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宋朝名臣

时间:2023-04-20 11:29:06关键词:王安石,变法,大宋王朝

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变法是宋代最为重要的历史事件之一,连列宁也盛赞王安石是“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然而其变法的社会作用到底如何?是对人民有利的进步事业,还是给人民带来灾难的倒退?其从变法当时直到今天,非但没有定论,且有关学者的评价,往往大相径庭,或全面肯定,或基本否定。问题是这些迥然不同的观点都能毫不费力地找到足够的证据,洋洋洒洒地写成论著,让人看后无所适从,真可谓中国古代社会重大事件中一直无法猜透的谜。

宋神宗刚即位,就有大臣向他奏报:仁宗朝宋夏战争以来,征调财力,动用国库,百年之积,惟存空簿。其实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三冗”:冗官、冗兵、冗费。庞大的官僚机构和不断扩大的军队,还有就是每年必须向辽、夏支付的岁币。庆历之后,每年的财政赤字在三百万贯左右,到治平年间,扩大到一千五百余万贯。王安石当年在度支判官任上,就向仁宗上过要进行变法的万言书,没有引起朝廷的重视。王安石在做地方官的日子里,其名声得到不断提升,天下舆论大有“安石不起,奈百姓何”的企盼。

熙宁二年(1069),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副相),希望他能重新调整国家有关的统治政策,拿出一些实实在在的措施,辅佐自己完成富国强兵的伟业。很快,朝廷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作为主持变法的机构,由王安石领导,筹划和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规和政策,揭开了这场变法的大幕。然而随着变法的扩大和深入,不同意见的争论也日趋激烈,新旧党派的斗争也日趋白热化。有关新法的社会作用到底如何,各种意见众说纷纭。以下就一些重要新法的内容和人们的不同评估,略作介绍。

一是均输法,熙宁二年七月颁行。目的在调整各地物资的供求关系,避免不必要的发运以节省国家开支,减少“支移”、“折变”诸税种以减轻农民负担,稳定物货价格和打击不法商贩。具体办法是:朝廷拨出一定数量的钱粮作为发运司周转经费,发运司则根据各地物资的实际情况,按“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机动购办相关物资。

肯定派认为,此法改变了各地物资供求关系紊乱的局面,节省了发运司的大量运费,减少了运输中物资的损耗,并相对减轻了农民“折变”税种的负担,平稳物价的同时也限制了大商人的投机操作。此后,楚、泗等州仓库经常储积的粮米不下数千万石,每年运到京城的粮食亦有六百多万石,使京城物资供应得到满足。

否定派认为,这一新法对官府发运司的工作可能会有所改善,但对人民“支移”、“折变”诸税种负担是否有所减轻,则很难说清楚,有时甚至还会加重。如在颁布该法一年后,朝廷按照王安石等人的建议,要求将东南三分之一的漕运米,约二百万石米变易为二百万缗钱,并下令发运司在诸路米贵处折变为钱,这自然加重了有关地区民户的“折变”负担,并造成当地“钱荒”,使得米价一路飙升,如江南西路去年米价每斗约四十五文,今年却增至九十文以上,人民的负担显然增加一倍以上。它到底给国家节省了多少乱运物资的开支?为农民减轻了多少负担?恐怕效果甚微,所以均输法在实行两年后就无声无息地匿迹了。

二是青苗法,也称常平法,熙宁二年九月颁行。目的在缓和佃农或自耕农在青黄不接和天灾人祸之时遭受高利贷盘剥后的贫困化趋势,抑制豪民的高利贷经营。具体办法是:由官府将地方常平仓中的钱粮贷给贫困农户,秋收后连本带百分之二三十的利息随同二税一起缴还。因为官府仓库中也有各种损耗,所以需收取二分至三分的利息。由于是一年二次贷款,所以实际收取的利息率达四分至六分。同时规定“不愿请者,不得抑配”。然而事实上,各地在执行此法时,大都按户等高低强行抑配借贷数额。

肯定派认为,此法压制了豪民高利贷的盘剥,尤其是在灾年,减少了农民贫困破产而被豪强兼并的情况,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青苗钱的抑配,主要是针对乡村上户,其使豪强兼并之家也付出一定的利息,而对乡村下户为害甚小。年息为百分之四十的青苗钱,比之百分之一百到三百的民间高利贷,是相对较低的,一般农民愿意借贷,所以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青苗法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官府也由此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

否定派认为,问题在官府把持的青苗借贷其目的主要在多收息钱,所以在实际操作时会产生种种的弊端。如有的地方名为二分之息,实收八分之息。有的地方“吏缘为奸至倍息”,如陕西诸地贷陈米一石,秋后须还一石八斗七升。各地因人因时而各不相同,但大大高于二三分,即年利高于四分至六分息的情况,应该是相当普遍的。由此,官府发放的青苗钱又比豪民的高利贷好多少呢?这样,许多贫民下户借贷青苗钱,也无异于饮鸩止渴,更何况很多地区是采取按户等派给的方式在发放,就是说官府事实上在利用高利贷对民间进行搜括。此法后演变为一种赋税,叫青苗钱,持续征收到北宋末年。其中到底在多少程度上抑制了豪民的高利贷盘剥?很难有一个较为准确的估计,但官府从中获得大利,是无须赘论的。单以熙宁六年(1073)为例,青苗利息就达二百九十二万贯,为数可观。青苗法颁行令上所谓:“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的说法,绝对是一种欺骗。

王安石变法-宋朝名臣

三是农田水利法,也称农田利害条约,熙宁二年十一月颁行。目的在兴修水利,开垦农田,提高农业生产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具体办法是:各地对需要修建的水利工程,各阶层的人都能向官府提出实施办法和建议。经官府调查商议,确实可行者,绘制成图,呈报上级官府批准。小者州县自行解决,私人也能出钱兴建,大者奏报朝廷,官府集资施工。凡提出合理建议或出钱募工兴建者,官府都给予奖励。

肯定派认为,此法令积极推动了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包括湖陂塘库的兴建,河道的疏浚(如汴水、漳河、蔡水等颇有成效),水田和淤田面积的扩大,荒地的开垦等,几年中共兴修“水利田”一万多处,灌溉农田数千万亩,许多地区都由此在凶年减轻了灾情。如漳河的疏浚,使周围诸县二三十年来的水灾得以免除,数千顷土地获得丰收。这一事实体现出人民的创造性智慧及其辛勤劳动的成果,且丰裕了民财,无疑值得肯定。

否定派认为,这一新法的实行,单从数字统计上看,似乎成果累累。但其中有相当的虚假成分,有些工程实际在仁宗、英宗时期就已完成;有些工程实为劳民伤财之举;有些工程显然就是地方官在虚报业绩。熙宁七年,就有臣僚上奏,认为其“颇有不实,互相隐蔽”,主张进行察验,对其不实之人“重置于法,以戒欺罔”,但朝廷在这方面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其中多少确实是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工程,多少是劳民伤财的虚假工程?也只能是一个无法说清的谜。如疏浚黄河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用铁龙爪治河,有同儿戏”,而没有什么成效,不久就河道大决,水分二派,灾情严重。许多荒地水田的开辟,还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如在一些地方围湖造田,“古陂废,堰多为侧近冒耕”,使有关湖泊几乎消失,给后代埋下生态隐患。

四是免役法,也称募役法或雇役法,自熙宁二年开始讨论试行,到熙宁四年十月才正式颁行。目的是免除乡村主户轮流负担的差役,如主管官物供给和运输的衙前,课督赋税的里正、户长、乡书手,还有耆长、弓手、壮丁、承符等州县职役,其职责如有缺失,要承担赔偿责任,重役户往往倾家荡产,最为扰民。具体办法是:乡村主户按户等缴纳免役钱,原不需服役的官户、坊郭户、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寺观户等也按户等半数出助役钱。为防灾年役钱征收困难,另加征二成,称免役宽剩钱。然后募人充役,给以雇值。

肯定派认为,此法用交货币的办法代替了大部分差役,从而使劳役制进一步缩小范围,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一般按户等高低和产业多少缴纳役钱的做法,也使拥有大量田产的豪强大户必须多负担一些,是抑制豪强兼并的一个重要手段。农村下户不出役钱,这在开封府界内诸县执行较好,其他州县执行不利,但认为所有下户都出役钱,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总的来说,它对一般中等农户是很有利的,国家也获得一定利益,除有关事务通过雇役完成外,其役钱的剩余部分也成为国库中一笔重大收入。

否定派认为,按理说差役主要是乡村上户的事,现改为收钱雇役,是不应向乡村下户(四、五等户)征收免役钱的。王安石发布的第一道免役令也是明确规定四、五等户不纳钱。可是在向全国推行时,第二道免役令中就已确定乡村下户须纳役钱。此后又根据家中的产业或税收多少摊派免役钱,下户不得免除而被普遍增加了役钱的负担。甚至在有些地区,第一、二等户依仗权势,输免役钱少于第四、五等户。同时。免役钱的征收与支出,剩余率几达百分之三十以上,就是说官府每年在其中可得三百余万贯的净收入。此外,所谓“免役宽剩钱”的征收也为数不小,如熙宁年间,成都府路达六七百万贯之巨。尤其是实行保甲法后,既征免役钱,又令保丁服有关差役,双倍盘剥,无耻之极(详保甲法)。以后,免役钱成为常赋,一直持续到南宋末年,且数额不少,成为两税之外的乡村重要赋税之一。

五是保甲法,熙宁三年十月颁行。目的是兵民合一,既省养兵之费,又能防范乱民暴动。具体办法是:相邻十家为一小保,设保长;十小保为一大保,设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设都副保正各一人。每户两丁抽一,称为保丁,组织起来训练武艺,巡查值夜“除盗”,维护地方治安。后隶兵部,听从枢密院指挥,集中训练,成为民兵组织。同时,保内有人犯法,知情不报,伍保连坐,严加治罪。

肯定派认为,此法实行后,对地方治安起到很好的作用,“盗贼”比过去十减七八;国家军力也有所增强,全部保甲民兵总数达六百九十余万人,主要是沿边地区组成义勇军,以“团教法”进行训练,也有数十万之众,成为禁军的重要辅助力量,有的还代替巡检司兵士巡逻。它有利于对禁军的整顿和减裁,节省国家军费开支,也增加了国防力量,所以此法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否定派认为,实行保甲法后,官府干脆取消耆长、户长、壮丁等差役,用保甲法中之保丁变相服役。此种做法,就连宋神宗都感到说不过去,曾谓:“已令出钱免役,又却令保丁催税,失信于百姓。”然而王安石却强辩道:保丁“催税不过二十余家,于人无所苦。”事实上,保丁多由乡村下户充当,从上户那里往往催不到税,以至破产填赔,卖鬻子女。后来哲宗恢复免役法时,不得不改由上户充当的保长催税。由是,乡村主户既出免役钱,又服差役的情况,一直持续到南宋末年。另外,所谓“兵农合一”,这部分恢复征兵的做法,更使老百姓加重了负担。甚至有些地区,保甲为盗,百十成群,反而使地方不安。尤其是伍保连坐,实用严酷手段加强对民众的控制,是非常反动的。

六是市易法,熙宁五年三月颁行。目的是抑制富商对市场的垄断和对物价的操纵,改由官府垄断市场,平衡物价。经商取利,国库增收。具体办法是:在京城设立都市易司,各州、县大都设立市易务,形成全国市易官商经营体系,朝廷拨给本钱,平价收购商品,在垄断货源的条件下经商取利,包括贸迁物货、长途贩易、抵当业、地区茶、盐的专卖、边境蕃汉贸易,也向商人发放贷款或赊贷货物,收取年息二分的利息。

王安石变法-宋朝名臣

肯定派认为,市易法抑制兼并,打击了大商人垄断资本,平物价,通有无,有利于中小商人的经营,使得市场进一步繁荣。市易务的经营也获得大量赢利,增加了国库的收入。所以其立法宗旨是进步的,此法的实施过程虽有弊病,也有一定成效。

否定派认为,市易务利用权势垄断市场,套购倒卖,左右物价,苛征息钱、税钱,违法抑配,敲诈勒索,使用五花八门的超经济强制手段,严重阻碍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是不折不扣的倒行逆施。市易务不但自己经营混乱,贪污腐败,毫无成果,同时还妨碍了国家其他方面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如使得商税大亏、房廊日空、市舶司亏损等。尤其是市易务公开“夺商之利,一切归于公上而专之”,就连中小商人向市易务赊贷钱货也无异于饮鸩止渴,使大批商人都因负债而破产,“兼并之家以至自来开店停客之人,并牙人又皆失职”,沉重打击民间工商业,加剧了社会矛盾和王朝的衰败。

七是免行法,熙宁六年八月颁行。宋代宫廷、官府所需物资,大都通过科配制度向有关行业强行摊派,只象征性地支付部分钱款,甚或白拿,行户们苦于应付,其称为“当行”。这年,开封肉行派代表向官府提议缴纳一定数额的免行钱,便不再向官府供应肉,即免除相关的当行摊派。其他行业也纷纷效仿,提出纳钱免役的办法。市易务同意了这一做法,制定了所谓的“免行条贯”,规定各行业可根据其收入,大体上将行户分为三等,每月缴纳免行钱后免除行户对官府的供应。

肯定派认为,原来每年行人为供官不给,常遭到官府的迫害。以免行钱代替当行,将商行从为官府“当行”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显然在商业经营中缩小了国家劳役制的范围,这变革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否定派认为,表面上看,好像行户通过交纳免行钱就摆脱了官府的科索之苦,然而在某种程度上,它是把官府的非法勒索给合法化了,因为官府的科索摊派本来就是一种非法掠夺。此法实行后,官府又贪得无厌,普收广征,且层层加码,就连贫寒小户也不放过,致使王安石都认为:“当立法限定钱数,不许更增。”可见问题的严重性,所以后来糠米行等又提出:“乞不纳钱,依旧祗应”。就是说交了免行钱,也并不比科索好多少,那还不如不交了。而官府更是变本加厉地掠夺,造成“米行有当旬头曹斌者,经须索糯米五百石不能供至自雉经死”的惨剧。北宋后期至南宋前期,往往是收了免行钱,而官府科索依旧,免行钱遂成为一种杂税。甚至金兵入侵中原都以“不签汝为军,不取汝免行钱”为口号,足见免行钱已为害到何种程度。可以说,在工商业者没有取得任何人身基本权利的条件下,此类向统治者交钱免役的乞求,常常并不能得到多少实际效果。

八是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八月颁行。目的是通过丈量耕地,清查出隐瞒的田亩与偷漏的税收。以全国耕地数而言,真宗时达五百二十余万顷,到仁宗后期竟只有二百二十余万顷,就是说各地至少隐瞒田亩达三百余万顷,其所偷漏的税收数目就相当可观。具体办法是:在每年农闲时丈量所有耕地,各县以千步见方为一丈量单位,登记造册,丈量完毕后,揭以示民,按土质定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

肯定派认为,此法推行于开封、京东、河北、陕西、河东五路,共清丈出二百四十八万余顷的耕地,约占全国征税田亩的百分之五十四,元丰五年全国耕地数为四百六十余万顷。有力打击了隐田漏税的豪强地主,也使“贫弱地薄而税重”的不合理现象得到一定的纠正,使负担有所均平。并准许民户使用山林陂塘而不加税,鼓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有利于国家田税的正常征收。

否定派认为,此法只限于宋朝北部一些地区,并没有在全国铺开,在这部分地区就能清丈出二百四十八万余顷耕地,是难以令人凭信的。依靠封建官僚机构是不可能医治地主与农民赋税不均之痼疾的,在丈量过程中不法官吏和豪强地主往往徇私舞弊。如“每方差大甲头二人,以本土上户充”,清查地主的瞒田隐税,却令地主自己负责,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讽刺。法令规定官员不得乘机增税,它恰好说明增税的势不可免。一些记载表明。不少地区将原所免税项目重新加入旧籍,以增税额。甚至一些地区乘机增加两税的情况也层出不穷,结果反而使阶级矛盾尖锐化。总之,量地均税的初衷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

九是保马法,熙宁五年五月颁行。目的是通过民间养马,改变朝廷牧马监养马少,占地多,花费大的局面;以给军队输送更多的战马。因为与契丹、西夏作战的主要是骑兵,而战马是关键所在。具体办法是:在开封府界和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其义勇保甲凡自愿养马者,每户一匹(有物力养马二匹者听),由官府配给或给钱自买。开封府界保马户免去原纳束草,并补贴钱数,其他五路保马户免去每年折变和沿纳等杂税。三等户以上养马户十户为一保,马死独自赔偿;四五等户养马户十户为一社,马死同社诸户共同按马价之半赔偿。

肯定派认为,此法节省了官府的开支,“募民牧养,(岁)可省杂费八万多缗”。同时也降低了战马的死亡率,又可训练保甲骑战武艺,一举数得。主要是这一养马办法,可给军队提供更多的战马,适应了当时迫切的军事需要,是值得肯定的。

王安石变法-宋朝名臣

否定派认为,此法的基本精神是:罢废牧马监,赋牧地与民而敛租课,散国马于编户而责养殖。将牧地出租,收取高额地租,受害的是一般乡村下户和客户。将官马分配给民户饲养,按当时官府的估算,“官养一马,岁为钱二十七千,民间养马才免折变缘纳钱十四千四百”,只及官养马费用的一半,自然大大加重民户的负担,所以往往强行抑配。马死,民户要赔;生马驹,却须上缴。保甲有马,平时也可习骑战,袭逐盗贼。官府可谓一举数得,而民户则被加重了剥削。

十是学校科举改革。熙宁四年二月,颁行科举新法,考试取消诗赋等内容,改为考儒家经义和时务策论。十月颁行三舍法,由州县考选入学的太学生分为三等,初入学者为外舍生,经考试合格者为内舍生,限二百人,再经考试,选一百人为上舍生,上舍生考试分三等,上等者可以不经科举直接授官。太学增设直讲十员,每两人主讲一经。又令诸州置学,赐予学田,考核学官,掀起办学热潮,史称“熙宁兴学”。熙宁八年二月,颁行《三经新义》,作为学生的必读教材,取士的惟一标准。

肯定派认为,旧有的科举取士办法使人闭门学作诗赋,而不讲求治理国家之大计,已不能满足统治者的要求。这一改革纠正过去科举和教育中的弊端,选拔一些通经术、明时务的人才为其统治服务,其中大力吸收变法的支持者,有利于变法的开展。整顿学校教育亦是整顿官僚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促进了当时的教育办学的发展,太学之外,还建立了武学、律学和医学,以适应国家对各方面人才的需求。

否定派认为,从封建王朝取士的角度看,科举考试用儒家经义自然胜于用诗赋。但如果从思想文化史的角度看,这一改变并不能说是进步。苏轼当时就指出,自唐朝以来,以诗赋考试而取得人才很多,没有废除的必要,“专取策论而罢诗赋”和“罢经生朴学、不用墨帖而考大义”的做法,较过去的害处更大。自宋以降,经学取士,遂成统治者加强思想文化统治,厉行君主专制的重要法宝,而王安石正是始作俑者。此后,统治者承袭其衣钵,用功名利禄为诱饵,将千百万士人的聪明才智,禁锢于儒学的牢笼之中。王安石与其子王雱合撰的《三经新义》,视其他儒学流派为异端,实行王学思想的垄断,学生要入仕为官只能做《三经新义》的应声虫,实乃进一步禁锢思想的反动措施。

最后是对变法历史作用的整体评价。

肯定派认为,变法对宋代国家财政方面的整顿是有利的,扩大了税收来源,朝廷中央与地方州县的库藏丰盈,从根本上扭转了国家财政困难的局面。教育与选拔制度的改革,网罗了一批支持变法的人才,相应扩大了封建统治的基础。军事方面的改革,有效地加强了西北边防,又镇压了各地农民的暴动,巩固了专制主义的封建王朝的统治。可以说,变法基本达到了它“富国强兵”的目的,是给大宋王朝注射了一强心针。

否定派认为,变法加强了对贫民下户的搜括和镇压,破坏了私营商业经济的原有成果,在文化教育方面也更为走向专制。如果说农田水利法在一定程度上起过多少作用,也只是其变法的次要方面。总之,富国有术,但强兵无方。由于军政腐败,其将兵法又何尝能训练出什么强兵锐士,当时的宋夏战争,宋军是失败多于小胜,其军事能力没有出现由弱变强的转变。而此富国之术也无非是采用超经济强制手段的一种掠夺,而且是竭泽而渔式的掠夺。增税的结果,也使农民起义高涨,甚至连保丁们也纷纷起来反抗。最后,变法由蔡京诸奸臣继续执行,只是加速了北宋王朝的亡国行程。

有学者深刻指出:这次改革主要是一种应对危机的政治冲动,而不是一种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改革几乎没有触及政治领域,主要局限在经济、军事和教育方面,而经济领域更是其重中之重。变法的真正兴奋点是富国,绝不是富民,其成效是国家财政明显好转,但这主要是加重赋税和大力搜括的结果,并不是依靠发展生产所取得的成果,所以其富国是建立在穷民的基础之上。随着统治集团的日益腐败,这样的变法只能走向失败。

人们对一重大历史事件的评价作出如此截然相反的判定,真让人有些目瞪口呆。当然也有一些折中分论的评价,但也并不能解决多少问题。那么,王安石变法的历史作用其事实到底如何呢?看来任何人想做一个盖棺论定的评判,都是不自量力的,它确实已成为一个历久弥新的史家难题,一个难以解开的历史之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