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改革迈出的第一步是在1832年。为了理解这一改革行动的重要意义,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历史。
1265年,平民首次进入议会,这些成员仅仅来自那些财富和人口都由资格成为代表的城市和选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地区中一部分地方的人数减少,而新的城市则不断成长;然而这些落寞的选区还保留着他们向议会输送成员的古老特权,而新的城市则则被排除在议会之外。老塞勒姆(Old Sarum),一座已经完全没落、根本没有人居住的古城镇,却仍然在议会下院占有两个席位。另外,君主为了保持对议会下院的影响力,不断地给一些不那么重要的地方以把它们的成员送回下院的权力。这些小地方的选举总是由君主或大地主的腐败影响来决定,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于是,议会下院塞满了国王的提名者或者花钱买到席位的议员,他们对自己的这种行为几乎毫不隐瞒。与此同时,刚刚发展起来的大的制造业城镇如伯明翰(Birmingham)、利兹(Leeds)和曼彻斯特(Manchester)却在下院中没有代表。
对这种腐败和荒谬的代表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场运动得到了18世纪后半期刚刚诞生的报纸的支持,因此,由于报纸的影响,这场运动比之前更早的任何改革更具普遍性。辉格党(Whigs)和托利党(Tories),也即自由党(Liberals)和保守党(Conservatives)之间的较量由来已久,愈演愈烈。保守党反对所有改革,认为根本没有必要改革。最终,民众的情绪变得强烈而可怕,议会上院的贵族阶层本来是想阻挡这些改革措施的,也被迫让步。《1832年改革法案》(Reform Bill of 1832)成了真正的法律。通过这一法案,英国的选举制度得到了根本改变。86个“有名无实的腐败选区”被完全剥夺或者半剥夺推举议员的权利,而下院来自这些选区的142个席位被分给了之前没有代表的不同县郡或者大的城市。这个法案也通过将选举权扩大到所有在城镇拥有一定数量财产的人员,并通过降低县郡选民的财产资格增加了选民的数量。
这项改革法案的重要意义怎样形容都不为过,它就是英国政治民主史上的《大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