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被认为是英格兰自由的神圣保障,是英格兰贵族与神职人员同约翰王角力的工具,其中对人民的古老权利和特权进行了明确界定和保障。
从约翰王所体现出的人物性格中不难得知,其在暴政和邪恶程度上远超历代国王。他的统治导致了国内贵族的公开叛乱,暴君无奈自食其果。最后,他不得不在离泰晤士河畔的温莎(Windsor)不远的平坦草地兰尼米德(Runnymede)同贵族会谈,并在其将要接受的宪章上盖上了自己的印鉴。
《大宪章》的条款体现出了这一庄严文件的性质,以及人民借机表现出的不满,其重要条款如下:
第12条除非得全民议事会之许可,否则王国之内不得征收免役税与贡金。例外有三:即赎回本人身体之时、王长子受封骑士之时、王长女头婚出嫁之时,且以此为目的所收贡金数目应当合理;……
第39条除受同等地位之人或依照国之法律合法判决以外,不得对任何自由人采取扣留、监禁、剥夺财产、剥夺公权、放逐或以任何方式剥夺其地位等措施,也不能对其使用武力或派人对其使用武力。
《大宪章》并未创造新的权力和特权,其要点仅仅是重申和确认已有的惯例与法律。约翰很快就违反了其中的规定,且其许多继任者也都对其置之不理;但是人民始终坚持把它作为自由的保证与守护,一次又一次地强迫暴君们重申和确认其条款,并庄严宣誓遵守所有的规定。
《大宪章》保障了全世界所有讲英语的民族继承宪法赋予的自由,其深远影响必定会一直被认为是热爱自由的人民从专制君主一方得到的最重要的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