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associations)是由于我们观念意识范围内获得的相互联结(interconnections)。由此得出的必然结果是,观念(ideas)得以彼此进入的一切关系导源于相似联结和接近联结(connections by likeness and contiguity),这些相似联结和接近联结一般说来扎根于联想过程。但是,同样清楚的是,由此作出推论,认为“一切观念的联结都是联想”,则证明是完全错误的。这种错误推论有其根据,我们对此已经很熟悉——也就是将联想形式(forms of association)转化为“联想规律”(laws of association)。它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即这些形式本身是基本的过程,正如我们已经见到的那样,它们实际上是来自相似联结和接近联结的复合产物。但是,当我们认为观念的一切可能的相互作用能被还原为这两种基本类型时,我们并不意味着这些联想产物可以彻底地和毫无例外地在同时联想和相继联想(simultaneous and successive association)的标题下进行分类。有一种限制不该忽视,除非对联结起中介作用的要素(elements)属于观念的限定范围,否则我们不会谈到联想。由此可见,同化(assimilation)限于特征方面如此相似的知觉上,以至于这些知觉能够联结起来以形成单一的观念,即对不同印象(它们是知觉中不可分离的伴随物)的复合。以相似性和接近性为标志的相继联想也是如此,你们记得,它们仅仅在(特定条件下)观念活动的时间分离方面与同时联想不同。
毫无疑问,我们发现,意识中的有些过程倘若按照相似的或频繁联结的知觉之间的联想是无法得到解释的,尽管可以肯定地把联想产物的存在作为先决条件。让我们考虑一种特定的观念,它属于同一发生类型的过程,这种类型在关于起源的条件方面与联想十分相似,但在特征上仍与其不同。我指的是我们称之为概念(concepts)的东西。如果我们的目光突然投向一个人的照片,发生的第一件事便是一种同化的效应:我们把该照片视作是一个人的照片,它与先前的知觉具有相似的关系和接近的关系。如果这些关系在性质上是如此独特的话,那么它们便暗示着与某个确定的人的相似联想,原先不明确的认识(cognition)活动转变为再认(recognition)活动。于是,若干相继的接近联想便可能进一步归属于此。我们记得在某个情形里,我们曾最后一次见过该再认的面孔,或在某个特定的场合我们见过该再认的面孔,如此等等。所有这些过程均在明显的联想条件下产生,但其中没有一个条件为我们提供了人类的概念。如果这个概念恰巧是很熟悉的概念,那么它或多或少会清楚地呈现在联想之中,这是完全正确的。然而,就这一例子的性质而言,下述情况是不必要的:对一个已知物体的简单认识无论如何并不意味着一个概念,尽管简单的认识活动和再认活动一般说来总是先于概念的形成。那么,我们究竟如何把一个概念与一个普通的观念(后者被认为是与其他某种观念或某些观念相一致的)相区别呢?概念的特性不可能是观念的特定属性,尽管后者在意识中代表概念。认为这个观念除了与其他观念相联系以外,它无论如何是与其他观念相区别的,这样的思考是不会有什么内容的。区分概念和观念的唯一标志在于相伴的意识之中,即特定的个别观念只具一种替代的价值(vicarious value),因此属于同一概念名下的任何一种独特观念,或者认为是它的一种任意符号,可能恰好使它按部就位。这种相伴的意识也伴随着一种独特的情感(feeling),或者说一种概念的情感(conceptual feeling),这种情感与认识的情感和再认的情感完全不同,而且指向一种分离的概念基础。这种情感只能存在于相伴的观念过程之中,该过程的发展与意识中更为朦胧的区域十分相似。就当前的例子而言,这些过程显然是为概念的观念(concept-idea)提供使其与其他观念区别开来的特性的过程。这种过程便是判断(judgement)的过程,正如我们可以从下述事实中看到的那样,概念并非一开始便孤立地存在,它们只有作为判断中的要素才获得其概念的意义。因此,无论何时,当我们考虑孤立状态下的概念时,我们便把它视作数目不定的判断的组成成分,不可能有任何其他情况了。在这个例子中,次级观念(secondary ideas)将是朦胧的意识判断,概念便在这些判断中得以发生,它们将特别有可能成为对一个界定多少能作出贡献的判断。例如,如果我们孤立地思考“人”这个概念,我们便在自己的面前出现了意识的焦点(fixation-point of consciousness),这种意识的焦点可以是某个个体的意象(image),也可以是“人”这个词(作为替代符号),还可以是视觉和听觉意象的复合(complication)。在意识的更为朦胧和远离中心的区域,不停地从这部分移向那部分的东西便是一些判断,这些判断涉及概念,其中只有一种偶然的判断可能在这里和那里产生,以形成更为清晰的观念。但是,尽管这些判断可能是朦胧的,它们仍然使概念的观念带有其替代意义的意识,并使其带有作为结果而产生的概念情感。你们看到,这种意义和与之相伴随的情感依附于直接的内省知觉(immediate introspective perception),结果,在所有这些判断中,观念可能已经不同。
现在,我们已经看到,认识活动和再认活动也伴随着次级观念,它们一方面引起了伴随着这些过程的特定情感,另一方面,如果它们碰巧在意识前面清楚地发生,那么便会安排它们自己通向相互联结的观念的时间系列。但是,如果认识、再认和概念是相似的,那么,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能够正确地指出头两个过程和第三个过程之间的基本差别。这个时间系列始终是一种相似联想或接近联想,其中(如名称所意指的那样)每个观念坚持作为一种独立的整体。这是因为,彼此相似的物体,或者在空间和时间上接近的物体,肯定会结合起来形成更为复合的观念,但是这种复合过程的每个部分仍然是独立的。所以,如果它与它的“伙伴”分离的话,它在意识中仍然不会受到损害。可是,对于概念的观念来说,正如对于意识内容(它们属于逻辑上一致的思维过程)来说一样,情况就不同了。个别的意义现在完全依赖于它在其中仅仅作为一个部分的整体。离开了这一点,它便不再拥有它自己的任何意义。或者,如果它拥有自己的意义,则对于我们孤立思考的概念来说,解释是一样的。我们可以赋予一种意义,只要为此目的,我们让它归属于不确定的逻辑联结。因此,当我们在不涉及任何判断的上下文关系的情况下思考“人”这个概念时,“人”的概念只可能具有这样的意义:它可能是大量判断的主语或谓语。只有像这样一种逻辑思维的不确定要素才是一种“概念”。在所有其他的情形里,相应的观念只是一种具体的特定观念。
对于这一系列的论说可能会提出反对意见。你们会说,“这可能相当正确,概念及其联结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特定观念之间产生的普通联想。但是,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把它们以及与它们在一起的所有逻辑思维过程还原为广义上的联想,也许是具有一种特定的更复杂的性质的联想。”这种异议是站不住脚的。这两种意识过程之间的差别是独特的和基本的,它们在主观知觉方面与它们在客观的可觉察的一致性方面一样明显。倘若想给这两种过程取一个名称,以便提出这两种过程属于同一种过程的观点,不仅不会使调查的路径显得清晰,反而会使它严重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