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法治是欧共体成功的一个关键。在其权限范围内,法律体制而非相对的权力日益制御着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也同样制衡着欧盟公民。这确立了“法律的确定性”并被企业界人士所赞赏,因为它大大减少了交易的风险。政治上,它有助于创造一种使成员国之间的战争不可想象的全新的环境气氛。
共同体法制的最高层是法院,条约要求它保障由条约本身以及各机构依据条约而制定的立法所构成的“法律”“得到遵守”。
每个成员国各有1名法院法官,他们由成员国共同协议任命,任期6年,具有“毋庸置疑的”独立性。法院本身裁决那些诸如关系到共同体法令合法性的案件,以及委员会对一成员国或一成员国对另一成员国提起的、关于不履行条约义务的诉讼。但绝大多数涉及共同体法的案件是由个人或公司对其他法人或政府提起的诉讼;此类案件由成员国的法院审理,只有当成员国法院要求共同体法院就某个法律要点作出解释时,才提交到共同体法院。
图13法治:法院开庭。
法院最重大的裁决是在20世纪60年代作出的。当时法院决心如条约所要求的那样,保证法律得到遵守。首先是根据共同体法的至高无上性,必须保证共同体法在所有成员国得到相同的执行;因为如果与共同体法相背的国家法律凌驾于共同体法之上,则共同体法将逐渐土崩瓦解。其次是根据共同体法的直接适用性,规定个人可以根据条约直接向成员国法院要求他们的权利。然后法院在1979年就第荣卡悉案的裁决,确立了在被认定为可接受的前题下“相互认可”成员国产品安全标准的原则,大大减少了在共同体一级制定具体规则的需要,从而为单一市场计划奠定了里程碑。1985年,法院要求理事会履行其条约义务,通过自1968年以来一直搁置的共同运输政策;理事会及时照做了。
迄今法院已作出5,000来项裁决,而送审案件之多使之很难不延期两年再作出裁决。为帮助解决此问题,建立了一个“一审法院”,审理几乎所有由个人或法人提出的、主要是和竞争政策相关以及和共同体机构与其雇员之间争端相关的案件。但这只是缓解了而并没有扭转待审案件不断增多的形势。
诉讼当事人可以就法律要点对一审法院的裁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此即所谓“一审”),但对法院的裁决不能再上诉,因为法院是共同体权限内事务的最高司法当局。不过裁决的执行却有赖成员国的执法机构。由于绝大多数根据共同体法作出的裁决是由各国自己的法院作出的,这就形成了后者执行共同体法的习惯性做法。因此,即便有时成员国在服从与之不利的裁决上有诸多拖延,还从来没有发生过拒绝执行法院本身所作裁决的情况。
法院的司法权几乎完全局限于共同体权限的范围之内,以及和警察与司法合作这一“支柱”相关的某些事务。然而在此范围内,除去几乎完全要依靠成员国来执法这一情况,共同体的司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联邦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