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的“诚”
在转向讨论不诚的两种基本形式之前,让我们先来关注萨特所说的不诚之“诚”,因为不诚之“诚”既揭示了萨特对“明证性”的极高标准,又是解释不诚的关键,这种不诚就是满足于“非劝说性的”明证性。简言之,萨特采纳了一种大致可说是现象学式的明证性知识观,这种知识观把知识看作是对象意识面前的直接呈现。如同我们在第一章中所看到的,意识的意向性把我们直接置于世上,而我们无须假定,我们心中的观念一定要与“外部”世界中的一切相符。他在“肯定的”与“可能的”之间作出了区分,区分的标准取决于这个对象是否在一个直接的“自明的”直观中被反省地把握到,比如人们理解数学证明要点的方式或是当场发现自己的配偶和别人私通,或是相反,取决于追寻的对象是否仅由他物来表明存在,就像人们设法证实科学假设或是注意到丈夫衬衫领子上的口红那样。在前一个情形中,我们的对象本身完全在场;在后一个情形中,我们拥有对象的线索或明证性,但对象本身尚不明显,即尚未被证实。萨特的论点是,一般来说,信念是基于后一种明证性之上的态度,而知识则要求对事物本身作直接的把握——确实,这对知识来说是一个非常高的要求。如果把范围限定在可靠的明证性之内,那么从认知意义上说,这种信念就是“善的”,但如果事先以不充分的明证性为依据,那就是“不诚”的信念。他宣称,不诚就是一个人自发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以选定非劝说性的明证性。例如,一旦某人“已爱上”某个特定的人,此人就会搜集明证性来支持他的“决定”,并且(尽管是前反省地)有意向性地忽视相反的明证性,即使他的朋友们会质疑那个人身上吸引他的地方。如同萨特所作的描述:“在人去睡觉时,人就把自身置于不诚的境地,人在做梦时就处于不诚之中。”但由于前反省意识直视的眼睛,人们就意识到已确定了这个非劝说性的证据。人们对仍处于不诚之中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