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政策
成员国间的外交政策合作,是在1970年随着共同体扩大到包括英国、爱尔兰和丹麦而作为深化合作的因素推出的。这一活动被命名为“欧洲政治合作”(EPC):外交部长们启用“政治”这个字眼,是为了将他们认为的“高级政治”与经济等显然属于低级政治的事务区别开来。不过共同体的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性,已经远远超过了欧洲政治合作日后所能取得的任何成果,特别是在戴高乐之后的早些年中,法国坚持对欧洲政治合作实施政府间程序,而且将之与共同体完全割裂开来后,欧洲政治合作更是成果寥寥。
欧洲政治合作至少还是取得了一个重要的早期成果:成员国将人权列入了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的日程。令人惊讶的是,苏联接受并最后通过了相关文本。尽管那时没人认为这有多大作用,但它却对最后促使苏联集团解体的政治动荡提供了支持。更具普遍意义的是,成员国的外交人员发展了多种合作方式,促成他们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和在联合国内,就一系列问题达成了许多联合立常到1985年,法国同意欧洲政治合作应与共同体有更紧密的关系,于是将之纳入了《单一欧洲法令》。
外交政策随后的正式发展是它与共同体一样被纳入《马约》,成为欧盟的“第二支柱”。德国统一的前景使法国人担心大一统的德国会弱化法德伙伴关系并奉行自主的东方政策。正如他们推出单一货币来将德国限定在共同体内那样,他们想要通过共同外交政策来限制德国与东方关系的自主性。德国不仅没有反对,还将此看成是按联邦方向构造统一欧洲的组成部分。为此,密特朗总统与科尔总理在1990年建议,在召开有关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政府间会议的同时,召开有关“政治联盟”的政府间会议。
当撒切尔夫人问他们所谓的政治联盟意味着什么时,她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原因之一是,尽管两人都接受共同外交政策的主张——这是政治联盟所意味的两个特定事务之一——却在机构改革这另一个特定事务上意见不一。法国希望强化政府间成分,尤其是欧洲理事会,而德国希望通过加强议会的地位来发展一种联邦制度。为此他们很难用同一种声音说话。撒切尔夫人两者都不希望,因此尽管她接受已有的欧洲政治合作,却不希望共同体机构插手其间。德国很想让共同体具有制定外交政策的职能,但法国对此也表示反对;结果,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CFSP)成了政府间的“第二支柱”。
与欧洲政治合作相比,“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这一名称更加堂皇,其机构也更加复杂。鉴于欧洲在海湾战争中不如人意的表现,条约提及了防务,但用词模棱两可,以顾及法国建立欧洲自主防务能力的愿望,同时又迎合英国反对建立这种能力的立场(英国担心这会削弱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所以,使用“防务”的字眼并没有多少实际效果。同样,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也没有比先前的欧洲政治合作产生多少更好的效果。为此,1996年的政府间会议作了第二次尝试,以构建一个更令人满意的第二支柱。
条约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确定了非常宽泛的目标,从国际合作到支持民主、法治与人权都有涉及。为使欧盟更加决断,条约作出了实行特定多数表决的规定,但因成员国有权选择不参加和有权否决,这种规定受到了限制。虽然可以以特定多数表决共同立场与联合行动,但只能是“在共同战略的基础上”,而这种战略是要全体一致同意的,因此任一成员国可以要求对特定多数表决作出的决定加以限制。各国政府还可以将它们反对的决定提交欧洲理事会,那里它们又可以使用否决权;最后还有一招,即它们可以选择不参加。
这种复杂性反映了一个现实,即在行动所依赖的手段属于成员国而不属于欧盟的情况下,成员国的尽心尽力程度不尽相同,说得委婉些,行动的实施很可能得由着那些持严重异议的政府的心思。但如果根据多数表决作出的决定的实施手段属于欧盟,那这个决定便可以得到恰如其分的实施。这种手段可以是财政方面的,例如共同对外关税;可以是金融方面的,例如援助;可以是货币方面的,例如欧元——而欧盟确实动用这些手段。这种手段还可以是法律条令。但在对外关系上,联系协定等目前尚不适用特定多数表决。随着快速反应部队的建立,欧盟还将拥有决定防务行动的手段。但将士兵送到他们可能被杀的地方去执行任务被认为是过于敏感的问题:欧盟不能置士兵所属国家的意愿不顾而擅自作出决定。这也就是为什么特定多数表决被排除在防务领域之外。如不考虑这些,并排除不太常见的选择不参加和全体一致同意,特定多数表决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实际价值,取决于欧盟在多大程度上拥有用以执行这些决定的共同手段。
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中尝试实行更多的多数表决能否产生更加决断的共同行动,还得拭目以待。不过《阿约》推行的其他变革之一已开始产生影响,即任命一位同时兼任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的“高级代表”,“协助”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代表欧盟的理事会轮值主席。哈维尔·索拉纳已就任此职,而且兼任西欧联盟(WEU)秘书长。身兼三职,加上任北约秘书长期间取得的一系列成就,使他具有影响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政府间决策的有利条件。
不过控制对外经济政策手段的是共同体机构,在此方面,作为全面负责此领域事务的委员会委员,彭定康扮演着中心角色;其他负责人还包括负责贸易政策的委员帕斯卡尔·拉米,负责大部分发展援助的委员波尔·尼尔森,以及负责加入谈判的委员冈特·费尔霍依根。条约规定,委员会在制定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中发挥的作用只限于在理事会的要求下提交建议,这并不适应现实。
在理事会秘书处内,还成立了一个政策计划组,由秘书处本身、成员国、西欧联盟与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负责对可能产生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问题做到未雨绸缪。由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开支被包括进议会与理事会共同控制的那部分预算之内,议会也开始参与外交政策的制定。但这不适用于军事或防务行动,也不适用于“理事会以全体一致议决另作决定的场合”。这些安排的缺陷在于,正如巴尔干危机所显示的那样,为实现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目标,可能会急需大笔资金,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预算安排却不能适应形势,立即提供这笔资金。这是个严重的缺陷,因为在等待这些资金的时候,危机可能会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