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约》与第一支柱
《阿约》申明要建立一个被堂皇地称为“自由、安全与公正的区域”(AFSJ)的宏愿。虽然总的说来,与世界上几乎所有其他地区相比,欧盟堪称一个非常自由、安全和公正的区域,但《阿约》使用这三个词汇各有较为特定的含义:自由指跨内部边境的自由流动,安全指不受跨境犯罪的危害,而公正则主要指在民政与刑事事务上的司法合作。将具有如此广泛与崇高含义的词汇用于这些特定目的,这样做是否明智人们拭目以待,但答案也许取决于这些目的在多大程度上和能多快得以实现。
在自由流动方面,几乎所有和申根规定相关的事务都已被从第三支柱移交至第一支柱。这样,人员在申根国家的自由流动权得到了共同体机构的保障,但一些成员国曾不得不暂时恢复边境检查,以应对非欧盟公民持假签证从其他成员国涌入的情况。由此可以看出,外部边境控制还不令人满意。共同移民与避难政策也还不够完善。另外,由于英国、丹麦与爱尔兰仍实行边境控制,不能说整个欧盟已实现了没有边境检查的自由流动。
然而,在申根国家间取消边境控制仍然是一个重大的成就。同样,将这些权限移交至共同体并让法院行使其正常职能——但内部安全和法治仍受成员国控制——也是一个重大成就。在条约生效后的5年间,即直至2004年5月,共同体机构主要是按政府间模式运作,即实施理事会内全体一致议决、咨询议会意见、委员会与成员国共享立法提案权。但这5年之后,如果申根国家(有些问题以特定多数,其他以全体一致通过)同意,将实施特定多数表决、议会与理事会共同议决、委员会拥有全部立法动议权。如果情况顺利,它们很可能会这样做,不顺利则另当别论。
英国决心保持其边境控制,选择不参加《阿约》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规定;与英国开放边境的爱尔兰,也不得不如此。但两个国家都可以选择参加某些特定措施,但需得到其他政府的全体一致同意。英国政府已表态,它有意加入除边境控制方面之外的整个《申根协定》,但将视外部边境控制的情况和内部合作是否充分有效来决定。丹麦虽然签订了《申根协定》,但选择不将权力移交给共同体,因此结果还难以预料。
至于安全,打击跨境犯罪仍主要属于政府间第三支柱的职责。鉴于有关人员自由流动的权限已经移交至共同体,第三支柱的名称已经缩小至“刑事事务上的警察与司法合作”。针对人们对跨界犯罪的日益关注,《阿约》在犯罪形式的清单中增加了人口走私、伤害儿童和腐败,而后又增加了洗钱、制造假币与“网络犯罪”。
警察合作得到了重大的发展,且收效不小,例如缉获了大量向英国走私的毒品。尽管欧洲警察署要等到1999年7月有关公约经所有成员国批准后才能全面运转,在《马约》作出规定后的5年间,它还是作出了有益的贡献。尽管第三支柱主要是按政府间模式运作,在理事会内普遍实施全体一致议决程序,但《阿约》明确规定,公约只需经过半数成员国批准,便可在那些国家生效。法院也起到了作用,它被授权对欧盟法律作出解释,以及裁决成员国之间或成员国与委员会之间的争端。
为了提升人员自由流动与打击犯罪在欧盟政治中的重要性,1999年10月在芬兰任主席国期间,欧洲理事会就此主题在坦佩雷召开了一次特别会议。会议决定建立一所高级欧洲警察学院,以及一个称为“欧洲司法”的机构,将成员国的检察官、法官和警官联合起来,以在刑事调查和诉讼上加强合作。会议还议决了其他事项。
“公正”狭义上是指司法合作,据此,已经采取了一些特定的措施,以使成员国在承认和执行司法裁决等跨国界问题上互相协助,不过在犯罪受害人权利问题上进展不大。不满于现状的法国提议建立一个“欧洲司法区”,以推进成员国间有关跨界诉讼和执行裁决的法律协调,以及建立公民诉诸法院的最低共同标准。英国则更赞同成员国间相互承认的主张,即仿效单一市场内相互承认规则的方式。这一立场被欧洲理事会坦佩雷会议所接受,但法律协调的建议不会轻易被放弃。
按“公正”一词较为宽泛的定义,分配公正一直是个问题,因为到德国寻求避难者远比其他国家多,它希望有分担费用的措施,但受到其他国家的抵制。1999年,英国受到的寻求避难者的压力差不多与德国的相当,它对德国的呼吁变得较为认同。在其他国家同样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欧盟在1999年拨出少量款额,用作收容难民,算是朝着负担分担走出了一小步。
有批评认为欧盟强调限制移民与难民,是置对人的关怀于不顾;《阿约》根据公正的更为宽泛的含义作出了应对。面对公众的普遍反对,条约规定了保护移民与难民权利的措施,以及更为广泛地反对种族歧视与仇外情绪的行动。至于进展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