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诸关于帮助与杀害之道德差异的常识-动物权利

时间:2023-12-06 08:49:01

诉诸关于帮助与杀害之道德差异的常识

对于平等考虑最有力的挑战来自于两个被广泛接受的、关于我们对人类的责任与我们对动物的责任之间的差异。第一个所谓的差异是,所有人都拥有某些积极权利,并伴随着相应的援助义务,而动物缺乏此类积极权利。第二个所谓的差异是,一般来说,杀害一个人比杀死一只动物在道德上更糟糕。毫无必要地杀死一只鸟是错误的,无缘无故地杀死一只狗甚至是更糟糕的;但是没有特别的正当理由(如自卫)就杀死一个人则是最糟糕的,这实际上是一个人所能做的最坏的事情了。甚至那些拥护动物权利的人也普遍同意,杀人与杀死动物的错误程度是不同的。依据这个推理线路,就援助的义务和杀戮的错误性而言,在人与动物之间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异与对动物的平等考虑是不相容的。

诉诸关于帮助与杀害之道德差异的常识-动物权利

关于回应这一挑战的可能策略,我这里只能提出几个论证思路而无法深入展开。关于援助义务的差异,人们也许可作出如下回应。该论点的假设是:(1)人类有积极权利,这种权利使我们有义务帮助那些急需帮助的人;(2)我们(如果有的话)只有非常有限的义务来援助需要帮助的动物。从反驳的角度来说,这些差异与平等考虑是相容的。假设动物与人一样拥有积极的权利,我们就可以这样来理解与这一权利原则相应的义务:“作出合理的努力去提供援助,当援助可能是真正有用的时候。”但我们可以进而反驳说,人类在援助需要帮助的动物时,他们的干预行为既有可能对动物有利,也可能会伤害它们。生态系统是很微妙和复杂的,很容易被不适当的干预所破坏。例如,如果我们通过提供食物把狼从饥饿状态中解救出来,这可能导致狼的数量过多和新一轮的饥饿危机,还会导致狼过多地消耗它们所捕食的动物。因此,我们对野生动物所做的正确的事情通常就是不干扰它们。有可能对动物有所帮助的干预通常是这样一些干预,即干涉那些剥削动物的人类活动,例如限制以打猎为乐的人和捕鲸者的行为。认为人们有时应当以这种方式进行干预的观点是可信的。所以,这种观点试图把平等考虑和这样的判断(即在实践中我们不应该过度地干预需要帮助的动物)结合起来。

关于杀人与杀死动物之间的所谓差别,可以有两个主要的反驳策略(我已在别处仔细分析过)。更普遍的策略是主张,平等考虑并不意味着反对杀人与反对杀动物的道德理由是同等强硬的。平等考虑只是意味着,在动物与人拥有类似的利益(如避免遭受痛苦的利益)时,我们必须给予这些利益以同等的道德分量。尽管我们用同样的词汇,即“杀死”,来表明对人的生命和动物的生命的剥夺,但是,这两种存在物的利益并不是真正类似的。在通常情况下,一个人继续生存的利益对他的福利来说绝对是至关重要的。人类通常都拥有生活规划、人生理想和较深的私人关系,所有这些都可能由于过早死亡而被摧毁。相反,假设持续生存是一条狗的利益(第四章支持的一个观点),那么,我们可以合理地断言,持续生存对狗的福利的影响,没有持续生存对人的福利的影响那么重要。狗至多只有非常短的生活规划;即使狗之间有各种关系,这些关系的深度和广度通常也无法与人际关系的深度和广度相比。因此,这种主张进而指出,一般来说,死亡对狗的伤害要比对人的伤害校如果我们拿人与处于进化树中较低位置的动物(例如鱼)相比,那么,死亡对人伤害更大的信念就变得几乎不容置疑了。

虽然这些比较性的观点在直觉上似乎是可信的,但是,我们很难为它们提供一个详细而有说服力的支持理论。然而,没有这样一种理论,人们可能就会想,这种观点在直觉上的吸引力是不是仅仅来自于偏爱人类的偏见。史蒂夫·萨庞提斯(Steve Sapontzis)进行辩护的一个替代方法就是,否定这种观点——即杀害有感知能力的非人类动物的道德错误小于杀害人的道德错误——的合理性。两种策略都试图证明,平等对待动物既不荒谬,也并非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