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制之法与“无法”
然而,中国古代的法和法治,不是万能的。
当秦的统治者用推行法治来建立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的时候,当他们把严刑峻法用在迫使人民努力耕战以完成统一大业的时候——这时,诸侯割据称雄与人民大众要求统一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从而使人民大众与统治者及其统治工具严刑峻法之间的对立和矛盾,暂时地掩盖了起来——他们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可是,秦王朝建立以后,情形就不同了:此时,人民大众与统治者之间的矛盾突现了出来;尤其是原六国的人民,他们与秦统治者之间构成了一种极其复杂而微妙的矛盾关系。面对这样的现实,秦始皇理应省刑罚,轻徭役,使人民大众有一个从事和平劳动和重建家园的环境,缓和社会矛盾。
但秦始皇没有这样做。不仅如此,他反而在全国范围内变本加厉地推行严刑峻法,并力图用法这个工具,强制全国的官吏和人民驯顺地服从他的个人意志。由此。秦王朝一步步走向覆亡。
被胜利冲昏了头脑的秦始皇,失却了以往数任秦国国君克制私欲以“缘法而治”的作风,而将法变成纯粹的专制国君逞一人私欲的工具。他所颁定的法律,所有官吏和人民都必须严格遵行。可他自己,却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置身于法律之外,并且有权修改、废除任何一项法律,有权以任何一项新法律代替旧法律,甚至有权置一切法律于不顾,一怒之下置千万人于死地。
法家法治学说的固有缺陷,因秦始皇及其儿子秦二世的所作所为而暴露无遗。比如:法家错误地认定国君是国家公利的代表,从而将立法权和行政权全部交给国君,致使司法权也不能独立。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的国君。一旦放纵私欲,则法就从“治国的工具”变成为害天下的祸患。
正是鉴于法家倡导的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专制之法,其法权的渊源在于王(皇)权,这就致使他们“睢法为治”(《韩非子·心度》)的美好理想,在专制制度下得不到必然的保证,所以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干脆就说:“三代以下无法”(《明夷待访录·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