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初,蛮族法典同罗马法典在这些国家并存,后来罗马法典逐渐被取代,本地人远远超过入侵者的意大利和法兰西南部除外。然而出色的罗马法系注定会显示出其优越性。大约在11世纪末,具体体现在《查士丁尼法典》中的罗马法典的研究有了很大的复兴。又过了一两个世纪,罗马法典几乎成为欧洲所有民族法律体系的基础或强大的修正因素。
所发生的事情可以参考日耳曼语在高卢、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命运便可明了。蛮族语言在这些国家维持了两到三个世纪之后,还是为更优秀的拉丁语让路,使其成为了新的罗曼语的基础。所以在法律领域,此时蛮族的准则和习俗尽管仍旧占有一席之地,似乎在某种程度上无处不在,但最终也同样会让位于更优秀的罗马帝国法律体系。罗马必须完成自己的使命,把法律留给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