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妨看一看下面五个有关枪击事件的案例:
1. 某男孩,4岁,他在玩弄父亲的枪时杀死了一位年轻女子。这把枪原本放在梳妆台的抽屉中,枪里面装满了子弹,并且保险栓是打开的。
2. 某男孩,12岁,经常遭受肉体与精神上的虐待。某天,他用父亲的枪故意杀死了一位嘲弄自己的年轻女子。
3. 某青年,25岁,小时候饱受虐待。他故意枪杀了自己的女友,因为这个女人移情别恋,离他而去。
4. 某青年,25岁,幼年时家庭环境非常良好,从来没有受过虐待。他故意枪杀了一位素不相识的年轻女子,“只是觉得好玩而已。”
5. 某青年,25岁,幼年时家庭环境非常良好,从来没有受过虐待。他故意枪杀了一位素不相识的年轻女子,“只是觉得好玩而已。”然而核磁共振显示,在他大脑的前额叶皮层(负责控制情绪和冲动行为的区域)长有一个高尔夫球大小的肿瘤。
在以上任何一个案例中,都有一位年轻女子死于非命,而且她的死亡都源自另一个人的大脑活动,但我们对此会产生多大的义愤,却取决于每个案例所涉及的背景条件。我们认为,一个4岁大的孩子不可能具有真正的杀人意图,而一个12岁的孩子在思虑的周密性上还无法达到成人的深度。
因此在案例1和案例2中,我们知道杀人者的大脑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因此他们都属于不完全刑事责任人。
在案例3中,长期的受虐经历以及突如其来的感情纠葛似乎可以减轻这个男人的罪行:这是一次激情犯罪,杀人者本身也受到过别人的伤害。
在案例4中并不存在虐待的问题,根据其中的杀人动机,我们可以将这位杀人者认定为心理变态。
案例5所涉及的变态心理和杀人动机与案例4完全一样,但杀人者脑部的肿瘤在某种程度上彻底改变了我们的道德判定:鉴于肿瘤生长的特殊部位,这位杀人犯几乎完全不用为自己的罪行负责。尽管他的主观意图与案例4中的变态杀手如出一辙,但他却能出人意料地规避道义上的责任,因为一旦我们了解到他的主观情绪源自某种生理原因,即脑部肿瘤,我们就会自然而然地认为他是自身生理缺陷的牺牲品。
可见,在以上所有案例中,造成这位年轻女子死亡的真正原因,无一例外都是另一个人的大脑状态及其相关的背景因素,但其中涉及的道德责任却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差别。对此我们该如何理解?
为了证明某些人具有社会危害性,我们往往会接受这样一个假象:每个人都是自身想法的施因者。然而,我们完全不必如此。当一个人对他人造成伤害时,他的行为是否出于明确的意图,是我们谴责他的主要依据。因此,我们依然可以根据具体案例中的相关事实来进行量刑:例如被告的品性特征、犯罪记录、人际关系、酗酒经历,及其所供认的犯罪动机等。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已经完全失去理智,我们就应该充分考虑他的存在将给别人带来什么样的风险。如果被告冥顽不化,嗜血成性,我们就完全可以认定他对社会存在危害,而无需借助自由意志的观念。
为什么蓄意伤害他人的决定最应该受到谴责?因为依据明确计划而实施的行为最能反映出我们大脑的整体特征,诸如我们的信仰、欲望、目标以及偏见等。打个比方,你产生了刺杀国王的意图,你花了几个星期的时间来考虑这件事,并且翻阅了大量的资料,还和自己的朋友发生了争论,最后你依然决定刺杀国王,那么你的刺杀行为充分说明了你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人。这并不是说你的行为根源于你自己的决定,完全受你自己支配。问题的关键在于,无论原因如何,你偏偏长了一个弑君者的大脑。
为了防止他人受到伤害,我们必须将某些罪犯投入监狱。这样做的道德理由非常简单,因为其他人会因此受益。抛弃自由意志的假象可以让我们专注于真正重要的事情,例如评估风险、保障无辜以及制止犯罪等。然而,当我们将更为广泛的因果关系纳入考量范围的时候,我们的道德直觉就会变得更加宽容。从确切的意义上说,即使最凶残的暴徒也是因为人生的不幸而沦为罪犯。如果我们能意识到这一点,那么仇恨(而非恐惧)的理由就会土崩瓦解。即使你相信每个人都拥有一个不朽的灵魂,这一点也不会改变:如果某人生来就拥有一个心理变态者的灵魂,那么他显然是一个极度不幸的人。
为什么案例5中的脑部肿瘤会完全改变我们对事实责任的认定?原因之一是,如果没有遭受脑部肿瘤的侵害,当事人(根据我们的假设)不会做出这样的举动。肿瘤的生长及其所产生的影响可以算作一种偶然因素,由此而言,杀人者完全是自身生理缺陷的牺牲品。当然,如果他的病情无法好转,我们仍有必要将他囚禁起来,以防他再次实施犯罪,但我们不会仇视他,或者将他视为邪恶的化身。我相信,我们的道德直觉必然会朝着这个方向改变:我们对人类大脑背后的因果关系了解得越多,我们就越难在案例4与案例5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