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由意志的问题,哲学文献中存在三种主要观点:决定论、自由论以及相容论。
决定论与自由论认为,如果我们的行为完全是由外在因素决定,那么所谓的自由意志就是一种子虚乌有的幻觉。也正因如此,这两种观点都被称为“不相容论”。决定论者相信我们正生活于这样的世界之中,而在自由论者(它与政治哲学中的“自由论者”没有任何关系)看来,人类之力可以奇迹般地超脱于客观世界的因果限制之外。自由论者有时会引入诸如灵魂之类的超自然实体,以此作为自由的行动意愿的载体。然而,在相容论者看来,决定论与自由论都存在漏洞,人类的自由意志与决定论所强调的现实真相之间并非水火不容。
在当今的哲学讨论中,如果你既想承认自由意志的存在,又不想贻人笑柄,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做一个相容论者,因为我们已经清楚地知道,无论从何种角度考察人类行为,决定论的观点都是无可争辩的。无意识的神经活动决定了我们的所思所行,而这些神经活动本身也是由一些无法察觉的先决因素所决定。不过,相容论者所捍卫的“自由意志”,并非大多数人自身所感受的自由意志。
相容论者一般认为,只要一个人不受内外压力的影响,完全按照自己的实际愿望和意图行事,那么他就拥有自由。如果你在吃完一口冰激凌之后还想吃第二口,而又没有人强迫你这样做,那么这第二口冰激凌足以证明自由意志的存在。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人们往往认为自己拥有更大的自主权。我们的道德直觉,以及对主观能动性的良好感觉,都建立于一个日常经验之上,即我们的思想、行为都源于自己有意识的决定。
例如在挑选自己的结婚对象,或者挑选一本案头之书时,我们并没有觉得自己受到无法掌控的先决因素的影响。我们认为自己拥有自由,而且理所当然地断定他人也拥有同样的自由。这种自由被认为可以摆脱客观的外在因素的影响。然而,一旦我们意识到这些外在因素所具有的决定性影响——正如神经生理学对人类思想、行为所做的细致描述,那么传统观念中的个人责任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
假如有人宣称,一个强奸犯或者杀人犯的犯罪行为是出于他的自由意志。这句话应该如何解释?如果理解正确的话,这意味着该名罪犯本来完全可以做出不同的选择,他的所作所为并不是由无法控制的偶然因素所决定。作为意识清醒的行为主体,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行动上,他都可以自由地选择不去犯罪。也就是说,当处于与案发当时相同的外部环境和心理状态时,他本来可以抗拒自己的犯罪冲动,或者完全避免这种冲动的产生。
正因为我们假定暴力罪犯拥有这种自由,所以才本能地认为他们应该为自己的恶行负责,而如果这种自由并不存在,那么我们的指责就变得缺乏依据,因为即便是令人发指的反社会型罪犯,也是身不由己的受害者,因为在他们的犯罪决定背后,存在着一条无法摆脱的因果链,这一链条可以上溯到罪犯的童年时代或者更早。一旦我们承认这一点,那些凶犯身上的罪责就可以一笔勾销。
为了弥缝这个漏洞,相容论者不惜花费大量笔墨,留下的论著可谓汗牛充栋。相较于纯理论哲学中的其他领域,相容论者的解决之道更接近于神学。不过我认为这并非偶然,因为二者的主要目的都是不让自然规律毁掉我们心中的美好幻象。根据相容论者的观点,如果一个人想杀人,并且在这种想法的驱使下付诸行动,那么他的行为就是源于他的自由意志。
然而,无论从道德或者科学的角度来看,这种证明都显得过于粗糙。人们常常拥有各种互相矛盾的欲望,其中一些欲望会给深陷其中的人带来伤害,因此并不可取。大多数人都被诸多不可调和的意愿左右:希望把手头的工作做完,但同时也想放下工作,陪孩子一起玩耍;渴望戒烟,但同时又想抽上一口;准备节省开支,但又忍不住想购买一台新款电脑。在这些相互冲突的欲望中,如果一个欲望莫名其妙地战胜了它的对手,并最终影响到我们的决定,那么所谓的自由意志,又从何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