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难相信,如果康德、摩尔和罗尔斯知道现代的生物学和实验心理学,仍会以相同的方式思考。然而,我进行创作的这个世纪即将结束时,先验主义不仅在宗教信徒心中占据坚固的地位,同时还为无数的社会和人文学者所深信。这些人和之前的摩尔和罗尔斯一样,已经决定把自己的思想和自然科学隔绝。
许多哲学家会反应道:但是,等一下,你在说什么?伦理学家不需要那类的资讯。你们真的不能由“是不是”进到“该不该”。你们不能在描述了遗传倾向之后,就假设它是人性的一部分,并假设它可以转换成伦理规范。我们必须把道德论据列入特殊的范畴,并且在必要时以先验主义为指导方针。
不,我们不必把道德论据列入特殊的范畴,也不必采用先验的前提,因为把自然主义视为谬误,本身就是谬误,如果“该不该”不等于“是不是”,那还会是什么?如果我们能够专心研究伦理规范的客观含义,把“是不是”翻译成“该不该”就变得很合理。伦理规范极不可能是人类之外的一些行踪缥缈、等人揭发的信息,也极不可能是在心灵的非物质空间中振荡的独立真理,它们比较可能是大脑和文化的具体产物。从自然科学的融通观点来看,它们只是社会契约中的原则在强化后所形成的规定和命令,是社会成员热切希望其他成员能够遵守而自己也愿意为了大众利益而遵守的行为规范。人类的协议具有不同的尺度,从非正式的同意到公众的情绪,到法律,再到不可更改的神圣准则,而道德规则是其中较极端的一种。用不同尺度的协议来看“通奸”,可能出现下述的看法:
我们不要再继续下去了;我觉得不太对劲,这么做会带来麻烦。(我们也许不该这么做。)
通奸不仅会产生罪恶感,也是社会一般不赞同的行为,这是避免这么做的其他原因。(我们不该这么做。)
通奸不仅不受赞同,还违法。(我们几乎可以肯定自己不该这么做。)
神命令我们不可以犯这种道德上的罪。(我们绝对不该这么做。)
在先验主义的想法中,因果关系是由上向下的,由宗教上的“该不该”或自然律,借法律的途径下行到教育,最后才到个人的选择。先验主义的论点一般具备下述的形式:在自然的规律中,存在着神圣的或是本质上至高无上的原则,而我们比较明智的做法是学习它,并找出服从它的方法。罗尔斯因此在《正义论》中,开宗明义地提出了他认为无法变更的主张:“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平等的公民必然是自由的。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受政治协商或社会利益计算的影响。”许多评论家清楚指出,这个前提应用到真实世界时,可能导致许多令人不愉快的结果,包括社会控制的加强和个人动机的低落。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在《无政府、政府和乌托邦》(Anarchy, State, and Utopia,1974)中提出另一个非常不同的假设:“个人具有权利,而有些事情是任何人或团体(在不侵犯这个权利的状况下)所不能强加在个人身上的。这些权利强而有力,并可以伸展得很远,所以个人能够质询政府和政府官员可能做的事(如果有什么的话)。”罗尔斯的想法指引我们走向政府调节下的平等主义,而诺齐克的想法则指向政府极小化之下的自由主义。
在经验主义者的想法中,以上的因果关系则是相反,他们追寻的是可以客观研究的伦理推理的起源。他们认为个人具有的某些生物倾向,会导致某些选择。文化进化的过程使其中的某些选择强化成规则,进而成为律法,而且当这种倾向或趋势变得足够强烈时,就会成为神或宇宙自然规律中的命令。一般经验主义者所采取的原则具有下述的形式:强烈的天生感受与历史经验,会使人们偏好某类行为;我们曾经体验到这些感受,在权衡后果的轻重之后,同意遵守某些规章来表达这个经验。让我们对这个规章宣誓,投入个人的尊重,并且在违背规章时接受惩罚。经验主义者承认,道德规范的设计是为了服从人性中的某些欲望而压抑其他欲望。“该不该”并不是直接由人性翻译而成,而是一种共同意志,如果我们能对人性的需求和缺陷有更多了解,就可以让共同意志变得更明智、更稳定。经验主义同时体认到,新知识和新经验可能使承诺的力量消退,使某些信条不再神圣,旧律法因而废除,曾经受禁止的行为却得到解放。另一个体验是,基于相同的理由,我们必须设计新的道德规章,而且新规章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神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