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地位
越来越多的人宣称动物具有道德地位、道德权利,或兼而有之。在判断他们的这种主张是否正确之前,我们需要知道这些术语的含义。我们先从道德地位开始。
例如,说一条狗有道德地位,就是说这条狗因其自身的缘故、而非与人有关联的缘故而具有道德上的重要性。更准确地说,这意味着,这条狗的利益或福利很重要,必须给予认真考虑——这种考虑不依赖于狗的福利对人的利益的影响。简单地说,我们必须因狗自身的利益而对它好。让我们来看一些事例。
有理性的人知道,为取乐而残暴地踢狗是错误的。为什么是错误的?假设本和格雷格有不同的理由来认可这种判断。本认为踢狗是错误的,因为这侵害了某个宠物所有者的财产——这即意味着宠物所有者的利益是相关的因素。当然,许多狗不属于任何人的财产。本可能回击说,踢狗取乐无论如何都是错误的,这是残酷的行为,而残酷是一种我们不应养成的恶习,因为从长远来看,这种恶习很容易使人去虐待人类。简言之,虐待动物的人更容易成为虐待人类的那种人。在这里,人类的利益是本反对残酷对待动物的最终依据。依此观点,动物的利益不具有独立的道德上的重要性,这意味着动物没有道德地位。
格雷格则持不同的看法,他判定动物确实拥有道德地位。他认为为取乐而踢狗是错误的,因为没有充分的理由去如此伤害它们。(在另一种情境中,若伤害狗是为了避免一个小孩被狗伤害,这或许就是伤害狗的一个充分理由。)从格雷格的立场看,狗的福利因其自身的缘故而受到重视;它具有道德上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与狗的福利的改善如何有助于人类的利益无关。因此,即使你能使格雷格相信,虐待狗并没有对人类产生任何消极影响,他还是会认为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在他看来,狗拥有道德地位。(至于狗拥有的道德地位与包括人在内的其他在道德上重要的生物所拥有的道德地位是否相同,则是另一个问题。)
那么,如何理解道德权利的含义?说动物拥有这类权利意味着什么?这一概念的内涵相当复杂,因为“道德权利”一词有着多种不同的用法。但是,我们可以根据特定的语境来弄清这个术语的含义,这样,人们在谈论动物(或人)是否拥有道德权利时,就不会因这个词的不同用法而相互误解。
区分三种意义上的“权利”将对我们有所帮助。(在我们的整个讨论中,除非另有说明,我们所说的道德权利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的。)在较宽泛的意义上,说一个存在物拥有权利就是指该存在物拥有道德地位。我们把这称为道德地位意义上的“权利”。在这种意义上,人们认为狗拥有道德地位——但狗拥有的道德地位比人的低——然而我们仍然认可狗的权利;任何程度的道德地位均可成为拥有权利的充分理由。例如,人们可能断言,狗拥有不遭受痛苦和不被杀死的权利;这意味着,狗的这些权利就其本身来说在道德上就是重要的,没有充分的理由就不能践踏之——当宽泛地解释“充分的理由”时,可以把公司为获得利润而在动物身上测试新化妆品毒性成分纳入“充分的理由”之列。因此,在拥有道德地位的意义上说动物拥有权利一点也不激进。
第二种更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可称为平等考虑意义上的权利:说某人拥有权利就是说她应获得同等考虑。这意味着她的利益与任何其他人的类似利益具有同等的分量。因此,说狗应当获得与人同等的考虑,就是宣称,狗避免遭受痛苦的利益和人避免遭受痛苦的利益在道德上是同等重要的;动物的痛苦与人的痛苦具有同等的分量。如果格雷格认为狗有道德地位但不应获得平等考虑,那么他所相信的就是,狗拥有道德地位意义上的权利,但不拥有更为激进的平等考虑意义上的权利。(本章后面将进一步对平等考虑加以说明。)
第三种同样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可称为超越功利意义上的权利:说某人有权利去做某事意味着,至少一般来说,其根本利益必须受到保护,即使保护它可能会对社会总体不利。(汤姆·雷根和伊夫琳·普卢哈尔[Evelyn Pluhar]就是在这种意义上捍卫动物权利的;我们可把类似的观点称为强式动物权利论。)例如,人们在道德和法律上拥有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这样一个理念意味着,陷害一个无辜的人是不对的,即使当局没有抓住确定的嫌疑犯,即使满足社区成员愿望的判决能够带来巨大的社会功利。虽然这种强式意义上的权利的拥护者可能会承认,在某些案例中,人们可能为了共同利益而无视某些人的个人利益,但是,她会坚持认为此类案例是例外,而且,对公共利益的诉求不足以成为践踏个人权利的理由。
与之相比,我们来考虑一个功利主义者苏的立场;她认为正确的行动是那些能够产生最大功利——即利益减去伤害后的余额最大——的行为,同时要把受影响的所有个体(包括动物)的利益都考虑进来。苏相信,动物和人应获得同等考虑,不同个体的类似利益具有同等的分量,但是,如果牺牲某些个体的利益能够使功利最大化,那么我们就可以这样做。所以,她认为,动物和人是在平等考虑的意义上而不是在超越功利的意义上享有权利。超越功利意义上的权利将为个体的根本利益提供绝对或接近绝对的保护。然而,甚至人类是否拥有这种意义上的权利都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彼得·辛格和雷·弗雷(Ray Frey)这样的功利主义者就否认人类拥有这样的权利。
我们已经理清了三种意义上的“权利”。那么实际上动物是否拥有其中任何一种意义上的权利呢?先看看第一种宽泛的道德地位意义上的权利。很明显,在每年一度射杀鸽子的活动中,我们对待鸽子的至少某些方式是错误的,踢狗取乐也是错误的。然而,这些判断以及那些更为一般的判断(即无端伤害动物是错误的)都不包含这样的意涵:动物具有道德地位。为什么不包含呢?
根据间接义务论,我们的道德责任或义务仅仅直接指向人类其他成员;与动物有关的义务(如不要给它们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完全是基于人类的利益,例如,不养成残暴品格对人类是有益的。照此看法,如果没有充分理由来说明对动物施暴是对人类不利的,那么,就没有道德理由来谴责对动物的暴行。这就是本和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的立场(见第一章)。
我认为间接义务论是错误的,因为它无法解释我们对动物负有的义务。第一,我认为,谴责虐待动物的关键在于,施虐者毫无必要地伤害了动物;仅此一点就足以说明此类行动是错误的。第二,虽然我们确信,虐待动物是错误的——甚至本和康德对此也深信不疑——但我们不能十分地确信,虐待动物会给人类带来恶果。认为虐待动物会给人类带来恶果的假设依赖于经验的证明,但这并不意味着,那些认为虐待动物是错误的人能够列举出像这一道德判断本身那样令人信服和确定的证据。而且,现实中可能存在着相反的证据。例如,允许牧羊人踢他身边的羊或许能使他发泄出一些怒气,从而使他殴打老婆孩子的可能性更小。更重要的是,即使是在假定的情形中(比如,地球上只剩最后一个人),当虐待动物的行为不可能给人类带来有害的后果时,虐待动物应该也是错误的。
这些思考表明,与间接义务论相反,动物拥有道德地位,因而至少拥有一种意义上的权利。但是,这一结论并未解决这一问题:与人类相比,动物应该获得多少道德关怀,以及它们是否拥有更严格意义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