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是什么?当代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对这个问题已给予大量的关注。毫无疑问,“意识”这个词意指我们心理生活的某个领域或某个方面,并且与任何其他概念如“观念”(idea)、“情感”(feeling)、“意志”(will)等并不一致,我们把后面这些概念用于特定的心理过程和心理状态。因此,这一观点自然提示了意识是一种特殊的心理状态,需要由某些特殊的标记予以界定。与意识相对立的是一种无意识(unconscious)的心理存在,认为这种存在是必要的观点促进了上述的看法。观念、情感过程等可能消失,并再度出现。由此可以推论,它们在离开意识之后仍然以一种无意识状态存在着,有时又会回到它们先前的状况中去。
根据这种观点,一个确切的比喻是:意识好比一个舞台,我们的观念好比舞台上的演员,既可出现于幕前又可退回到幕后,当我们接到上场的指令后又会重新登场。这种观点已经变得如此流行,以至于许多哲学家和心理学家认为,了解幕后发生的事情,也就是了解无意识中发生的事情,要比了解意识中发生的事情更加有趣。据假设,日常经验已经使后者(也就是意识中发生的事情)为我们所熟悉。但是,我们对无意识中发生的情况却一无所知,因此了解无意识中发生的情况实际上是对我们知识的有趣补充。
然而,将意识比作舞台是完全误导的。当演员离开舞台以后,舞台仍然存在着。舞台具有它自身的存在,这是不受演员支配的。但是,当我们意识到意识的过程已经消逝时,意识并不继续存在,意识始终随着这些过程的变化而变化,而且不可能是与这些过程相区别的任何东西。当演员离开舞台以后,我们知道他还在其他某个地方。可是,当一种观念从意识中消失以后,我们却对它一点也不知道了。严格地说,认为它以后会回来是不正确的。因为同一个观念是决不会回归的。继后出现的观念可能或多或少有点像先前的观念,但是却不可能恰巧是同一个观念。有时,对后来出现的观念来说,其中的有些组成成分是先前的观念所没有的;有时,在属于先前的那些观念中,有些成分是继后的观念所缺乏的。把观念视作不朽的客体,它们可能出现和消失,彼此之间可能挤压和贴近,有时通过感官活动对这些客体作些补充,但是,一旦这些客体已经形成,它们仅仅通过它们在意识和无意识中的分布状态的变化就可以被区分,或者通过它们在意识中拥有的不同清晰度就可以被区分,在心理学中几乎没有任何一种观点比上述观点具有更大的错误性了。事实上,观念像一切其他的心理体验一样,不是客体,而是过程和发生之物。当我们了解到后起的观念与先前的观念相类似时,用来与先前的观念作比较的后起观念已不再是先前的观念本身,这与我们写字和画画不同,我们现在写的字与先前写的同一个字是一致的,或者我们现在画的画与先前所画的类似的画是一致的。确实,如果你思考一下我们的内部经验得以产生的那些复杂条件,那么你便会看到,我们不可能期望找到哪些东西会在先前产品和继后产品之间具有像写字和画画那种程度的相似性。新的过程表现出与先前存在的其他过程的关系和相似性,这一例证不能用来证明观念的继续存在,可是,用钢笔写一个确定的字,从钢笔的运作中可以推论它与先前情形里写字动作的相似性,这种写字动作从最初写字开始便以一种看不见的形式继续存在着,而且要到我们重新写这个字的时候,这种写字动作才会重新见到。如果观念不是不朽的事实,而是以或多或少的变化形式重新发生的过渡过程,那么整个假设结构便会落空。而且,与此同时,无意识丧失了作为特殊类型的心理存在而归属于它的意义。尽管无意识本身不是有意识的,但是它使我们确定依附于心理物体的特征或条件,以便它们有可能变成有意识的。
以此方式,将意识界定为与我们的其他内部经验相一致的特定心理事实,这样的试图已经证明是毫无结果的。很显然,那些把意识视作内部观察之能力的人,也即把意识视作一种“内部感官”(internal sense)的人,在这种类比中所犯的错误类似于把意识比作舞台的错误。知觉的器官和知觉的物体是两种不同的东西,意识和意识过程则不是两种不同的东西。观察活动或注意活动当然可以在我们所谓的意识过程中间找到。但是,它只是一种意识的事实,与其他事实是同等的,这种事实以意识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而不是使意识成为可能的事实。同样的批评还用来针对有时提出的另一种解释。据说,我们在意识中辨认出一系列观念。因此,意识一定拥有辨别能力(capacity of discrimination),这个词肯定相当于辨别活动。但是,这里又产生了一个问题,直接感知到的辨别过程是否就是这些过程的先决条件,或者,对这些过程来说它是否恰恰不是基本的结果。首先,物体必须在那里被辨别。儿童将一些分散的事物组合成一个单一的观念,在单一的观念中,发展的意识把分散的事物分别保持。因此,辨别像观察一样,存在于过程之中,过程以意识为先决条件,而且过程最终不能构成意识的精髓。意识本身不是一种与其他心理过程等同的特定的心理过程,意识完全存在于下列事实之中,即我们具有内部经验,我们用我们自己的观念、情感和随意冲动进行感知。我们是在拥有上述这些东西的过程中意识到所有这些过程的;当我们不拥有它们时,我们便意识不到它们。诸如下面的一些表述:“意识的界限”,“在意识中出现”,“从意识中消失”,等等,都是形象化的说法,用来简要地描述某些内部经验的事实之特征,但是,决不能被认为是对这些事实的描述。在将一个观念上升到意识界限时所发生的事情,便是先前没有发生的某种东西发生了。当一个观念从意识中消失时所发生的事情,便是迄今为止一直在进行着的过程停止下来了。我们必须运用相似的方式将意识范围看做是仅指在特定时刻存在的心理过程的总和。
尽管意识不是一种与特定的意识事实相等同的特殊类型的现实,但是现代心理学仍然认为这个概念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必须对同时提供的或相继提供的整个心理经验进行集中的表述。当我们简单地指明内部经验的存在,而对这些内部经验的性质未能确定时,这一概念在处理心理事实的相互联结方面尤为有益,而且对于处理所有那些我们在孤立状态下熟悉的过程尤为有益。倘若脱离了它与同时发生的和相继发生的心理过程的相互联结,就不会有任何意义。意识的问题在于确定特定的现象究竟如何相互关联,以及它们的关系和联结如何再次结合以形成整个心理生活。为了陈述的方便,首先将我们自己限于意识的观念方面,然后,当我们讨论了从这一观点中系统阐释的问题时,通过有关的情感元素和意动元素(conative element)来补充我们的结果。这当然是我们在分析特定的心理过程中遵循的计划。然而,很快就会证明,在处理心理过程的相互联结时,我们不能把我们的抽象作用贯彻到底,原因在于我们心理生活的情感侧面始终对观念的结合和观念的关系施加决定性影响。因此,在某些例子中,我们至少不可避免地附带提一下情感因素和意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