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两税法
唐初,对农民实行“租、庸、调”赋税制,除田赋、丁调、劳役外,还以亩计征“地税”,按户计征“户税”,每亩附加“青苗钱”,此即朝廷财政的主要来源。
开元天宝年间,土地兼并严重,丧失土地的农民四处流浪,均田制遭到破坏,户籍亦十分混乱。“不为版籍,人户寝溢,堤防不禁。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失去土地的人因有户籍在,仍需负担沉重的赋税,富人增加了土地,因享有特权而免税。“凡富人多丁者,率为官为僧,以色役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故课免于上,而赋增下”,“百姓受命而供之,沥膏血,鬻亲爱,旬输日送无休息”。
安史之乱以后,赋税混乱状况加剧,以致于“王赋所入无几”。大历初年,京畿废除租、庸、调制。唐德宗年间,由于税制混乱,官吏层层中饱私囊,朝廷收入无法维持正常开支,税制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建中元年(780)正月,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正式颁令实行新税法:“计算百姓及客户,纳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有:一,提出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即先计算国家每年各项支出的总额,再计算国家各项收入的总额,以这两方面的数额为依据,根据财政支出所需费用的总额,确定向百姓征税的数额,把这个数额摊到各州县,各州县再按亩数和户等向百姓征收,并将量出制入落实到大历十四年的旧征额数,以防止统治阶级上层由于奢侈无度而导致横征暴敛;二,规定“户无王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贫富为善”,即不分主客户,按现居住地户籍,不分丁男中男,均以贫富定等级;三,不定居的行商人,于所在州县按三十分之一纳税,使其与定居者一样负担租税;四,将以往征收的租庸调、户税、地税及其他杂税等全部并入两税,统一征收,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五,将征收实物赋税改为征收货币;六,明文规定两税之外,辄率一钱以枉法论。简言之,两税征收对象,一为户,二为地,户按资产定等,地按亩数征收,为确保税收,“贞元四年诏天下,两税审等第,三年定户”。
同时,杨炎提出将政府岁入由皇帝私藏改归政府。唐代本规定国家公赋与皇帝私人经费分头管理,安史之乱中,因财政入不敷出,无法应付,就将国家公赋收入和皇室经费合到一起,成为“天下公赋为人君私藏”。杨炎主张公赋仍归政府,每年提出一定数额为皇帝私用。
两税法推行的初期,对平民小户有利。以往朝廷用钱,则随意加税,名目繁多,富户或做官人家,设法逃税,而一般百姓家口多,只能按丁纳税,苦不堪言。新税法按资产而不按丁口征收,也不区分土客户,这样,一些有田产的富户、富商就得多负担税额,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则可以少纳税或不纳税,负担有所减轻。
推行两税法,暂时统一了税制,扩大了征税对象,约束了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两税之兴,其首要之务,实为去无名之暴赋”。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据记载,建中元年,两税所得税款一千零八十九万八干余缗,谷二百一十五万七千斛。
两税法的实施,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初实行曾起过较好的作用,但不久即弊端丛生。建中二年(781)以后连年征战,军费成倍增加,朝廷借口“量出制入”,税上加税。如,建中三年(782),淮南节度使陈少游上表请求在本道两税钱中每千文加二百,唐德宗马上批准,而且通知各道均加税二百文。诸如此类,各道不时要求暂加税收,当然,各地加税后,也进奉一部分给朝廷。
两税法规定,不分主客户,按现在居住地立户籍,不分丁男中男,按贫富定等第。贞元四年(788),唐德宗敕令天下每三年定一次户籍,按户口增加。税钱增长考核地方官吏政绩。于是,地方官吏迫使老百姓分户,诱骗邻境居民逃入本境,这样税额又全部摊派给土著户,且限期完税,贫苦人家尽好借债卖儿缴纳。按贫富定等级,可是有人资产贵重却易于藏匿,田产物产堆在场院、谷仓,虽不值钱,却被认为富有,造成“务轻资而乐转徙者,恒脱于徭税。敦本业而树居产者,每困于征求”。
规定,商人纳税三十分之一,以商人盈利,三十而税一,实际比农民负担轻得多,定居者分夏秋两季纳税,这般促急,造成“蚕事方兴,已输缣税,农功未艾,遽敛谷租”。而且旱涝灾年,照旧收税。此外,两税均以钱计算,“所征非所业,所业非所征,遂或增价以买其所无,减价以卖其所有,一增一减,耗损已多”。如,农民生产粮棉,官府则将粮棉折钱收税,初行两税,定三匹绢为一万钱,到后来六匹绢才抵一万钱。到唐穆宗年间,钱愈重,物愈轻,八匹绢才抵一万钱,农民的负担实际上增加三倍。
两税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依据,保留丁额,只许增加,不许减少,虽然十室九空,仍依照丁额下摊。《新唐书·食货志》记载:“税取于居者,一室空而四邻亦尽。”由于强行摊派,逃亡之人愈来愈多。唐宪宗年间,原有四百户的渭南县(今陕西渭河平原南部)长源乡只剩下百余户。
至于租庸调及其他一切科目全部废除,但各种苛杂税比正税还多,且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
两税法推行中的这些弊端,宰相陆贽、翰林学士白居易均有奏议,要求朝廷“取之有度,用之有节”。也有人提出恢复租庸调法或实行均田法。但两税法终究没有废除,直到明代后期才由一条鞭法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