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享有的一种平等?
动物的某些保护者宣称“所有的动物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反对者通常反击说,这明显是荒谬的。但是,这一观点是否荒谬,部分地取决于个人所理解的平等是哪种道德上的平等以及哪些动物的平等。
如果一个人所指的确实是所有的动物,包括蜈蚣、蛞蝓和变形虫,那么,关于动物在道德上是平等的观点肯定是不可信的。因为,说此类动物有感知能力是极其可疑的。感知能力不仅仅是对刺激的反应能力;它至少应包括某些情感。情感包括痛苦——这里的“痛苦”是指一些知觉而不仅仅是神经系统对有害刺激的察觉——之类(有意识)的感觉和害怕之类的情绪。我们不知道在种系发生阶梯或进化树的哪一确切的点上感知能力消失了,被更原始的、无意识的神经中枢系统取而代之。但是,我们将在第三章看到,有确切证据表明,至少脊椎动物有感知能力;而几乎没有证据证明最原始的无脊椎动物有感知能力。强调感知能力的原因是:无感知能力的动物——由于缺乏任何感觉、思考或具有其他任何精神状态的能力——甚至无法在意它们被如何对待。因此,它们能否在任何道德意义上受到伤害或得到好处很值得怀疑。
因此,说所有的动物都享有某一形式的道德平等是与常识相悖的。那么,我们能不能说,所有有感知能力的动物都是平等的?现在我们必须问,它们在什么意义上是平等的?很明显,平等对待所有有感知能力的动物是不合情理的,因为动物有不同的特性,而这些特性是构成不同利益的基矗猫关心的是得到人道对待和行动自由,而普通人则关心学会如何阅读以及发展自己的生活规划等问题;把猫当作潜在的读者或生活的规划者来对待,并不会促进猫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尊重自主性的原则适用于人类(在他们足够成熟时),但不适用于动物(即便有,也是极端罕见的例外)。这一原则可以解释为什么主人把自己的猫带去看兽医(即使猫强烈地反抗)的行为不会遭到质疑,而强迫一个有自主能力的成年人去看医生的行为在道德上则是成问题的。这些理由削弱了那种主张必须给予有感知能力的动物以同等待遇的观点。
另一方面,有感知能力的动物应得到同等考虑的主张则是合乎情理的。这种主张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和一只动物拥有类似的利益,那么,我们就必须把这只动物的利益和这个人的利益看作在道德上是同等重要的。要应用这一理论,我们首先需要确定,在人类与动物之间是否有一些类似的利益:人类与动物确实拥有某些大致相同的重要利益吗?让我们来看看避免遭受痛苦的利益。痛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从遭受痛苦之主体的角度看,它是非常不愉快的、令人厌恶的或“消极的”。当一个人遭受痛苦时,他所体验到的福利或生活的质量就会降低。因此,所有能够感受到痛苦的动物都有类似的避免遭受痛苦的利益,这看起来就很合理。如果有感知能力的动物应获得平等的考虑,那么,母牛免受痛苦的利益与人类免受痛苦的利益在道德上是同等重要的——虽然不同的平等考虑理论对此解释略有不同,例如功利主义和强式动物权利论。如果平等考虑不延伸至有感知能力的动物,那么,母牛所遭受的痛苦就没有人遭受的痛苦重要。(除非有特别的说明,后面的“动物”一词专指有感知能力的动物。)
如果人们逐渐接受给予动物平等考虑的观点,并采取相应的行动,那么,人与动物间的互动关系就会大为不同。在畜牧业、动物研究、斗牛和牛仔竞技表演中,在大多数马戏团的动物表演和动物园展览中,在几乎所有的狩猎行为中,以及在使用动物的其他行为和机构中,我们并没有像平等考虑原则所要求的那样平等地考虑动物的利益。因此,接受这一原则将是比较激进的。不论激进与否,从伦理学的立场来看,问题在于给予动物平等考虑是否正确。在我看来,平等考虑是正确的。
意义逐步增强的三种“动物权利”
道德地位意义上
动物至少有一些道德地位。动物不是仅为供人类使用而存在的,因此,它们必须因它们自身的缘故而被善待。
平等考虑意义上
我们必须对动物与人类的相似利益给予道德上平等的考虑。例如,动物遭受的痛苦与人类遭受的痛苦一样重要。
超越功利意义上
和人一样,动物拥有某些我们不得损害的根本利益(即使存在个别可以损害的情形,那也是例外),哪怕是为了使社会的功利最大化。例如,动物有自由的权利,这意味着,我们不能以有害的方式拘禁它们,即使这样做可能带来较多的好处和较低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