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与代价-动物权利

时间:2023-12-06 10:09:01

伤害与代价

我们已经探讨了动物研究的可能利益,以及这种利益是否或者在哪种程度上能够证明伤害动物是合理的。我们现在必须思考相关的伤害和其他与之相关联的代价。让我们先来考察一下实验过程中给动物带来的伤害;这些伤害的阈值包括从不伤害到非常严重的伤害。户外研究中对动物的单纯观察不会伤害动物。从一只实验室动物身上抽取一个简单的血样或进行一次阴道涂片采样可能仅仅导致最轻微的不舒适感。另一方面,经常抽取血样或把动物强行关押在被控制的环境中(例如在气雾吸入室)可以算作中等程度的伤害;给怀孕动物实施剖腹产手术也属于此类伤害。严重伤害的例子包括长期剥夺动物的睡眠、食物或水,诱发癌肿瘤,导致大脑损伤(如宾夕法尼亚大学用狒狒所做的臭名昭著的脑损伤研究),以及强迫动物服用一种药剂直到半数动物死亡(如对新产品所做的五成致死剂量测试)。

伤害与代价-动物权利

一般来说,动物受试者要么在实验过程中、要么在实验完成后被杀死。虽然认为死亡既伤害动物也伤害人(不管是否在相同的程度上——见第四章)的观点听起来是合理的,但是,目前关于动物研究的政策法规只包含最大限度地降低动物的痛苦和悲伤的条款,而不包含避免死亡的条款。关于动物利益的这种过分简单化的观点意味着,那种没有给动物带来任何体验性的伤害、而只是“牺牲”它们性命的研究是没有伤害的。虽然终结了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避免的痛苦的死亡可能只是一种较小的恶,但它仍然是一种我们不可忽视的伤害形式。

给动物受试者带来的伤害还体现在动物的生活环境上。研究用动物通常都生活在狭小的笼子里,这是一种有着很少或根本没有丰富性的、非常不自然的生活环境。无聊和缺乏伙伴是常事。虽然美国目前的法规要求,要给狗提供活动的机会,确保灵长目动物的心理需求得到满足,但是,绝大多数研究对象都是“更低级”的哺乳动物,它们并未被纳入此类法规的保护范围。第六章曾对收养动物的两个标准作过辩护:动物在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基本需要必须得到满足,并且要给动物提供一种至少与它们在野外可能获得的生活同样好的生活。目前,研究用动物的生活环境很少能满足这两个条件。只要有足够的经费、想象力和决心,研究者也许是能够给几乎所有种类的研究用动物提供满足这些条件的生活环境的。通过给它们选择的机会并观察它们的选择,研究者甚至可以了解动物的内心想法(史密斯[Smith]和博伊德[Boyd]提供的有用建议之一)。使研究用动物的生活环境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不仅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它还能提升科学研究的质量,因为紧张、疾病和其他不必要的伤害会使不同的动物受试者作出不同的反应,从而导致研究数据的混乱。

对动物受试者的处置同样会引起伤害。粗暴的处置(如在给动物注射之前强行制服它)会给动物带来极度的悲伤和痛苦;之后,当处置者再出现时,动物对创伤的记忆会导致它的恐惧。相反,主动引导动物予以配合的温和处置可以基本上避免此类伤害,特别是,如果能用培养友好关系和细心照顾的方式来辅助就更好了,而这些工作需独立于实验过程展开。

获取研究用动物的过程也是伤害的另一个可能来源。如果需要把动物从实验室之外的某个地方运送到实验室,那么,运送过程既有可能只对动物造成轻微影响,也有可能会使动物非常紧张。动物受试者应当从什么地方获得?美国生物医学研究学会为自己的下述“权利”进行了很长时间的游说:使用从动物庇护所或待领处那里获得的狗和猫以降低成本,以及从野外猎取动物。然而,这种观点是可疑的。正如我们在讨论动物园(见第六章)时所看到的,从野外抓捕动物的过程给动物造成的伤害非常之大,因此这种事情应尽量避免。同时,对很多动物来说,从先前的宠物转变为实验室受试者的过程可能会令它们非常紧张和恐惧。以这种方式获得动物也间接地鼓励了遗弃宠物的行为(通过使过剩的动物得到“良好利用”),并使动物庇护所不再是动物的避难场所。我认为,使用专门被饲养来做研究的动物要好得多,正如英国和其他许多欧洲国家的法律所要求的那样。

除了我们已经讨论的各种伤害,一个更大的成本值得仔细考虑:金钱。政府赞助的研究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追逐利润的企业所赞助的研究(例如产品测验)使用的是股东的钱。很明显,虽然不使用动物的替代研究方法没有伤害到动物,但这种研究也要承担资金成本。

我们已经简单概括了动物研究的主要伤害和成本,现在让我们来讨论人们经常提出的一个问题:是否存在某些伤害是动物受试者永远不应遭受的,不管这种伤害所带来的潜在利益如何?从成本效益的角度看,一个拟议中的实验需要具有多大的成功希望才能被证明是合理的?

我们可以依据前面考察过的观点来回答这两个问题。根据强式动物权利论,不应把动物用于非治疗性的、会伤害到动物的研究,至少不应使它们承受高于最低标准的风险。由于对动物受试者的所有伤害都应加以考虑,因而,给动物提供的生活环境应达到满足基本需要和享受大致相同生活的标准。同时,拟议中的研究的前景似乎没有被看作一个关键的因素。与之相比,对于最低风险的标准和收养动物的两个条件,功利主义论者可能都会允许一些例外,前提是如果没有其他更少伤害的方式来使得利益的总

把动物用于研究的三种标准

强式动物权利论

只有当(1)对动物的使用没有伤害到动物,或者(2)对它们的使用总的来说符合它们的最大利益(治疗性研究)时,动物才可以被用于研究。这种观点可能还允许当(3)对它们的使用只给它们带来最低限度的风险时,动物可被用于研究。

功利主义

只有当对动物的使用所产生的利益总量——考虑了成功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超过伤害总量,而且,所有各方(包括动物)的利益都得到了公正的考虑时,动物才可以被用于研究。

区别对待模型

只有当对动物的使用与它们的利益所具有的道德重要程度(其重要程度可根据动物在认知、情感和社会性方面的复杂程度来判断)相一致时,动物才可以被用于研究。量最大限度地超过伤害的总量。一个实验究竟有多大的收益,必须连同伤害和成本全盘地加以考虑;从原则上讲,既不存在一个可容许的最大伤害阈值,也不存在必需的、最低限度的利益承诺。但是,由于功利主义同等地看待动物和人的痛苦,而且研究的利益只是期待中的利益,因而,这种理论可能只支持那种能满足迫切的医学需要、而且又很少给动物受试者造成巨大伤害的研究。和功利主义一样,关于给动物受试者造成的可允许的伤害和必要的利益承诺,区别对待理论者也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然而,在这种观点看来,依据与动物研究有关的伤害和花费,拟议中的研究必须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这些成本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