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
社会政策在欧盟中的含义较英国人所普遍认为的更窄,它并不包括福利国家所关注的医疗、住房与社会服务方面的政策。各国对于此类公共事业的运作模式各不相同,反映了各自的政治与社会文化;而且人们普遍认为,这些差异的跨界影响并不足以证明需要欧盟干预。而在条约与欧盟术语中,社会政策所涉及的是与就业相关的事务,但在此方面各国间也有很大不同。然而由于就业状况更为紧密地关系到单一市场,欧盟被要求协调各成员国的就业政策,以防止较高标准国家的就业者因较低标准国家就业者的竞争而受到损害。
这方面的第一个例子是《罗马条约》中有关同工同酬的条款。在男女同工同酬的立法上,法国领先于其他创始国。为使那些大量雇用女性的部门保持竞争力,法国要求它的伙伴国也实行同工同酬。由于性别平等逐渐成为大趋势,同工同酬成为最出名的欧洲法律之一。到《阿约》缔结的时候,各国十分赞同将同工同酬原则扩展为在有关就业的所有事务上实行男女机会均等和待遇均等。
《单一欧洲法令》在两个方面扩大了社会政策的范围,即规定对工作场所的健康与安全立法,和鼓励欧洲范围内的劳资代表对话。鉴于撒切尔夫人曾为削弱英国“社团主义”关系的势力而艰苦奋斗,她当然认为在欧洲范围内发展这种对话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反对降低健康与安全标准的规定被普遍接受。因此,虽然共同体社会政策是撒切尔厌恶的对象之一,但由于它们是单一市场计划的组成部分,她还是接受了《单一法令》的这些规定。
德洛尔认为,对工人而言,提高社会福利立法标准是单一市场的必要补充,为此他在1989年提出制定《社会宪章》。该宪章在欧洲理事会中得到了除撒切尔之外的的一致同意。尽管撒切尔接受宪章中的一些规定,如工人的自由流动权以及参加(或不参加)工会的权利等,但她抵制其他规定,如工人有参与公司决策权以及最长工作时间限制——有关最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后经特定多数表决通过,写入了条约有关工作健康与安全的条款,这令英国政府很是反感。梅杰同撒切尔一样,对《马约》有关社会政策的规定选择退出,使之只能以对其他所有成员国适用的议定书方式附录于条约。直到1997年工党大选胜利后,该议定书才得到全体一致同意,成为《阿约》有关社会政策的一章。同时写入《阿约》的还有旨在实现“高水平的就业与社会保障”的新一章。不过布莱尔还是继续推行灵活的劳动力市场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