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机能的发展

时间:2023-12-13 15:29:01

智力活动的第一批产物是同时的聚合观念(simultaneous aggregate ideas)。它们与普通的联想地形成的观念的唯一差别就在于此——根据任意选择的思维关系,观念的物体被认为是可分解的。一旦对这种分解实施了一次或多次以后,它们的同时联结便产生了一系列思维。这一过程从狭义上说可在逻辑思维的活动中看到,也就是在用语言来表述的判断过程中看到。然而,即使就外部形式而言,这些东西也与联想系列完全不同。在后者的情形里,一种观念与另一种观念不确定地联合起来。但是逻辑思维受“二分定律”(dichotomic law)所支配,不容许有任何例外,除非联想以上述的特定方式干扰统觉的观念系列,否则便毫无例外地受制于二分定律。这个定律的最清楚的表述可在句子成分的语法区分中找到。这种区分可以是简单的,像在简单句中那样,在简单句中主语和谓语各由简单观念组成;也可以是多重的,像在各种复合句中那样,在复合句中,每种主要的组成成分可以按同一方法细分,主语分为名词的和修饰的,谓语则可分为动词和宾语、动词和副词等。

智力机能的发展

但是,这种外在定律是内在条件的结果。思维始终是一种区分和联系的活动。遵循上述规律而发生的思维的分解是由于以下的事实,它把一种聚合观念的组成成分进行分离,以便将它们立即带入某种相互的关系中去——这是一种在比较了众多观念(部分相似和部分不同的观念)以后确定的关系。直到关于房子的许多观念已经形成,并具有可变的颜色属性以后,红房子的聚合观念和最终判断——“房子是红的”——方可清楚地产生。那时,而且只有到那时,才可能在特定的情形里从经验的客体中抽取属性,或者把它归之于独立存在的客观思维。

关于把聚合观念与判断区分开来的做法也许会遭到异议,即当我们一旦把前者与普通的复合观念进行分离时,我们就根据事实本身将它构成一种判断。例如,认为一个物体可与它的任何属性发生逻辑联结,而无须在判断中找到这种联结的直接表述,这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最简单的判断(像“房子是红的”那样)事实上几乎不能从它们的相应的聚合观念(“红房子”)中区分出来,可能的混淆也随之停止存在了。让我们考虑一下那些思维活动(它们以连续的细分过程为先决条件)。当我们准备表述一种复合的思维时,在意识中首先出现的东西是以一种聚合观念为形式的整体思维。但是,如果说它与分解得以实现的判断相一致,那是完全不可能的。不!我们可以充分地看到,当整个思维像一种尚未表述的聚合观念那样已经在那里时,它的彼此独立的组成成分上升至清晰意识的程度,依它们的分解实际得到实施的程度而定。因此,聚合观念越是不明确,它们便越需要理解,它们需要大量的判断活动方可作出完整的确定。

然而,我们必须记住,逻辑判断并非是唯一的形式——不仅如此,它也不是原始的形式——这种形式使统觉的观念过程在意识中被采用。通常的情况是,或多或少具有综合特征的聚合观念以感知觉的形式有意识地被分解。这种复合过程的单一特征甚至在这里也意味着,一个聚合观念中的每一种划分活动(假定这种划分活动已在心中保持了相当时间)紧密地依附于其毗邻。但是,这些内容的纯知觉性质,以及用逻辑关系对它进行系统阐述的缺乏,将导致由一种分解过程的一般印象替代二分定律(这种分解过程以正常序列发展,并从单一的聚合观念出发)。对此必须补充的是,比起概念的逻辑思维(概念的分解意指一种观念的解释),它在这些例子中是一个更为明显的事实。分解的产生起初不过是朦胧地被理解,而且往往要等这些分解的产物进入新的联想中去时,它们才能获得更清楚和更独特的内容。对智力的精心阐述的这种知觉形式便是想象活动(activity of imagination)。换言之,想象实际上是一种特定的感官观念(sense-ideas)的思维。照此说来,这是一切逻辑或概念思维的源泉。但是,它继续存在,不受下述两者的支配,既不受我们日常生活中无指导性的幻想作用的支配,也不受艺术想象所完成的创造物的支配,而是与这两者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