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论-动物权利

时间:2024-07-02 06:17:03

契约论

为不平等考虑辩护的另一种可能的方式,是诉诸于我们所知的传统伦理学理论——契约论。根据契约论,人们的道德权利和义务是从假想的订约者所达成的协议中产生的;这些订约者们讨价还价,试图找到对双方都有利的原则和规则,并用这些原则和规则来治理他们的社会和建构基本的制度。在契约论看来,由于动物不是能够参与契约设计的理性主体,因而动物没有道德地位——这导致它们得不到平等考虑。

契约论-动物权利

证明不平等考虑的这种尝试有两个主要的问题。第一,它没有充分地解释我们对动物的义务。事实上,契约论关于动物没有道德地位的意涵表明,契约方法从一开始就是不可信的;因为在前文我们已经看到,虐待动物的错误只有通过接受动物拥有道德地位的观点才能得到恰当的解释。

彼得·卡拉瑟斯(Peter Carruthers)注意到,认为动物拥有道德地位的论点在直觉上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他试图用间接义务论来说明我们有不虐待动物的责任。他指出,虐待动物会使行为者成为一个邪恶的人,从长远看,他很有可能会虐待人类。在前文我们已经看到,这种形式的论证是不甚合理的,其原因至少在于,这种论点试图把一个如此确定的道德判断——虐待动物是错误的——建立在猜测性的经验假设之上,即虐待动物会产生对人类不利的副产品。但是,我们还可以提出进一步的批评,因为间接义务论不能够解释,为什么虐待动物是一种恶行,而同情动物是一种美德。根据间接义务论,动物缺乏道德地位,因而人们不可能直接对它们做错任何事情。既然如此,那为什么与撕一张报纸取乐的行为相比,把母牛粉身碎骨的行为更能体现有缺陷的道德品质呢?要说明为什么虐待行为是一种恶德,唯一合理的方法就是承认虐待行为之受害者的道德地位。

契约论还要面对另一个重要问题:认为只有理性行为者才拥有道德地位的理论对不具有理性能力的人来说包含着某些不安的意涵。如果这种理论是正确的,那么,那些不具有理解社会契约条款所必需的理性的人,也就不拥有道德地位。很明显,婴儿不具备这种理性,但他们被认为是拥有道德地位的。如果契约论者回答道,婴儿有发展成有理性的行为者的潜力,那么,胎儿也具有这种潜力。这样一来,诉诸人的潜力也就意味着,甚至早期胚胎也拥有道德地位并应获得平等考虑。一些契约论者将会认可这种含义,但很多人却不会。

让我们不再追问婴儿和胚胎的道德地位问题,而考虑那些甚至缺乏可成为道德主体潜力的人——例如,严重智障者。以眼前的观点来看,他们显然缺乏道德地位,可以相应地当作缺乏道德地位的对象来对待。然而,卡拉瑟斯试图以两种方式来消除这种令人难以接受的含义。

他首先提出了滑坡论:如果我们不把这些严重智障者当成如有权利一样的人来对待(这里他所指的权利把道德地位和平等考虑综合在了一起),那么,我们将会为虐待那些刚刚满足理性标准且应享有权利的人的行为提供方便之门。由于我们不能精确地界定那些构成理性行为的能力,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必然无法准确地划出一条恰当的界线来判定,谁满足了以及谁没有满足理性的标准。为了避免从这种精细划分的区别对待的斜坡中下滑到虐待权利所有者,我们应该避免轻易断言哪些人是有理性的。

这种论证有几个困难。第一,我们无法界定理性的假定只是一种推测(虽然不是毫无道理)。这个假定肯定比它想要支持的那种道德判断——即把那些没有理性的人当作没有道德地位者来对待(例如,强迫他们做有害的实验,为获得他们可移植的器官而杀死他们)是错误的——更不确定。第二,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假设我们能够准确地界定理性。即使这样,我们把无理性的人当作缺乏道德地位者来对待不仍然是错误的吗?这些人的确具有道德地位,这就是为什么把他们当作好像没有道德地位的人来对待是错误的。

卡拉瑟斯还提出了一个诉诸社会稳定的论证。他认为,这是一个心理学上的事实,即如果我们否定无理性之人的权利,许多人会非常抑郁,并且不可能照这种政策去做,不管其正当性如何。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政策可能导致的社会不稳定,我们必须赋予无理性的人以权利。然而,这种论证也会遇到与前面的论证所面临的类似问题。第一,它的假设(把无理性的人当作缺乏道德地位的人来对待将导致社会不稳定)只是一种推测,而且,这种假设比这种人不应该被以这种方式对待这一道德信念的确定性更为薄弱。第二,这种假定无法解释人们的这种道德直觉:在一种假设的情境中,即使人们不会因为把无理性的人当作缺乏权利的人来对待而感到不安,以这种方式对待他们仍然是错误的。

总之,这种契约论方法错误地否定动物拥有道德地位,也不能够充分说明无理性之人的道德地位问题。因此它无法推翻赞成对动物平等考虑的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