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赋税差役制度有什么特点?
元朝赋税差役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北方和南方不同,元朝统治者根据南北方的不同实际情况,定下了北方以户口为准、南方以土地为准的赋役征收原则。
在北方,赋税分为税粮和科差两类。税粮又分丁税和地税两种。元统治者规定:每丁每岁纳粮税粟二石,每亩地每岁纳粮税粟三升。不过,按元廷的规定,丁、地税是不需重复交纳的。科差分为丝料和包银两类。丝料由投下人户和普通人户交纳,投下人户每二户出丝一斤给国家,每五户出丝一斤给领主;普通人户出丝的数目没有记载,但应与投下人户相当。包银主要由普通人户交纳,每年每户交银四两。
在南方,征收夏、秋两税,这两税都是土地税,而以秋税为主。南方秋税按土地肥瘠不同,分成若干等级,从最低的每亩一升到每亩三升不等,大体上是依循宋代旧制。夏税则有的地区征,有的地区不征;有的时候征,有的时候不征;征时以秋税为准,往往折成其他物品或币钞。南方亦有科差,分江南户钞和包银两类。江南户钞是北方五户丝户的变形,即江南的投下户向领主交纳钞币,世祖时定为每户五钱。包银只在江南一度实行,由于广泛的反对而很快中止了。
此外,元廷还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盐课、茶课、酒醋课、商税、市舶税等数十种税收,称为“诸色课程”。
元代的差役分力役和职役两类,其承担者主要是广大的民户。力役包括建造工程、运输货物、开挖河渠等体力工作。职役主要是充当政府基层管理人员。元代的差役是压在人民身上的极沉重的负担,往往使得百姓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种沉重差役制度激化了社会矛盾,最终导致了元代的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