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政策
不能通过将污染的空气和水源从一个国家排出而去损害另一个国家来防止污染;因此有必要建立共同的标准,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单一市场中流通产品对环境的影响也是如此。《单一欧洲法令》规定了一项共同体环境政策,以处理这些问题。该法令还申明,欧共体的目标是“维持、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质量”。
由于民众对环境问题广泛关注,已有200多项环保措施通过了立法,涉及空气与水污染、废物处理、飞机与汽车噪音限制、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饮用水与浴室用水的质量标准等等。1988年通过了一项旨在减少酸雨发生的立法,规定在今后的15年内分阶段将二氧化硫和氧化氮的排放量削减58%。在环保意识强烈的瑞典加入欧盟后,危险化学品的保护标准也得到了提高。
尽管欧盟立法总是允许成员国在其他事务上自行确定更高的标准,但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要求下,在《阿约》中写入了一项条款,允许成员国对贸易商品也自行确定更高的标准,前提是它们能令委员会相信,这类标准并非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考虑到环保立法涉及的范围,对相关法律的抱怨已是极少。欧盟有项规定要求成员国在采取可能破坏环境的行动前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此规定的确曾阻碍了一条绕过英格兰南部的温切斯特的公路的修筑计划,原因就在于它没有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估。英国政府将此看成是干预地方事务,不过这类抱怨很少。环境政策出台于欧洲人正迅速变得愈来愈环保的年代,因此它就像过去的同工同酬政策那样,成了欧盟最得人心的政策之一。同性别平等政策一样,环境政策也在《阿约》中得到了强化;《阿约》规定,“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纳入其他共同体政策,“以期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后各国同意筹划将对环境保护的关注纳入欧盟的农业、能源、运输等行业政策;这些措施整合起来也许便是一项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如同我们在第五章中了解的那样,有关税收的协议比立法协议似乎更难以达成。委员会曾提议征收一项碳与能源税,以减少二氧化碳(CO2)的有害排放。但这遭到使用大量能源的工业部门的反对——它们认为,除非其他工业化国家也征收此税,否则会使它们失去竞争力。还有人以财政主权为由,反对税收协调。因此,这方面迄今毫无进展。但欧盟环境政策在国际上更为成功。
在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上,欧盟施加了重大的影响。1986年,当人们意识到全氯氟烃(CFCs)会破坏臭氧层而危及地球上的生命时,欧共体即成功地打破僵局,通过谈判达成了一项协议,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形势的恶化。接着在1997年,欧盟在京都谈判中起到了核心作用,达成了旨在控制看来是导致全球气候极度变暖的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排放的协议。尽管美国不愿接受任何适当的指标,也不愿响应第三世界国家对参加该国际协议提出的条件,即在必要的技术改革上给予援助,欧盟还是使京都谈判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但欧盟自己恐怕也难以实现这个并不雄心勃勃的目标——在2010年前,将3种主要的气体排放削减8%。对成员国而言,唯一的法律义务是制定本国减少排放的方案;但即便是要做到这一点,欧盟也还是需要一种更加有力的制度。
欧盟还面临一个非常巨大的任务,那就是使在苏联统治时期被严重污染的中东欧的未来成员国达到欧盟环保标准。一个诱人的途径是在新入盟国家实施所有欧盟立法前设立一段很长的过渡期,同时保留某些贸易保护措施,以应对那些不承担代价高昂的义务的国家的不公平竞争。但提供适当的援助使它们达标,应该是更好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