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与吏治-大秦王朝

时间:2024-07-17 22:44:04

秦法与吏治

秦昭王时,荀子曾入秦考察。秦国吏治的清明给他留下很深的印象,他说:“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桔(桔,音苦,谓器物粗制滥造。此处用以比喻态度恶劣),古之吏也。”荀子以为秦吏具有古代良吏的遗风,这是给予了很高的褒奖。

秦国良好的吏治与它推行法治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有51支竹简抄录了一篇《为吏之道》。这大概是一篇训诫官吏的教令,也有可能是供学习为吏的人使用的课本。从《为吏之道》可以看到秦法对吏治所起的积极作用。

秦法与吏治-大秦王朝

《为吏之道》提出了一套秦国官吏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凡为吏之道,必精絮(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载(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并将这些原则和要求具体概括为“五善”、“五失”。所谓“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所谓“五失”:“一曰夸以迣,二曰贵以大,三曰擅裚(制)割,四曰犯上弗智(知)害,五曰贱士而贵货贝。”

在以上对官吏的种种要求中,很重要的一条,是要他们严格执行、坚决维护地主阶级的法度,做到“审悉毋私”、“审当赏罚”。所谓“审悉”、“审当”,就是要合乎秦国的法律准绳。在秦简所载秦始皇二十年由南郡守腾发布的《语书》(即文告)中,曾明确宣布以是否“明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所以秦的统治者十分强调官吏“依法”办事。

《为吏之道》又以严明赏罚作为“治吏”(管理、驾驭官吏)的重要方法。法家主张“明主治吏”而后治民,因此,治吏就成为秦统治者十分关注的问题。为了慎于治吏,特别强调严于赏罚。《为吏之道》规定:能全部做到“五善”,必须给予大的奖赏;而“五失”中仅有“犯上”一失,就要身及于死。从中反映了法家严刑厚赏的思想。

秦法与吏治-大秦王朝

秦律条文中,有大量的对秦国官吏进行考核、奖励、惩罚的规定,其范围极广泛。涉及农业、手工业、军事、财政、司法和行政管理等各部门的官吏。秦律还特别规定,各级官吏不仅平时要书写和熟悉自己职务范围以内的法律,而且每满一年要向中央主管法律的官员核对刑律。已经废除的律令,不得继续执行,否则有罪。官吏对所辖地区的犯罪现象,不能及时发现为“不胜任”;知而不敢论处为“不廉”;处刑不当,为“失刑”;故意地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为“不直”;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或掩盖情节使犯人减轻惩处,为“纵囚”。无论“失刑”、“不直”或“纵囚”,均被视为“大罪”。

云梦秦简中的《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规定了选官的标准和途径,任官的程序,如何免官补缺,官吏的品级和待遇、职责和义务、考核和奖惩等,由此反映了秦的用人制度已高度法律化。

渗透在秦简中的这种对国家官员厉行法治的基本精神,充分体现了一个新兴的地主阶级政权曾经具有生气勃勃、富于进取的一面。

秦法与吏治-大秦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