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射和光泽:光泽理论

时间:2024-07-04 13:53:04

为了了解这些现象,我们必须熟悉一系列事实,这些事实既可以在单眼视觉中被观察到,也可以在双眼视觉中被观察到,这些事实对于正确理解观念的形成,其重要性并不亚于我们已经讨论过的内容。

反射和光泽:光泽理论

人们熟知以下的事实,我们可以从一只擦亮的桌子表面看到桌子所在的房间的天花板,家具和窗户也可以在桌面上映照出来。不仅桌面上反映出来的物体轮廓完全与众不同,而且反映出来的颜色也颇为真实。尽管这种观察看来很自然,但它却不能用感觉来直接解释。因为如果桌子的颜色呈深棕色,那么人们将会这样认为,白色窗户与深棕色的桌子相混合将会产生浅棕色的阴影。可是,情况并非如此。桌面上反映出来的物体颜色完全没有改变,而与此同时桌子本身的颜色却被清楚地看到了。我们当然无法用绝对的同时发生性(absolute simultaneity)去清楚地理解桌子的颜色和桌子反映出来的映像的颜色。但是,我们可以连续地正确观察到这两种颜色,而不受视网膜上光线—印象(light-impressions)的混合的干扰。

反射和光泽:光泽理论

假如我们把一个有色物体(a)放在一块无色的平面上,然后在上方装一块玻璃板(g),再在玻璃板旁边放上第二个物体(b),b的颜色与a不同,b的背景和a的背景却是相似的(见图33)。透过玻璃板,我们可以直接见到物体a,此外还可见到物体b的镜像(mirrored image)b′。那就是说,我们的实验用人为手段恰当地复制了一只擦亮的桌面映照出物体时存在的条件;我们见到一个物体a,它具有明确的颜色,例如红色,同时看到物体b的镜像b′,它也有明确的色彩,例如白色。两种情形里的结果恰恰是相同的。镜像b′不是淡红色,而是清清楚楚的纯白色;如果注意力转向物体a,那么它不会呈淡红色,而是不折不扣的纯红色。因此,我们能够将这两种颜色的印象进行分离,并且分别考虑其中一种,而不顾这两种颜色在视网膜上相混合的事实。

但是,这个简单的实验比起观察擦亮的桌子或其他映照的物体更具启发性。因为在这个实验中我们可以随意变化各种条件,从而获取关于该现象的原因的更加确切的信息。如果我们将b的支座转动到c的位置,这样一来c和g形成的角度与g和a的支座形成的角度是一样的,这时b的镜像正好落在物体a被看到的位置上。此时,两种映像都涉及同一种空间距离,而且最终融合在一起了。结果是颜色的混合;由于两种映像的重叠,a和b的组合映像呈淡红色。

颜色的分离还可以用其他的方法来避免。如果有色物体a和b并未明确地受到限制,它们是如此巨大,以至于无法清楚地感知它们的维度,那么我们就会获得一种混合的感觉,就像在前述的例子中那样,镜像和直接的视觉映像位于同一地方。但是,如果我们在每一个有色表面上画线,以便标记一个较小的图形时,这种颜色的分离便立即发生。这些分界线迫使我们从心理上给每一个图形确定其明确的距离。由于两种图形的距离被清楚地理解为不同的,于是便产生了两种映像(并带有它们的全部感觉内容)分离的观念。

于是,我们在这里看到了观念活动造成印象分离的结果,而这种现象在视觉本身范围内是绝不会发生的。在感觉中,这些印象是混合的,尽管产生这些印象的物体是不同的。可是,由于在观念中每种印象均涉及它的物体,因此,每种印象也就把它自己归于混合中的参与程度。也可以说,观念纠正了由感觉报道的内容。

反射和光泽:光泽理论

在某些情况下,当用双目注视一个物体时,该物体似乎能被反映,可是当用单目注视时便不能被反映。如果在图34里面,我们单单用左眼(1)注视物体a,我们便能以其自然特征见到该物体。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用右眼(r)注视物体a,我们便可以在它的后面看到镜像b′。当这个镜像很亮而且覆盖整个a时,就图34会发生将a完全忽视的情况,以至于右眼只见到b′,而左眼只见到a。结果便产生了反射的单一观念,伴随着物体和它后面的镜像的清楚分辨。我们在这里显然拥有一种类似于我们在立体视镜实验中已经讨论过的情形。在物体位置与反射的图像的位置相对应的地方,前者被忽略了,正像立体图像的若干部分被其他图像的线条所掩盖从而被忽略一样。由于我们对我们四周的反射物的观察已经使我们习惯于或多或少地忽略一个图像的延伸部分,我们将这种忽略某些要素(elements)的习惯带入了这样一些情形之中,在这些情形中,所见到的物体不能自然而然地,从而也不能强行解释地放在反射物(reflectors)的标题下。但是,这是唯一的结合形式,借助这种结合形式,两种分离的知觉能够被融合成一个单一的观念。

这种反射现象(既发生在自由视觉中又发生在立体视觉中)与另一种类型的反射现象密切联系着,后者由于很大程度上将观念活动的性质清晰地显示出来而显得重要——它便是光泽现象(phenomena of lustre)。光泽和反射彼此传递而没有十分明显的界线。由于反射现象有赖于一种观念活动,因此我们也可以推论光泽将涉及某种观念模式。与此同时,一个普遍的看法却与这一结论相悖。根据这一看法,如果光泽不是依附于发出光泽的物体的某种属性的话,那么光泽至少也是在感觉中直接提供的某种东西。但是,十分简单的观察将使我们相信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我们发现,当房间的家具映照在擦亮的桌子表面时,我们可以不顾由此产生的颜色混合,而将我们的感觉分解成它的组成成分,并且,用此方式,我们总是以它们的恰当颜色去感知被反射的物体和正在反射的桌子。但是,只有当桌子的镜面具有十分均匀的颜色,以至于我们能从中抽取出可见镜像的要点时,我们对映照物体的认识才会相当清楚。一面好的镜子,尽管带有色彩,始终会向我们显示被映照的物体,就像这些物体被直接注视时所反映照的那样。可是,如果镜子在不同部分分别带有不同的颜色,或者如果在擦亮的桌面上交替出现或明或暗的部分,那么情况就不同了。不过,即使镜面的每个部分以同样的清晰度作出反射,反射物仍然不能清楚地被见到。这是什么缘故呢?显然是由于在这样的情形中我们难以将注意力限制在对单个物体的感知上。一方面,注意力为镜面上不同的有色部分的界线所吸引,另一方面,则为反射物的界线所吸引。这种由不同印象引起的同样强烈的吸引力导致了观念的冲突,阻碍了任何一种永久的或清晰的感知。我们不能为镜面而见到镜像,我们也不能为镜像而见到镜面。在其他情形中(那里许多观念同时呈现),我们仍有可能感知和理解每一种特定的观念,我们只要将每一种特定的观念依次地单个地呈现在意识的面前便可做到。可是,在这里却是不可能的。因为同一个感觉器官同时为我们提供属于两种不同观念的印象。而且,由于这两种观念具有差不多相等的强度,所以无论是用一种观念去压抑另一种观念,还是两者的交替,都是不可能的。

这种关于光泽起源的描述的正确性可以通过实验用各种方法来证明。当我们通过一块玻璃板在位于直接看到的物体后面产生一个反射的图像时,所获得的映照现象可以通过上述实验中采用的两个物体(映照的物体和直接注视的物体)很容易地和直接地转变成一种光泽现象,基本的方式是使两个物体引起的观念具有相等的强度。当直接见到的物体颜色较暗,而镜像较为明亮时,当前者在它的整个平面上均匀一致,而后者则轮廓鲜明并明显地位于真实的映照表面之后的一段距离之内时,纯粹的映照就很容易发生。无论何处,每当反射的映像的界线模糊不清时,我们对它距离的判断也就相应地不确定,或者在直接注视的物体的界线十分显著并干扰了反射映像的界线的地方,映照便过渡到了光泽。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光泽现象很容易在双目视觉中发生。当一眼只看到物体,另一眼只看到反射的映像时,光泽现象就发生了。在这一情形里,我们完全知道在我们的面前有两个不同的东西——一个是物体,另一个是该物体所映照出来的映像。没有其他方法能使两只眼睛感知不同的颜色。但是,我们对于物体后面的那个映像的距离则胸中无数。我们甚至搞不清楚两种知觉中哪一种属于物体,哪一种属于映像。因此,在立体视镜里放一条彩色纸供一只眼睛观察,再放进另一条同样大小同样形状但颜色不同的纸条供另一只眼睛观察,用此方法可以产生十分强烈的光泽。绿色和黄色,蓝色和红色,或者任何其他色差明显的颜色,都能提供极为明显的光泽。采取同样的方式,我们运用颜色一样但亮度不同的方法也可获得光泽。最强烈的光泽是通过黑白结合而获得的光泽。在这一情形里,我们并未看到一个黑色的表面和一个白色的表面,或者通过黑色的表面看到一个白色的表面,而是像注视具有光泽的石墨(graphite)或闪闪发光的金属时那样,我们获得了同样单一的印象,除了这种光泽比我们在天然物体中发现的光泽更为强烈的情况以外。

日常经验告诉我们,无论什么地方,只要我们见到光泽便不可能清楚地感知所见的物体。因此,太多的光泽或者光泽过分地漫射均使眼睛感到不舒服,尽管物体的亮度(luminosity)并不强烈到足以使我们产生不愉快的感受。光泽的刺激只有当它在不常发生的时间间隔里发生时才使视觉产生愉快的感觉,从而使感觉器官通过转向普通视觉特征的印象而得以恢复。此外,光泽令我们目眩。这种对视觉的扰乱(这种扰乱甚至会影响感觉)再次具有心理的特征。无论何处,只要具有相等强度的观念冲突施加于意识上面,光泽便会出现。我们在立体视镜的实验中已经观察到这一现象。在立体视镜实验中,把那些差异十分巨大以至于不能结合成单一观念的图像呈现在两只眼睛面前。在两种情形里我们只处理观念统一(ideational unity)原则的特定结果,我们在讨论意识和意识中观念的联结时将不得不再次涉及观念统一的原则。虽然在我们心理生活的正常过程中这一原则仅仅决定了特定观念在暂时的连续中稳定的交替,但它导致了光泽和观念竞争这种特定现象。当这种正常的交替受到阻碍时(无论是通过两种观念同时为了理解而发生竞争,还是通过拒绝把大多数观念同时分解成它的要素),这一原则便导致了光泽和观念竞争的特定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