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君主专制-大秦王朝

时间:2024-07-17 22:44:05

法治与君主专制

先秦法治思想的出现,是与成文法的公布相同步的。两者互生共长,共同推进了君主专制的建立。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社会的变化和旧的礼制作用的丧失,遂将刑法条文铸在鼎上予以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我国公布成文法之始。35年之后,郑国大夫邓析根据当时的社会现状自行修订郑国原有的法律。并将其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邓析死后,“竹刑”为郑国采用。公元前513年,晋国也铸刑鼎,公布了范宣子任执政时制定的刑书。此后,宋、楚等各诸侯国纷纷效法,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战国时李悝所著《法经》,便是在总结、研究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法治与君主专制-大秦王朝

先秦成文法的公布,体现了正在形成中的新的生产关系的要求和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在强调血缘关系的宗法制度下,法律藏之于官府,处于秘密状态。少数“世袭”贵族垄断着法律,不让人民了解法律条文,以便他们随心所欲地以言代法。把成文法公诸于世,“一断于法”,不仅限制了司法上的随意性,还否定和剥夺了旧贵族的部分政治法律特权。

“成文法”剥夺了贵族的权力,却将大权集于国君一身。按照法家的理论,“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主是产生、制定法律的人,臣下是守法的人,而民众则是效法于法的人。)(《管子·任法》),既然法是由君主所“生”,则“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任法》),也就是全国上下一律只能服从国君。

所以,战国末期集法家思想大成的理论家韩非就指出,“以一人之力禁一国者,少能胜之”(《韩非子·难三》),国君必须以法治国,法是国君以一人之力统治全国的工具;掌握了这个“帝王之具”,就能“独制四海之内”(《韩非子·有度》)。

法治与君主专制-大秦王朝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是与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相伴随而形成的。它对于促成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商鞅在秦国变法,继承和发展了李悝《法经》所确立的原则和体系。加之秦国宗法制度的文化传统比较薄弱,因而尽管秦国成文法的出现要晚于东方诸侯国,但自商鞅变法以后,秦国的法制建设很快获得长足的发展,成为当时最先进、最完备的法治国家,并促进了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建立。

秦始皇建立“大一统”的专制帝国,其专制的工具仍然是法律。故而,《史记·秦始皇本纪》就说:“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如果缺了这“法令由一统”,也就没有“大一统”。

秦国在战国中晚期列国竞雄中成为最后的赢家,并最终一统寰宇。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治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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