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种间的伤害是否有可比性?
和人类一样,动物也会受到伤害。它们明显地会由于痛苦而受到伤害。它们也会被拘禁所伤害——对其自由的限制大大妨碍了它们正常生活的能力。严重干扰物种基本功能发挥的对自由的限制是否应该被视为这种意义上的拘禁,因而是有害的(即使没有导致痛苦的结果),这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哪类动物会被死亡所伤害也是有争议的:仅仅包括那些有求生欲望的动物,还是包括有未来规划的动物,抑或所有有感知能力的动物?前文的讨论支持更具包容性的观点,但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无论是哪种观点,就我们已经思考过的关于伤害的主要形式来说,一个问题都会出现。如果一个人和一只动物受到一种特定形式的伤害,我们应该认为他/它们各自的伤害在重要性上是类似的(大致相同)还是大不相同的?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这个问题的答案对于理解我们对动物的道德责任是重要的。
由于痛苦从根本上说是体验性的伤害,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如果一个人和一只动物体验到了大致相等的痛苦——尽管在特定情况下很难衡量——那么他们受到的伤害就是类似的。当然,痛苦在工具性的意义上也是有害的,因为它妨碍了个体对目标的追求。而且,由于毁灭了对目标的追求,痛苦还会产生更进一步的伤害——这一点在人和动物身上都同样适用。更重要的是,如果物种的特有功能具有独立于幸福体验的价值,那么我们就必须认识到,对所有的动物来说,痛苦都会限制这些功能的发挥。总的来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一定量的痛苦应该算作一种可比较的伤害,不论受伤害的是哪类动物。
拘禁带来的伤害在物种间是可比较的吗?如果我们是从这种拘禁所带来的痛苦的角度来理解伤害,那么,答案就是肯定的,因为我们已经发现,痛苦带来的伤害是可比较的。但是,如果对自由的限制妨碍了物种特有功能的发挥——即使它没有导致痛苦——那么拘禁就包含了一种独特的伤害形式。虽然这一点适用于所有有感知能力的动物,但是,认为拘禁对动物的伤害程度是不同的这一观点却是可以得到证明的,不过这种复杂性在讨论死亡的伤害时得到了最好的解释(我们将马上转向这一问题)。
正如我们之前所提到的,一些人认为继续生存具有其内在的价值,所以把死亡看作是一种内在的伤害。这些论证是否正确还有很大争议。然而,一般说来,所有人都同意,对人来说死亡在工具性的意义上是有害的。因此,让我们重点关注死亡在工具性意义上的伤害。这种伤害在物种间是可比较的吗?
许多哲学家,包括动物权利的一些主要捍卫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些赞成从诉诸欲望的角度来理解死亡带来的伤害的人认为,由于大多数有感知能力的动物没有对生命的欲望——或者如改进过的观点所认为的那样,没有面向未来的生活规划——因而死亡根本不会伤害到这些动物。所以,很明显,死亡对它们的伤害较之于对正常人和任何符合相关标准的动物的伤害都要校那些赞成诉诸机会的观点的人则认为,虽然死亡剥夺了所有有感知能力的存在物可获得的机会,但是与那些生活较为简单的动物(包括大多数或所有的动物)相比,可获得的机会对人更有价值。(为了支持这一论点,一些哲学家诉诸人类所谓的在获取愉悦感和满足感方面的优越能力;其他人则诉诸人类所谓的更有价值的行为特征和功能类型。)类似地,猴子可获得的机会较之于猫而言更丰富,而猫可获得的机会较之于海鸥而言又更多,等等。这种比较是基于物种在认知、情感和社会复杂性等方面的不同。总之,对于个体的生活而言,生存的价值因物种不同而有差异,所以死亡所带来的伤害的严重程度也相应地各不相同。
要对这些有关比较价值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将要求我们系统地研究那些尚未得到解决的理论难题(我在其他地方已经分析过)。在这些问题上,人们尚未达成任何重要的共识。然而,几乎所有的评论家,包括我自己,可能都会接受这样一种谨慎的主张:一般说来,与大量有感知能力的动物(至少包括那些比哺乳动物“更低级”的动物)相比,死亡对人的伤害是更大的。同样,人们可以认为,拘禁妨碍了具有更大价值的活动和功能,或者剥夺了具有更大价值的愉悦和满足,而与某些动物相比,拘禁更容易剥夺人的这类愉悦和满足,因此,拘禁对人的伤害比对动物要大。然而,我们应该记住,对自由的严重剥夺几乎总会导致痛苦——一种对所有物种都类似的伤害。(从理论上讲,如果仅从工具性的角度来考虑痛苦,人们也会得出类似的观点:痛苦所威胁到的功能的形式或满足感的来源,因物种不同而有差异。但是,我将忽略这一点,因为痛苦主要是一种体验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