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如何有效?如何民主?
欧洲怀疑主义者倾向于认为,若不将向欧盟移交权力和改革欧盟机构加以区分,“更加紧密的一体化”是不可取的。然而这是两个非常不同的问题:只有在欧盟可以更好地服务其公民而各成员国无法做到时,才有理由向其移交权力;而除了在防务上,欧盟已经具有辅从性原则所赋予的大多数权力。然而,权力一旦移交后,除非由强有力的民主的欧盟机构来行使,否则它们不可能服务于公民的利益。
政治机构需要一种法治的环境,在属于共同体权限的事务上,法院会确保法治的存在。
然而,在普遍实施全体一致议决的场合,理事会则不那么有效;单一市场立法在实施特定多数表决前的不足,证明了这点。鉴于特定多数表决现已适用于五分之四的立法和所有预算,理事会已变得更为有效。但在将特定多数表决进一步应用于所需领域上,《尼斯条约》只起了部分作用。在欧盟尚有赖于利用成员国的手段的场合,例如在防务上,全体一致议决和增强合作仍然是实际可行的程序。但随着成员国数量的增加,在诸如联系与加入条约、机构某些重要职务的任命以及汇率安排的国际协议等依然实施全体一致议决的事务上,人们对欧盟采取行动的能力必将有越来越多的质疑。
委员会在履行其作为共同体执行机构的职能方面拥有实权,但在确保成员国切实执行共同体委托它们执行的任务上有所不逮,而且理事会与小组委员会网络的干预也影响着委员会执行共同体决策的有效性。在1999年3月欧洲议会迫使委员会集体辞职之前,委员会自身的管理文化也成了它的一个严重缺陷。不过新委员会开始进行的改革,应该会带来重大的改进。
议会在迫使前委员会辞职中起到的作用,显示了民主约束如何可以对有效性作出贡献。但议会在立法和预算上的影响依然受到条约的限制,而条约只是规定在大约半数的相关场合,由它与理事会平分权力。理事会对占预算一半的农业开支保留了控制权,但其作为很难说是杰出的。议会在它与理事会共同决定的另一半预算以及一半立法上,表现值得称道。
《尼斯条约》在扩大共同议决的实施范围方面几乎无所作为,这是个严重的疏漏。要是共同议决还是不能加以完善,欧盟将是在忽视争取公民支持的一种必要手段。除非公民能既忠于其国家又忠于欧盟,否则他们可能成为离心力。代议制民主系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忽视它的辉煌历史是不明智的。要是公民觉得议会并没有与理事会处在平等地位,他们不可能将它看成是足够重要的代表途径。代表各国的理事会也是欧盟立法的必不可少的部分,但即便它向公众开放其立法会议,理事会仍将由于其含混不清的半外交谈判制而备受关注。从长远来看,公民在一个强有力的议会中有其代表,是他们支持欧盟的必要条件。
工作场所性别平等的有关规定取得了成功,这表明公民权如何可以唤起公民对欧盟的支持。条约不但要求各机构尊重《欧洲人权公约》,还规定了一些大多与劳动有关的其他权利。由欧洲议会议员、成员国议会议员以及各国政府代表起草的《基本权利宪章》,受到了欧洲理事会尼斯会议的欢迎;这对公民有好处,只是宪章的法律地位仍有待决定。但对所有公民而言,最重要的是欧盟在处理他们所需事务上的有效性。欧盟必须让人们看到,在面临重大挑战的时刻,包括即将到来的扩大,它将采取类似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