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关系-欧盟概览

时间:2024-07-02 03:08:08

对外经济关系

《罗马条约》赋予共同体共同对外关税来作为贸易政策手段,并在术语上将之称为“共同贸易政策”。这并非预料中的必然结局,因为有些人曾希望让成员国保留已有关税税率——低于德国与比荷卢经济联盟的平均值,但高于法国与意大利的税率。但法国坚持要求实行共同关税,这部分是因为它担心廉价进口品从低关税国家渗透进来对法国构成竞争,部分却也是因为它希望共同体在国际事务中开始具有发挥重大影响的手段。

对外经济关系-欧盟概览

法国一直为此努力。共同关税是推动单一货币的动机之一,挑战着美元霸权;而后法国又继续推动建设欧洲防务能力,并创造了“欧洲强势”一词,以示与仅仅关注经济事务的“欧洲空间”相区别。但不管是具有强烈保护主义倾向的法国,还是当时批评共同关税为保护主义手段的英国,都没有料到它事实上引发了肯尼迪回合关税削减,使共同体朝着成为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最有力推动者迈出了第一步,并因此显示了对外政策共同手段的力量。

这种力量也显示在农业上,不过结果欠佳。进口税与出口补贴制度被用于高度贸易保护,有损共同体消费者和国际贸易关系,包括共同体本身的工业出口。但总的说来,共同体的对外贸易政策对其公民和国际贸易都是相当有益的。

另一个重要的对外经济政策手段——发展援助——也是如此。它也是在法国坚持下形成的,始于《罗马条约》的一项规定——为当时成员国的殖民地设立一项基金。而后此项基金迅速增长,供欧盟为第三世界所有国家提供援助。20世纪90年代,援助被用于另一个目的,即帮助中东欧国家从苏联式中央集权国家转型至市场经济与多元民主国家,其中也包括俄罗斯以及其他前苏联加盟共和国。

这样,欧盟及其成员国成了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援助来源。在欧洲,对于大多数中东欧国家,欧盟的贸易与援助政策手段,加上入盟的前景,成了帮助它们成功转型的主要外部影响。法国当初坚持赋予共同体执行对外政策的职能,确实值得庆幸。

共同体机构有效地处理着对外贸易关系。政策的决定和贸易协定的批准由理事会按特定多数表决程序作出;贸易谈判由委员会按照由此颁布的政策,在与理事会任命的一个特别委员会磋商后进行;在法律要点上,法院拥有裁决权。除了正式批准达成的结果,议会通常不大过问贸易谈判;事实上《罗马条约》甚至没有规定在有关贸易政策的事务上需要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尽管它有权同意或否决联系条约以及更为重要的加入条约。不过在诸如欧洲议会议员与签订了《欧洲协定》或《伙伴协定》的国家议会议员的联合委员会,以及在派往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等伙伴国的议会间代表团等对外关系中,议会确实起着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首脑,包括里根、哈韦尔、萨达特,以及教皇约翰·保罗二世,都曾在欧洲议会发表演说;它还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上受到咨询。

在草拟《罗马条约》时,商品贸易是最重要的,服务贸易则无足轻重,在有关共同贸易政策的章节中并没有提及。但服务贸易现在已占到全世界贸易的三分之一左右。然而,尽管共同体常规制度可以成功运用于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却仍然必须遵循政府间程序。商品贸易谈判的成功势头使共同体顺利完成了一系列贸易回合,但政府间程序仍然会削弱其就服务贸易进行谈判的效力。为此,除文化、视听服务、教育、医疗与社会服务以及某些交通服务外,《尼斯条约》规定对所有服务贸易实施特定多数表决。

图15世界世俗与精神强权人物在议会发表演说:罗纳德·里根和教皇约翰·保罗二世。

环境保护也已成为国际谈判的一个重要领域。虽然与贸易政策相比,共同体对外政策仍然主要实施政府间程序,欧盟还是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和破坏臭氧层的谈判中,施加了重要影响。

虽已采用欧元,但欧盟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尚无扮演重要角色的迹象。欧元尚处于初级阶段,而正如第十章所讨论的那样,执行对外货币政策的机构安排,目前还不够有力,不能使欧盟在此领域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