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催眠现象所作的任何解释显然必须以我们正常的心理生活的同类事实为开端。我们不必根据催眠术去解释意识的一般机能,而是相反。业已确立的正常生活的事实,尤其是那些充分允许内省控制的事实,必须被利用,以便使这些现象清楚地显示出来。这些现象即使不是病理性的,至少也是由异常的条件引起的。现在,存在着一种状态,你们会看到它与催眠睡眠有着十分巨大的相似性——它就是“醒后的迟钝”(heaviness after waking)。在这一条件下,我们可以实施活动,服从命令,回答问题。但是,当我们完全清醒以后,我们发现所有这些都是在半自动的(half automatically)状态下完成的,没有从意志方面得到任何帮助。换言之,可能发展出一种“对指令的自动反应”,这种自动反应与催眠被试的反应十分相似。昏昏欲睡的士兵能对命令作出自动反应;半睡半醒的仆人能按指令执行一项任务。但是,只有在他们完全清醒时,他们才会注意到已经做了什么。确实,如果睡眠状态继续下去,他们将会完全把它忘记。几年以前,当我自己经历这几种体验时,我发现我感到自己完全受外部印象的摆布,并在它们的影响下活动,在它们引起的第一批梦般的联想中活动,而不进行任何考虑,从而也就意识不到我正在干的事情中所犯的偶然错误。这种对外部印象的自我屈从(self-surrender)与梦的状态很近似,而活动的能力和幻觉与错觉的缺乏却从反面暗示着意识的清醒状态。不过,这种免除并非恒定不变。尤其是错觉,往往在瞌睡状态下发生。
现在,假设刚才描述的条件使一个阶段更接近于睡眠的阶段——假设对外部印象的自我屈从通过催眠师暗示的明确观念和情感引起了专一的意识控制——从而使你产生催眠。暗示的一个主要效果就是去增加这种状态的持续时间。被试在接受指令词时入睡,或者在相等于指令的观念影响下入睡,他继续受这种观念的支配,以至于只有通过新的指令才会醒来。因此,催眠的最显著特征是丧失了意志的创造力,限制了对外部印象的意识接受能力和外部印象引起的第一批联想,而且注意的确定方向通常是由施术者的暗示影响引起的。它的效果被幻觉的倾向所强化,并与对外部印象的绝对屈从相结合,导致催眠意识的暗示向实际事物的转化。
因此,你们看到,催眠与正常睡眠和梦很接近,它在正常睡眠和瞌睡之间占据中间位置,不过,具有将我们的意志屈从于他人意志的特征,并且有暗示的最终效用的特征。特别要注意的是随意活动的抑制。这不仅是一个主要的诊断性症状,而且也是其他现象之起源的一个重要条件。然而,你们不应认为意志力被搁置。从该词的广义上讲,催眠活动始终是随意活动。但是,它们并非自我创始(self-initiated),这种自我创始导源于动机的考虑和代理人自己心理的决定。它们是冲动的,由受暗示的观念所决定,由该观念直接激起的联想所决定。
根据意志和随意活动的观点,催眠是一种异常状态。但是它仍然是遵循我们醒时生活的一切心理学定律的一种状态。暗示也一样,在催眠的起源和进展中是另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观念通过我们听到的话和看到的活动在我们心中被继续唤起。言语和活动与观念密切联系,并用更大的力量和更少的相互冲突的联想或与此对立的抑制性智力动机来影响我们的头脑和意志。由此看来,暗示可以还原为伴随着联想的外部印象,这些联想的特征与缺乏抑制影响的这种消极性质相比,很少具有明确的和积极的属性。这种印象和最终的观念将继续成为意志的独特决定因素,直到其他暗示(也即其他类似的被激发的联想)为催眠的意识提供相反的方向为止。这些事实如何使我们解释某些特殊的暗示形式——自我暗示,催眠后暗示的影响,等等——我想用描述这些现象本身来加以说明(注:对于催眠状态的生理学基础,对于这里只能简要触及的其他许多观点的讨论,请参阅我在《哲学研究》(Philosophische Studien)第八卷,pp.1ff.中对催眠所作的详尽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