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第二次变法
公元前352年,秦孝公任商鞅为“大良造”。此为秦爵十六级,相当于丞相兼将军。两年后,秦把都城从栎阳迁至咸阳(今陕西咸阳)。同年,商鞅着手实施第二次变法,主要是进一步从经济和政治上进行改革,内容包括:
1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
商鞅下令废除西周以来盛行的土地制度——井田制,开掘井田的“封疆阡陌”。所谓“封疆”,就是指各级贵族所占有的井田界限,这些界限是用土堆、沟地、树木等连接而成的。所谓“阡陌”,就是井田中间与灌溉渠道相应的纵横道路。同时,承认地主和自耕农的土地私有,允许土地买卖,按土地多少抽税。
2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的官僚机构
商鞅将许多乡、邑、聚(村落)合并为县,建置了41个县(据《史记·秦本纪》。而《史记·商鞅列传》作“三十一县”,《六国年表》作“三十县”),设有县令、县丞和县尉。县令是一县之长,县丞掌管民政,县尉掌管军事。他们都由国君直接任免。此举将全国的政权、兵权集中到了朝廷,建立起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3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
这是在公元前344年(秦孝公十八年)具体实施的。据研究,当时的标准尺,约合今2305厘米,标准量器约合今02公升。现存世的“商鞅方升”(藏于上海博物馆),就是当时颁布的一件标准量器。
4按户按人口征赋
此“赋”即以后俗称的“人头税”。商鞅规定按人口征赋,并严加惩罚隐瞒户口的“匿户”,这是为了限制官僚地主豢养食客的数目。商鞅又规定,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的必须分家另立户口,否则要加倍征赋。这是为了确立和鼓励一夫一妇为单位的个体小家庭经济,加快开垦荒地,扩大农业生产,提高劳动效益,并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从此,“田租”(土地税)和“口赋”(人头税)就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两种重要的赋税制度。
5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
秦国的西南和西北部原是少数民族居住区,后来秦又统一了其中不少的地区,因而秦人保留较多的戎、狄族的风俗。商鞅意识到这些落后的习俗,对统一中原极为不利,便提出移风易俗,按照中原的风俗,改革秦国落后的习俗,如全家人不分男女老幼同居一室等。
商鞅的第二次变法,进一步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他们对商鞅恨之入骨,欲置商鞅于死地,只是碍于秦孝公,才一时无可奈何。秦孝公二十三年(公元前339年),有个叫赵良的人,代表“宗室贵戚”去见商鞅。开始赵良劝说商鞅让位,继而又劝商鞅放弃酷刑,并公开诽谤秦国变法改制取得的成就。在被商鞅驳斥后,赵良又为一些受过惩罚的旧贵族鸣冤叫屈,并警告商鞅必须立即废除新政,否则“危若朝露”,死亡之日即将来临。商鞅毫不动心,义无返顾。
在商鞅对内实施变法的同时,秦军对外也积极展开军事活动,并取得了节节胜利。尤其是公元前340年(秦孝公二十二年),秦孝公听从了商鞅的计谋,一举击溃魏国公子印(音昂)率领的精锐部队,迫使魏惠王将以前从秦国掠去的河西地区(今山西、陕西之间黄河南段以西地区)归还给秦国。遭此失利,一度趾高气扬的魏国,转向走下坡路了。秦孝公论功行赏,提升商鞅为列侯,并把於(音乌,今河南内乡县东)、商(今陕西西商县)之间的15个邑封给他作为属地。商鞅、商君之名即从此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