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均田制与租庸调法
均田制始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北齐、北周沿袭采用,隋更将其推广至江南地区,经历各朝的发展变化,集中表现于唐朝。
隋文帝开皇二年(582),颁布新令,继续均田。“及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间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查焉。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小,十七以下为中,十八以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四十亩(《通典》作三十顷)。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即一夫受露田八十亩,一妇受四十亩,奴婢受田数与良人同。奴婢受田者亲王限三百人,逐品递减,八品以下至庶人限六十人。丁牛即壮牛一头受田六十亩,牛数不得多于四头。又每丁受永业田二十亩种桑或麻。齐制奴婢不受永业田),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农民受田,一夫一妇合计为一百四十亩。其中露田,计口分配以种植谷物,必须还受,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永业田,分给男子以种植桑麻树木,作为世业可传于子孙,不在还受之限,相当于北魏的桑田、北齐的桑田或麻田。按北魏桑田得买卖有余或不足部分。永业田在一定限度内可以买卖。当然,法令规定的农民受田数额,只是受田的最高数额,实际受田都不足。
官吏受田除永业田及其所拥有的奴婢受田外,另有职分田也称“职田”,以其田租收入作为官吏俸禄的一部分。还有公廨田,始于开皇十四年(594),时“台、省、府、寺及诸州皆置公廨钱,收息取给”。工部尚书苏孝慈以为官民争利,非兴化之道,上表请罢之。“诏省、府、州、县,皆给公廨田。不得治生,与人争利”。拟以公廨田所收地租充作官署办公经费以代替公廨钱的放债扰民。职分田、公廨田只充作在职时的俸禄和办公经费,要更代相付,不准买卖。
按上述规定隋代官吏受田最多的如亲王,计永业田一百顷,职分田五顷,奴婢三百人假定男女各半可受田一百八十顷,合计二百八十五顷,相当于一对普通农民夫妇受田一百四十亩的二百倍。此外,皇帝还常将大量田宅赐予官僚贵族,官僚贵族并进而掠夺农民的耕地。如隋文帝因杨素平陈有功,“拜(杨)素子玄奖为仪同,赐黄金四十斤……公田百顷,宅一区。……(开皇末年),并赐(杨素)田三十顷,绢万段……索(贪)冒财货,营求产业。东西二京居宅侈丽,朝毁夕复,营缮无已。爰及诸方都会处,邸店水硙,并利田宅,以千百数”。正因官僚地主占地过多并继续掠夺农民的耕地,而封建政府的屯田和营田又占去大量土地,并不是把所有的官田荒地都用以均田进行还受分配,故农民受田不足的情况愈来愈严重,开皇十二年(592),因天下户口日增,关内、河东、河南、河北地区地少人多,衣食不给,“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少又少焉”。均田制施行得很不彻底,但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并和豪族势力的发展。如大贵族宇文述掠夺民田,李圆通“判字文述田以还民”。杨索的田宅多在华阴,左右放纵不法,华州长史荣毗“以法绳之,无所宽贷”。对农民按口受田,狭乡分田虽少,但亦聊胜于无。隋文帝时经济繁荣,均田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大业五年(609)隋炀帝诏天下均田,均田情形史籍无载,诏书恐是一纸空文。
唐朝建立之初,承隋末大乱之后,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灾荒遍地,农业凋残。贞观六年(632)魏征谏阻太宗东封泰山时说:“……承隋末大乱之后,户口未复,仓廪尚虚,……且陛下封禅,则万国咸集,远夷君长,皆当扈从;今自伊、洛以东至于海、岱,烟火尚希,灌莽极目,此乃引戎狄入腹中,示之以虚弱也。”就是到高宗显庆二年(657),许州(今河南许昌)、汝州(今河南临汝)一带,还是“田地极宽,百姓太少”。为安辑流亡,重新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以巩固封建统治,武德七年(624)四月,沿袭魏、齐、周、隋的均田制,加以修改,颁行了均田令。开元时,再次修改均田令,重予颁行。唐代均田制主要内容如下:
“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一岁一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造户籍时,里正责成户主呈送“手实”,报告本户人口、年龄和土地亩数,并保证没有隐漏。计账是依据户籍等编造的,向尚书省报告州县户口及来年要征的课役;征税数目,皆需“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引者注)
古代战争“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顷(原注:中男年十八以上者,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凡田分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凡官户(据《唐六典》六都官郎中员郎条: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又称官户,再定为杂户,三免为良人。——引者注)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凡天下百姓给园宅地者,良口三人以上给一亩,三口加一亩,贱口五人给一亩,五口加一亩,其口分、永业不与焉(原注:若京城及州县郭下园宅,不在此例)。凡应收授之田,皆起十月,毕十二月。凡授田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无后少。凡州县界内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
“凡官人受永业田。亲王一百顷,职事官正二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二品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十一顷(《通典》作十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五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一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原注:其地并于宽乡请授,亦任隔越请射莅帅,皆许传之子孙,不在此收授之限。若未请授而身亡者,子孙不合追请。若袭爵者,祖、父未请地,其子孙减初受封者之半。按《通典》尚有‘其六品以下永业,即听本乡取还公田充,愿于宽乡取者亦听’,则六品以下官,悉有永业田)”。另外,中央和地方官吏还有职分田,以其地租作为俸禄的补充,一品官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八品二顷五十亩,九品二顷。各级官府还有公廨田,以其地租作为办公费用。中央官署最高二十六顷,最低二顷;地方官署最高四十顷,最低一顷。“应给宽乡,并依所定数。若狭乡所受者,一减宽乡口分之半。其给口分田者,易田则倍给”。
“诸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并不给”。
“(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三年种毕。乡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树充”。
“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田(原注云:卖充住宅、邸店、碾铠者,虽非乐迁,亦听私卖)。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其卖者,不得更请”。
“其赐田欲卖者,亦不在禁限。其五品以上,若勋官永业田,亦并听卖”。
唐代均田办法与前代相比,重要变化如下:
一、受田对象不同。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和牛不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等新的受田对象。这些变化是由于隋末农民役,减凋绢一匹为二丈”。开皇十年(590)“以宇内无事,益宽徭赋,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防”。以上是隋炀帝横征暴敛破坏课役法之前,隋代租调力役制的主要内容。
唐初承袭隋的租调力役制,发展成租庸调法。《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说:“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绝各二丈(据《唐律疏议》二及《陆宣公集》二二为岁输绫或绢或绝二丈),布加五分之一(据《唐律疏议》引赋役令及《陆宣公集》二二作布加四分之一,应从后者,输绫绢绝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印焉。凡丁岁役二旬(原注: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原注:布加五分之一。按《通典》卷六说:“布则三尺七寸五分。”折算亦应为布加四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原注: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
“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凡丁新附于籍账者,春附则课役并征,夏附则免课从役,秋附则课役俱免”。“凡丁户皆有优复蠲免之制(原注:诸皇宗籍属宗正者,及诸亲王五品以上父祖兄弟子孙及诸色杂有职掌人),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老行闻于乡间者,州县申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
唐代上述赋役办法,唐人陆贽说它是:“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故称为租庸调法。第四项杂徭亦称色役,名目很多,如守陵墓人、营墓夫、类似近世胥役的防閤、白直等,不是唐代赋役的重要部分。四项之外还有杂征,如按户等高下所征收的户税。武德年间按资产多少,分户为三等,不久改为九等,按户等交税。后不断加税,大历四年,(769)上上户四千,以下每等减五百,至下下户为五百。另外还有按亩征税的地税。贞观初戴胄建议按隋义仓办法,王公以下每亩交税二升,贮备凶年,不得杂用,后以国用不继,挪借他用了。
“租庸调之制,以人丁为本”,即以丁为征收单位。从均田制的每丁给田一顷出发,只问丁身,不问财产,规定每丁应纳田租、户调和役庸。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受田后,纳租调并服役,成丁后服兵役。
隋朝的“免役收庸”或“输庸停防”只限于五十岁至六十岁之间,唐朝把“输庸代役”制度化,适用于一般力役。如纳绢六丈或布七丈五尺,即可代替全年二十天的力役,加上服役往返时间,用来从事自己耕地的经营,必然会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由徭役征调局部转向实物征敛,避免劳动力与土地脱离,对农业劳动力的相对稳定,对生产力的发展,在客观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