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诸道德能力
不再诉诸契约论(它进而依赖于理性主体的概念),不平等主义者可能直接诉诸理性能力或道德能力(rational agency或moral agency,这两个术语我是互换使用的)。在这种理论看来,要拥有完全的道德地位并获得平等考虑,一个人就必须是道德主体。但是,如何证明这种主张的合理性?一些不平等主义者宣称可以从直觉上得到证明。另一些则诉诸某种互惠原则:只有当人们履行了道德义务时,才能拥有道德权利或获得平等考虑,而只有道德主体才能履行义务。如果权利的某些拥有者没有履行道德义务,那他们就是获取了道德保护的好处而没有承担道德责任(义务);在互惠理论看来,这对那些承担道德责任重负的道德主体来说是不公平的。不管不平等主义者是怎样证明道德能力是获得权利的基础这种主张的,他们仍然断言,人类是道德主体,而动物或至少它们中的大多数不是。
然而,这个断言会直接引出这样的问题:一些人甚至缺乏成为道德主体的潜力;而且,在处理异常人的道德地位方面,诉诸道德能力的方法也并不比契约论更好。此外,和契约论一样,它也面临着要说明动物道德地位的问题。而且,认为道德能力是拥有特殊道德地位的基础的断言也是很成问题的。从两种支持这种主张的方式来看,互惠原则被常识判断所质疑,例如,婴儿拥有不被虐待等权利,尽管他不是道德主体,并且一些婴儿永远无法成为道德主体。同时,道德能力和权利之间具有联系是直观可信的这种断言并不是结论性的。虽然许多人认为这种断言在直觉上是合理的,但许多其他的人,包括我自己,则不这样看。对后一组人来说,虽然道德能力与一个人应该如何被对待相关——因为一个道德主体必须被看成是负有一定责任的——但是从道德的角度看,这与一个人的利益究竟有多重要的问题没有相关性。
如果与可疑的互惠原则分离开来,诉诸道德能力的方法很可能最有力,因为互惠原则断言,缺乏道德能力的存在物不拥有任何道德地位。另一方面,不是建立在互惠原则基础上的诉诸道德能力的方法可能会断言,只有道德主体才拥有特殊的(而非排他的)道德地位,并且承认有感知能力的非道德主体也拥有一定程度的道德地位。这种观点所存在的问题比其他宣称动物没有道德地位的观点要少。尽管如此,如果这种观点只能用直觉来支持,那么人们在直觉上的差异则会使这种观点显得可疑。而且,这种观点也有着这样一层有问题的含义,即一些人的道德地位比另一些人要低。所以,我们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说:诉诸道德能力并不能推翻平等考虑的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