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志的决定因素在一个民族的社会条件中有其根源,这些决定因素的存在可以通过统计显示出来。意志的决定因素是在自然过程和历史的因果关系中产生的。因此,它们的作用证明了意志不是非决定性的。但是,统计数字只能发现随意活动的外部原因;至于随意活动的内部原因,我们则完全被蒙在鼓里。这些内部的原因构成了个人因素,而这种个人因素就其性质而言肯定会逃过任何一种统计的观察。它是否以因果方式操作,如果是这样的话,这种因果关系的形式是什么,这些问题当然是统计考察的粗略平均数所无法决定的。
个人因素以各种方式与决定意志的其他一些因素发生冲突。于是,普遍意志为个体意志的决定提供了原因,但是它仍然让个人因素去决定由普遍意志所瞄准的结果是否也会成为个体意志的目标。一种决定性的影响以同样方式继续由整个社会中的社会状态来加以实施,并且在个体所属的职业圈子里由社会状态来继续实施;但是这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意志的独立活动没有个人因素的决定性协作是不可能实施的。
现在的问题,这种个人因素是什么?在意志的所有决定因素中哪种因素是不可缺少的?当我们考虑了决定活动的外部原因的每一种原因时,我们仍然发现意志是非决定的。因此,我们必须称这些外部条件不是原因,而是动机(motives),它们不是意志的原因,而是意志的动机。在原因和动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原因必然会产生结果,可是动机就不是这样了。确实,一个原因也有可能是无效的,或者其结果发生了改变,这是由于出现了第二种原因或相反的原因而引起的,但是即使到了那时,结果仍然显示出原因的迹象,而且以可以测量的形式显示出原因的迹象。一种动机可以决定意志,也可以不决定意志;如果情况属于后者,那么便不会产生任何明显的结果。
动机和意志的联结的不确定性是由于(而且仅仅是由于)个人因素的存在。由于这个缘故,所有的动机看来都不足以对随意活动作出完整的解释;它们不可能是强制的原因,但是却保留着部分的决定作用。至于意志的动机之所以不足以对它作出解释,仅仅因为个人因素本身的性质和它与外部因素的协作方式完全不为人们所了解。与此同时,一个无效的动机对完整的意志不留下任何痕迹,这一事实导致一种推论,即外部动机和内部因素并不像自然界中的大多数原因那样进行合作,而是人格(personality)成为活动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不谈“个人因素”,因为那种表述方法意味着其他因素的同时合作。由于随意活动的一切直接原因都形成自人格,我们必须从人格的深层之处寻找意志的起源——也就是从性格(character)中去寻找。
性格是随意活动的唯一的直接原因。动机不过是随意活动的中介原因。在性格的动机作用和因果关系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基本差别——动机是通过密切考察一种活动的外部条件而被直接提供的,或者至少是被这样决定的,可是因果关系的最终基础对我们来说仍然一无所知,因为它们涉及个体心理发展的一系列心理条件。
我们根据一个人的性格对外部动机所作的反应来对一个人进行评估。那就是说,我们根据一个人的随意活动来判断一个人的性格;我们从随意活动的效果来确定一个人的性格,而且,除了根据这些效果作出判断以外,无法再用其他办法来加以界定。可是,人格的真正性质至今还是一个谜。因此,不论何时,当我们达到解决这些哲学问题的限度时,还留下最后一个问题,它是我们无法解开的一个谜。但是,在这种情形里,那个棘手的难点似乎清楚地摆在我们面前,它位于一系列可认识的原因和结果中间。决定意志的动机是自然的因果关系链条中的一部分。然而,个人性格(它能单独构成意志)在这因果关系中无法安排一个位置。因此我们无法立即地和经验主义地决定,就个体之间和社会之间存在的每种差别的根源和起源而言,人格本身是隶属于自然的因果关系的。
据说,一个人的性格是空气和光、营养和气候、教育和命运的结果。它是由所有这些影响所决定的,正像任何其他自然现象一样。这种断言是无法论证的。性格本身有助于决定教育和命运,这一假设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说,它是一种原因的结果。心理遗传的一些事实使得以下情况极其可能,如果我们的调查能够渗透到个体生活的真正开端,我们便该发现一种独立人格的核心,它并非从外面可以决定的,因为它是先于一切外部决定的。
可是,另一方面,一种求助于经验的证明方法同样无法证明性格不是外部影响的产物。如果两个人的全部生活历程绝对一致,那么他们的性格特征会不会表现出一致性呢?我们说不准,因为这种情况在经验中从未实现过。只要经验的缺乏容许在这个问题上作出任何回答,我们就该假设真理存在于两个极端之间某个地方:性格部分地是生活条件的结果,部分地则是人格的先天拥有。但是,关于性格的因果关系的进一步问题并未由该回答予以解答,因为性格的开端并非个体生活引发的,它仍有可能是某些更为普遍的因果关系的条件。
不管情况可能如何,个人的性格是意志的最终原因。这一陈述包含了对另一个问题的直接答复,这个问题是可以遇到的,而不受任何关于意志自由的争论的支配——也就是说,不管个人对他的行为负责与否。惩罚无法影响一桩罪案的外部诱因,惩罚的意图也不是去影响犯罪的外部诱因。也就是说,罪犯的性格是由性格自身的主动性来作用的,是按照罪犯性格自身的因果关系来作用的。你们知道,这种性格被置于外部的社会之中,而且在那里找到了一种对它来说不相干的因果关系。但是,为了正确估计惩罚犯罪的权利,我们必须从这个更加广阔的社会观点出发对整个问题进行观察。确实,必须承认每个社会拥有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也就是它可以保卫自己,对社会成员的任何攻击予以防御。在这方面,凌驾于个体之上的普遍意志就像凌驾于各器官之上的个体一样无条件,因为各器官服从来自个体自我的紧急指令。
个体出世时携带着他未来性格的萌芽。对于这种原始天赋的存在和性质的解释可能有两种假设:我们可以这样说,每个个体身上的性格萌芽是一种特定的创造,或者我们可以把它视作是体现先前世代中的各种条件的结果。我们在这两种可供选择的假设之间所作的选择将由我们的一般的形而上学(metaphysical)理论来决定。如果我们把每种生活形态都看做是一种原始的创造,我们将发现不难假设个体的诞生包含一种创造性活动,即从一无所有中产生这种或那种身体的或心理的力量。如果我们信奉发展的连续性,我们便将选择第二条途径。个体的最初发展阶段包含了他所有的身体和心理能力的雏形,这是不可能有任何疑问的。但是,我们既不能确定这些身体和心理能力的雏形有哪些内容,也不能完整地列举在个体生活的历程中发挥作用的那些影响。在将个体的特定结构与个人出生的那个社会的一般性质联结起来的系列过程中,我们主要倾向于承认在这系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鸿沟,这一倾向使我们努力去获得一种单一的理论,它既可用于个体的智慧,又可用于社会的智慧。如果个体的性格产生于个人存在以外的因果关系,那么意志的决定因素也必须在个体生活以外寻找,而且可以证明影响它的因素是无数的。在个体存在的背后有着各种原因,其中每一种原因都是更为遥远的因果关系链条的结果,倘若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追踪到这根链条的终端,将追踪出宇宙万物的因果关系。由此,便将发现宗教观点的正确性,它以象征手法使意志成为上帝的恩赐。
但是,如果性格在个体生活以外的因果关系中获得其起源,那么接下来发生的情况是,意志的最深层的因果关系不仅难以了解,而且肯定不能了解。这就为我们提供了意志和机会(chance)之间的区别,这是决定论十分喜欢比较的。机会有赖于我们知识的欠缺,这是可以弥补的;意志则有赖于必然的和不可弥补的知识欠缺。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如此容易地把外部自然界偶然发生的事情视作一种因果律的明显例外,而我们把意志视作实际的例外。这种差别的真正原因就是我们一直在说的——性格(每种随意活动都是性格的一种表现)在个体生活和意识之外,也即在心理发展的无限连续之中有其起源。性格越是由个人经验来完全决定,我们的预言便越有信心,该预言认为,性格将在特定的情形中如此这般地起作用。于是,恰巧发生这样的情况,意志越成熟,它便越远离其原始的遗传的决定因素,它的方向便越肯定,它的外部表现便与心理系列有着更为必然和因果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