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与普遍意志的关系

时间:2023-12-13 17:19:04

根据自然界的因果律试图构筑一个民族的历史或人类的历史不仅在实践中是徒劳的,而且在原则上也是错误的。如果个人能够说,除了他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所从事的活动以外,他还能以其他方式行事,那么我们也一定能够在谈论历史的每一个事件时说,它可能以不同方式发生。在这两种情形里,自然的因果关系缺乏其必要性。对于历史事件和个体的随意活动来说,我们只能引证决定性的动机,我们无法证明强制的原因。在这一方面,历史事件的概念和随意活动的概念恰巧是相等的。唯一的区别是,一个涉及社会,另一个则涉及个体。

个体与普遍意志的关系

一个社会的普遍意志仅仅存在于大批个体意志的表现之中。个体和他的随意活动包含在越来越普遍的意志的同心圆中,首先发生的是个体所直接隶属的小型社会的普遍意志;然后,个体带着这种意志屈从于较大社会的意志;接着,个体带着这种较大的社会意志又隶属于更加综合性的意志;如此等等。个体在其中所处的关系成为他随意活动的主要决定因素。但是,一个社会的普遍意志通常又反过来为更有能量的一些个体的意志所左右,而这种更有能量的个体为社会大多数成员的个体意志所默许。

意志表现的频率与意志效应的大小成反比,这是写在历史上的一条规则。通过全民行动而使历史进程发生突然改变是极其罕见的事情。我们可以提到社会中普遍意志活动的一些事件,可以说它们构成了历史的里程碑。在事件与事件之间的时间间隔中,普遍意志大部分是不活跃的;尽管在社会内部发生了一些变化,而且在方向上时而向这边时而又向那边摆动,但是它们并不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它们像个体的意志在服从于冲动和情绪(个体的生活方式在这些冲动和情绪下暴露无遗)时发生的变化一样。由少数杰出人士的普遍意志所作出的决定已经让位于一些几乎注意不到的影响,这些影响所起的作用是相似的,并且通过外部条件或内部变更之方式而直接或间接地起作用。

正如我们所了解的那样,个体意志的主要决定因素是社会意志。在动荡的年代,事件的发展进程往往把个体也卷了进去,而在这些时期,当普遍意志不活跃时,社会就处于我们所谓的平衡状态。但是,从先前历史产生的社会情况,从外部的自然原因产生的社会情况,以及从特别有力的个体意志的干预中所产生的社会情况,必然会在事物的普遍进程中对个体的随意活动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人们只能期望在头等重要的历史事件之间消逝的长久间隔中,社会的恒定情况将会使组成该社会的一些个体的随意活动带有某种一致性。

这种普遍的影响由统计事实得到证实。我们发现,每年发生的刑事犯罪数目、自杀人数和结婚人数可以在几十年中保持恒定,原因在于文明国度从以往历史中产生的社会条件也几乎保持不变。奎特莱特(Quetelet)曾经表明,每年的婚姻人数比起每年的死亡人数来,甚至更加稳定,当然,自杀的情况是个例外——因为在自杀事件中,意志是无话可说的。奎特莱特还证实了,只要司法程序保持恒定,那么对罪案的起诉和惩处可在任何一个国家保持不变,刑事犯罪的发生在与年龄和性别有关的数量、性质和分布方面表现出惊人的稳定性。而且,在自杀事件方面也同样表现出规律性。这种规律性甚至延伸到了死亡方式的选择。每年差不多有同样数目的人上吊身亡、开枪自杀、服毒致死和投水自尽。从所有这些稳定性中,我们不得不得出结论说,对一个民族而言,历史地决定的社会条件在个体公民的随意活动中起决定性影响。

在对不同的自然界进行的观察中,我们的结论得到了进一步的证实。这种自然界为我们提供了孤立某些因素的手段,而这些因素结合起来构成一个社会的状态。如果我们对有助于决定那种社会状态的统计表所显示的绝对规律性中出现的一些轻微偏差进行比较,那么我们便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将这些轻微的偏差追踪至它们的原因上。于是,可以表明,饥荒增加了盗窃的犯罪人数,同时却减少了婚姻人数。暴发性传染病,像霍乱那样,伴随着结婚人数的减少,但是,霍乱等传染病结束以后不久,结婚人数又有明显增加。后面的现象可以归之于由传染病引起的死亡率的增加。看来,社会正在无意地加速填补死亡造成的人口空缺。不管个体的活动是如何缺乏规则,社会的活动却表现出完全一致。但是,这种规律性看来也是一种盲目需求的产物。每种活动都伴有明确的、用数字表示的规律,没有任何一种个体意志可以将它改变。

但是,如果在个体活动的这种累积中,没有任何东西的踪迹可以归之于个体意志的影响,那么我们难道不能得出结论说,这种影响是幻觉吗?难道自然规律的例外不只是一个明显的例外(当我们的观察延伸到相当宽广的领域时,它便消失了)吗?不错,人们已经得出了这一结论。据说,统计数字表明,随意活动在可以测量的程度上有赖于一系列外部因素。那就是说,我们内部的意志与外部自然世界的偶发事件相一致。不存在没有规律的现象,但是,两者都是一些现象,它们的规律无法从特殊的例子中推断出来。这样一来,据认为,意志自由问题的解决应求助于经验。而且,这种解决的办法是——决定论。

但是,在统计学的事实中没有东西能使这样的结论具有正当的理由。这些事实仅仅表明由社会条件施加的影响构成了决定意志的原因之一。无论它是唯一的原因,还是从其他地方发现的一系列协调的原因——关于那些问题,他们无话可说。

在把我们的观察从个体延伸至大型社会时,我们排除了单单引起个体的所有原因,或者单单决定社会的一小部分的原因。这种情况与物理学中使用的程序是相同的。为了排除可能会破坏观察结果的偶然影响,人们进行了大量观察。观察并展得越多,就越有可能产生这样的情况,即各种独立的障碍之源(它们在加和减两个方面起作用)将会互相补充,从而使整个数目的平均数将按照观察的实际事实为我们提供一个结果。但是,当我们认为,由于统计使我们取消了对个体的影响,因此这些影响不再存在时,这种情况与物理学中所说的在一系列观察中排除的偶然错误在特定的情形中不再存在一样糟糕。物理学家可以忽略它们,仅仅因为它们对物理学家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可是心理学家却不能这样。摆在他面前的问题是,除了由社会状态施加的影响以外,是否还存在着对具有个体特征的意志施加影响的进一步决定因素。心理学家不该忽略特定的情形所显示的偏差,因为它们的存在证明了这种次级的决定因素确实存在。

统计学本身告诉我们说,决定随意活动的个体条件的效应实际上可以在一个社会的不同圈子里以不同程度进行追踪。犯罪、自杀和婚姻的人数随着年龄、性别、收入、职业等等而变化。那就是说,一旦统计学越来越深入到细节中去,它便指向更为特定的类型的影响,这种类型有赖于那个社会的特定圈子里社会状态的特定性质。统计学所能做到的——对于统计学来说,鉴于许多原因,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就是跟着它的调查走,直到它到达这样一些圈子里,也即它们的成员在性别、年龄、职业等方面绝对相似的圈子里。统计学将为我们提供关于随意活动的正常数字,甚至关于狭窄圈子里随意活动的正常数字,而且我们可以从它们那里计算出力量,用此力量,每个个体通过其生活而被吸引到特定的随意活动中去。但是,只要还有人拒绝这种力量,我们将被迫考虑一种个人因素,如果我们打算了解特定的随意活动的因果关系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