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层面对秦帝国的考察-大秦王朝

时间:2024-07-17 23:17:09

制度层面对秦帝国的考察

就制度层面而论,君主集权制、官僚制和郡县制的形成,推动了周、秦之际新旧国家形态的转化。

1在分封制的体制下,诸侯虽为封国之主,然而其权力却是相当有限的。进入春秋时代以后,在各国争霸和兼并日趋激烈的严峻形势下,诸侯们不得不进行改革,奋发图强。一些无能、腐朽的诸侯,或被消灭、兼并,或被取而代之(如三家分晋、田氏代齐)。各国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国君作为一国之主的权威。各种制度和措施相继推出,以利于君主的专制集权。战国时期建立的玺、符制度,就很有代表性地反映了当时各国国君已收揽了军政大权,成为一国的主宰。

制度层面对秦帝国的考察-大秦王朝

玺(官印)、符(又称兵符、虎符)是两种凭证,国君用以任免官吏,传达政令,调遣军队,派遣使者。官吏的任免以玺为凭,任命时发给,免职时收回。符作伏虎形,其上有铭文,分为两半,由君主和将领各执一半。传令的人必须持有君主的那一半,并与将领那一半相合无误,将领才受命行动。“窃符救赵”事件就反映了这种合符制度。

2随着各国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经过战国时期前100年的变法运动,极大地剥夺了世袭贵族的特权,废除了世袭的卿大夫按声望和资历担任官职,并享受一定的采邑收入的世卿、世禄制度,而代之以一整套官僚制度。其要点是:高级官员由国君直接任免。除了君主和一部分封君外,从朝廷到地方的官吏都不能世袭。国家机构是常设的,人员则可能随时变动。官吏以粮食等为俸禄。还有一套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以监督和检查官吏。

下面以宰相制为例,看一下官僚制度是如何取代世卿世禄制度的,以及它所具有的进步意义。

制度层面对秦帝国的考察-大秦王朝

春秋以前,执掌王室和诸侯国大权的卿,都是君主的近亲或近臣,而且世代相传。到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的世卿不仅操有军政大权,而且还凌驾于君主之上,废立或谋杀君主,君主成了傀儡。凡是世卿掌权的诸侯国,内乱不休,国势日衰。春秋初年,楚国率先称王,不久实行令尹制。令尹由楚王任命,并可随时撤换,甚至处死。担任此职的,也不限于楚国贵族。此后,齐桓公任命非贵族出身的管仲为相;秦穆公起用奴仆出身的百里奚,委以重任。这些都是不同于世卿制的宰相制的萌芽。到战国时期,宰相制度已发展为各个大国的基本制度,有相、相国、丞相等不同称呼。宰相制度有明显优点,它打破了血统的限制,使真正有才干的人掌握权力;宰相由君主任命,保证了君权的集中和行使。在行宰相制以前,卿既是最高执政官,又是军事首领。宰相制确立后,文武分职,军政分治,这又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3郡县制是便于君主集权的又一种政治形式。郡和县作为地方行政单位,出现于春秋。那时,县设于边地,带有军事设防性质;郡则设在戎、狄杂居的地方。战国中期以后,从三晋开始,随后是楚和燕,都形成郡、县两级政权。郡、县两级地方政府均属中央的派出机构,其长官由君主任命,可随时撤换或调动,权力集中于君主的手中。郡县内的农民归国家直接控制和管理。

说明一点:作为新的国家制度中三项最基本要素的君主集权制、官僚制和郡县制,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完全分离的,而是相互依存的。它们的有些内容,相互交叉。像官僚制和郡县制,都有利于加强君主集权,也可以理解为君主集权制的两项内容。

从战国到秦汉,君主集权制、官僚制和郡县制的发展,有着比较明显的因袭特点。以官僚制为例,秦王朝政府部门的设置就是以战国时期各国的官僚制为蓝本的。当代著名史学家杨宽曾指出:“秦汉以后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便是沿袭战国时代的制度的。秦汉时代的中央政府组织,在皇帝之下设有三公,三公是左右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不仅丞相是沿袭战国时代的,就是太尉和御史大夫的官制也还是从战国时代的官制中发展而来的。”(《战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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