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目的能证明有害手段的合理性吗?
让我们假定,动物研究承诺的某些好处是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的。这能够证明以伤害动物的方式使用动物(它们显然不能给予正式的同意)是合理的吗?人们通常都认为,如果某些利益是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那么,有利的成本效益比率就能自动地证明对动物的特定使用方式的合理性。但是,这个结论是不能成立的。毕竟,如果我们以特定方式来使用人类受试者也能获得某些利益,而这些利益是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而且,这种使用方式的成本效益比率也是有利的;但是,该事实本身并不能自动地证明,对人类受试者的这种使用方式是合理的。我们承认,对人的使用存在着某些伦理限制,例如,需要征得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受试者的正式同意,而且,为获得预期收益所冒的风险必须是合理的。这些伦理限制构成了生物医学研究者不能逾越的行为边界。因此,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实际上已经接受这样的观点:我们必须放弃某些有潜在价值的研究,例如,某种虽然很有前途,但会使人类受试者面临巨大风险,而该风险与预期的利益不成比例的儿科研究。
因此,动物研究的关键问题是,动物的道德地位能否排除或限制那种把它们用于研究的做法,不管是否有潜在的利益。强式动物权利论从超功利的角度来理解权利,它反对为了其他动物个体的利益而伤害某些动物个体(在没有征得它们同意的情况下)。这种立场几乎排除了把动物用于研究的做法,但又不完全排除。它允许(1)确实不会伤害动物受试者的研究和(2)兽医的治疗性研究——即为了动物受试者本身的最大利益进行的研究(例如,在没有现存的治疗它们的疾病之方法的情况下)。
强式动物权利论可能还接受另一类动物研究。乍一看,平等考虑似乎会支持那种对研究对象仅造成最小风险的非治疗性动物研究。因为几乎每个人都接受对儿童采取(他们和动物一样,不能给予正式的同意)最小风险的标准。然而,尽管强式动物权利论的提倡者接受平等考虑的理论,但是,他们可能甚至会反对在非治疗性的研究中,将非常小的已知风险强加于动物(或者儿童)的做法。他们可能认为,最小风险标准未能恰当地尊重儿童受保护的权利。
不管强式动物权利论是否接受对动物的最小风险标准,另一种平等考虑理论,即功利主义,则明显是接受这种标准的。事实上,功利主义者走得更远。他们接受那种给动物带来的风险超过最小风险标准的动物研究,只要预期的利益——考虑了成功取得这些利益的可能性,并把动物的利益看得与人的类似利益同等重要——超过成本,并且是在使用其他方法不可能取得更佳的利益成本比率的情况下。现在,那些正确地应用了他们的理论的功利主义者(不同于那些普遍贬低动物利益的重要性的“功利主义者”)基本上都认为,几乎没有什么动物研究能被证明是合理的。不过,由于功利主义者允许某些非治疗性的、超过目前的最小风险标准的动物研究,因此,像彼得·辛格这类功利主义者得出的观点就明显不同于汤姆·雷根这类强式动物权利论者的观点。注意,至少在原则上,功利主义同样为在研究中使用非自愿的人类受试者的做法敞开了大门。
与功利主义相比,区别对待的理论(例如,它认为动物的痛苦和人类的痛苦相比具有较少的道德分量)则对动物研究持一种较为欢迎的态度。然而,因为它赋予了动物道德地位,否定它们仅仅是我们使用的工具,所以这种理论也许会反对目前的许多动物研究(特别是涉及到“较高级”的动物时)。这类研究包括:不能带来真正利益的实验(如猫的性倾向实验)、仅提供非必要利益的研究(如新化妆品的测试)、导致过多伤害的研究(如哈洛的许多或所有研究),以及明显可以使用替代方法的动物研究(如许多出于教育目的对动物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