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验主义的谬误

时间:2023-12-13 08:19:03

我要再度坦承,上述经验主义者的论点其实也是我自己的。但这些意见并不新,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Nicomachean Ethics)和现代时代的初期苏格兰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1711—1776)的《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1739—1740)。达尔文的《人类起源》(The Descent of Man,1871)则是首次用进化的观点阐释这个看法的著作。

先验主义的谬误

至于宗教上的先验主义论点,则是我从小时候的基督教信仰中首次学到。从那时开始,我就一直不停地反省这些看法,而依据我的学术倾向和个性,我也不得不尊重这个古老的传统。

宗教上的先验主义,也受到具有基本相似性的世俗先验主义的支持。康德是历史上最伟大的世俗哲学家,他对道德的推论很像一位神学家。他争辩道,人类是独立的道德行为者,具有服从或违背道德律法的完全自由意志:“人类具有自我决定的能力,不受任何感官刺激左右。”他说,我们的心灵在决定如何行动时,会受到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影响。若摒除其他顾虑,这个绝对命令本身是好的,可以借由下述规则辨认出来:“只根据那些你希望成为普遍律法(universal law)的准则来行动。”最重要也最超乎经验的想法是,自然界中并不存在“该不该”这个问题。康德说,自然是一个由因果关系组成的系统,而道德的选择则属于自由意志的范畴,其中并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人类在进行道德选择时,已经超越了本能的局限,超越了自然的范畴,而进入一种只属于理性动物的自由领域。

康德简明的陈述给人一种舒服的感觉,但若以物质实体或可想象的实体来看,却完全不合理。正因为如此,即使康德的文笔不那么曲折,他的文章仍旧很难理解。康德的观念有时很令人苦恼,但并不是因为很深奥,而是因为它是错的。我们现在知道,他的论点和大脑运转的证据不一致。

现代伦理哲学创始人摩尔(G. E. Moore,1873—1958)在《伦理学原理》(Principia Ethica,1903)一书中,基本上也赞同康德的看法。他认为,为了确立伦理原则,道德推论不能涉及心理学和社会科学,因为它们只描述因果,无法阐述道德正当性的基础。因此,当我们由提供事实的“是不是”直接推论到确立规范的“该不该”时,就犯了逻辑上的基本错误,摩尔称之为自然主义的谬误。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在《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1971)一书中,再度走上了相同的先验主义道路,他提出一个看似非常合理的前提:“正义”的定义为“公平”,而“公平”则被视为一种内在本有的善。如果我们对自己在生命中所处的地位一无所知,就会遵从绝对命令。但是罗尔斯完全不考虑人脑由何而来或如何产生功用。他并未提出任何证据,来证明“正义就是公平”,和人性相符,因而可以当作无所不包的前提。这个前提也许确实和人性相符,但除了盲目地试错来学习外,我们又如何能获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