条文及事实真相,往往臆度专断,同时随意施以惨刑,其结果屈打成招,广事株连,“锻炼”成狱。这种真伪不分、忠奸不辨的惩办只能使天下百姓对当朝政权感到失望,“法度严而民玩”,“法网密而民不从”,正是说明了这种情况。这又给了那些阿谀奉迎的官吏以随意诬陷、挟仇报复的可乘之机。

由于广事株连,官员动辄得咎,到朱元璋统治后期出现了“才能之士,数年来幸存者百无一二”的局面,也就是说,大批官员被戮,直接影响到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对此,相传刘基等人也婉言上谏“严冬过后,必有阳春”,“诛戮太甚,恐伤和气”,朱元璋本人也明确意识到了这一点,故而在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下令道:

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对于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不过此为力挫奸顽的权宜之计,并非守成之君所用长法。以后嗣君统理天下,谨守《大明律》与《大诰》,不许使用黥、剌、刖、劓、阉割之刑。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朱元璋虽然一再告诫后世子孙不得再用惨刑,然而后世君王似乎在他的行为中悟到了更多的东西,这也就是法律条文不过是一种可以任意摆弄的玩偶,惨刑是一种加强淫威的有力手段。可以说,朱元璋的示范作用确实拉开了明朝法制史上滥施惨刑的序幕。如“剥皮实草”的惩治方式就在明朝历史上屡见不鲜,这不能不说是朱元璋首开恶例。明成祖朱棣便是在朱元璋诸子中最能得其父衣钵的一位,他发动“靖难之役”,夺取了其侄建文帝的皇位,弄得建文帝下落不明,一批誓死忠于建文帝的大臣不免成为朱棣屠戮的对象。如景清被捕后,傲然挺立,破口大骂朱棣,朱棣命卫士拔其齿,景清且拔且骂,含血直喷到朱棣的衣袍之上。朱棣大怒,命“剥其皮,以草填充,悬挂于长安门之上,碎割其骨肉”。另外一名大臣胡闰也因大骂朱棣,朱棣命手下将他勒死,以灰蠡水浸脱其皮,剥下后,以草填充,悬挂于武功坊。明末魏忠贤专政之时,是宦官擅权,特务政治最为黑暗的时期,魏忠贤为压制天下的不满,同样滥施惨刑。“民间偶语,或触忠贤,辄被擒戮,甚至剥皮断舌,所杀不可胜数”。看来,朱元璋不仅没有成功地解决官吏贪污问题,却为后代树立了滥施惨刑的榜样,更为那些图谋帝王之位的奸恶之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