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
《马约》首次提出了欧盟公民权利的概念,规定所有成员国的公民同时即欧盟的公民;《阿约》进一步提出,此两种公民形态是相辅相成的。《马约》规定了一些新的公民权利,例如: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在整个欧盟内自由迁移和居住的权利;在其他成员国中参加地方和欧盟(不包括国家)选举和进行竞选的权利。这些是在条约已经保障的特定权利上新增加的;已经得到条约保障的权利包括:在共同体权限范围内,保护成员国公民不因国籍而受歧视;在有关就业等事务上,实行男女同等待遇。条约还要求欧盟机构如《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所保障的那样,尊重基本权利。
在《阿约》缔结之前,还没有任何条约规定要求在成员国本国之内尊重基本权利。然而尊重这些权利的国家的公民,如果认为欧盟某个机构中有来自不尊重这些权利的国家的代表,则很难接受该机构制定的法律。而几个新民主国家不久将入盟的前景,促使成员国政府采取行动以防止这种可能性。为此,《阿约》申明,欧盟“建立在自由、民主、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和法治等系成员国所共同尊重的原则之上”;它进而规定,一旦某成员国出现“严重和持续破坏”这些原则的情况,该国可以被剥夺条约规定的某些权利,包括表决权。
人们希望欧盟能采取更多措施以获得民众的支持。为此,在2000年政府间会议召开的同时,欧洲议会议员、成员国议会议员和政府代表召开了一个大会,起草了一份《基本权利宪章》。而一个主要问题是:声称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人们,是否可以诉诸法院?欧洲理事会尼斯会议对该宪章表示“欢迎”,但并没有将它纳入条约。
除了基本权利的问题,由于政府间因素与联邦因素间关系错综复杂,欧盟的管理体制使得决策困难,并使欧盟机构与公民间难以建立和谐的关系。然而,除非公民能在支持其本国政府的同时,也能对欧盟充分支持,各国选民可能会是一种导致欧盟瓦解的离心力。将来成员国扩大到20余国——可能最终有30余国——将使困难加剧。尽管2000年政府间会议达成的改革应该有所帮助,但除非有进一步的改革,否则,人们将对欧盟机构能否充分有效和民主地带领扩大的欧盟走向成功并获得公民的支持深表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