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宪法的特点-新德意志帝国的建立

时间:2024-07-03 09:35:04

德意志帝国通过了宪法。宪法看起来自由民主,但实际上其条款的起草却巧妙地掩盖了真正的绝对专制思想。宪法设立了由联邦议会(Federal Council)和帝国议会(Imperial Diet)两个机构组成的议会或立法机构。联邦议会构成了立法机关的上院,由61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联邦国家的君主们任命。而普鲁士国王作为帝国皇帝可以任命17名代表。这些联邦议会的成员按照其代表的政府或统治者的指示进行投票表决。

帝国宪法的特点-新德意志帝国的建立

而帝国议会构成了议会的下院,由通过普选产生的大约400名成员组成。最初选举的比例是联邦政府内各国按照每2万人口选举一名会议代表。

我们看到的是议会制立宪政府的形式。然而,如我们所说,这些形式只不过是掩盖了实际上皇帝的绝对专制权力。帝国皇帝可以任命和掌控联邦议会的17名代表的投票权(除此之外,他还掌控着代表皇家行省阿尔萨斯-洛林地区的3个代表名额的投票权),因此,皇帝掌控了联邦议会所有真正重要的议题,联邦议会体现的不过是皇帝的意志。

而对于帝国议会的表面权力,宪法有条款规定的这些权力只不过是权力的表象而已。它确实可以发起议案,但实际上大部分议案,尤其是重要议案,都是由联邦议会制定;帝国议会的实权很小,因为联邦议会可以对帝国议会的任何提案都行使否决权,而这种否决权在宪法里却没有任何限制条款。

另外,帝国议会可以随时遭到联邦议会的解散,也就是遭到皇帝的解散。每当帝国议会拒绝按照帝国意志行动,其成员就会被遣送回家,进行新的选举。这样一个新的通常更容易被皇室驾驭的帝国议会就此诞生。

再者,帝国议会根本不能影响政府政策或掌控管理事务。在地位上类似于英国首相的帝国议会议长要向帝国皇帝负责而不是向帝国议会负责。因为皇帝可以随意决定他的任命和罢免。只要他的主人皇帝支持他,议长可以对帝国议会的投票不予理睬或对议案故意投不信任案,而不用担心受到惩罚。

最后,帝国议会对战争事务几乎没有任何控制权。皇帝更可以在没有得到会议建议和同意的情况下宣布进行自卫战争,既然帝国政府根本不用顾忌事实真相,可以随意将攻击战争说成自卫战争,帝国议会在这个重要领域也就没有任何权力和权威性了。

宪法的这些条款让帝国议会只不过是权力的影子和官方辩论的一个俱乐部而已。按照俾斯麦的构想,宪法给德意志帝国创立(或者是永久保留)了“用民主饰物点缀的君主专制制度”,而不是一个真正具有代表性的议会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