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的伤害
与植物不一样,动物可以活动和做一些事情。自由的行动至少使它们能够确保生存的手段。有感知能力的动物在活动的时候能够体验到情感,例如快乐和痛苦。假定有感知能力的动物有欲望(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论证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它们期盼自由活动并做某些事情。此外,如果它们能做它们想做的事情,它们通常就能体验到快乐或满足;如果它们不能做它们想做的事情,它们体验到的通常就是失望或其他不快的情感。因此,自由——即其活动没有受到外在限制——对有感知能力的动物来说总体上是有益的,这能使它们追求它们所缺乏或需要的东西。自然地,对自由的某些限制符合受限者自身的利益——如有围栏的儿童床——而其他一些对自由的限制则至少与人们的利益不矛盾,如你邻居的篱笆对你的自由的轻微限制。
相反,思考一下我们所说的拘禁。从狭义上看,拘禁指的是对行动的外部限制,这种限制严重妨碍了个人追求美好生活的能力。由定义可知,在这种意义上的拘禁是有害的。由于监狱严重地妨碍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因而坐牢是惩罚的一种方式。拘禁的另一个例子是,强迫一只猴子单独生活在狭小而单调的笼子里。毕竟,猴子喜欢四处闲逛、寻找食物、玩耍,喜欢和其他猴子在一起嬉戏。对活动的严重限制不仅常常会导致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不适——如果生活条件是非自然的,并妨碍了动物的正常活动——而且几乎总是给动物带来悲伤和其他不愉快的情感体验。总之,这种外部限制通常引起痛苦。
但如果没有导致痛苦,外部限制还是有害的吗?回顾一下我们动物园里的袋鼠,它在那里生活得很舒适;而在野外生活的话,它的幸福体验事实上会降低。拘禁是否仍然在某种程度上伤害了它?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对一个未解决的理论问题的回答:行使它们的自然能力或物种特有功能在本质上是否有价值(即是否会产生某些独立于幸福体验的福利)。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前面提到的那只舒服的袋鼠就因呆在动物园中而遭受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因为动物园限制了它行使其自然本领的能力。总的来说,回到野外对它可能更好,尽管要遭受更多的痛苦。另一方面,如果自由的价值仅仅在于它能提高幸福体验的程度,那么,那只袋鼠在舒适的拘禁环境中的生活会更好。在没有解决自由的价值问题之前,我们就不能完整地理解动物的福利,但是,对大多数与拘禁有关的现实情境的讨论并不需要等待那个理论问题的解决。严重妨碍动物行使其自然能力的那些拘禁,通常都给动物带来了痛苦,并导致了对动物的明显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