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欧盟概览

时间:2023-12-05 21:59:02

欧盟委员会

尽管今天的委员会还不是莫内所构想的联邦执行机构,但因为拥有“立法动议”权以及执行共同体政策和作为“条约监察者”的功能,它已远远超越了一个国际组织的秘书处。

欧盟委员会-欧盟概览

《罗马条约》赋予委员会以立法动议专权,即向议会与理事会提交立法提案的专权。与由成员国政府来提出立法相比,这样更能保证法律以共同体及其公民的普遍利益为基础;同时这也保证了共同体立法方案更具连贯性,而这不是功能繁杂的成员国政府或理事会所能做到的。掌握了这一权力的委员会在早年常被称为“共同体的发动机”。委员会的权力在20世纪60年代受戴高乐的猛力打压而被削弱,权力的天平向理事会及1974年成立的欧洲理事会倾斜。但委员会依然有其关键性作用:既要提出具体措施供理事会与议会议决,又要提出综合性的一揽子政策建议并经由轮值主席使建议在欧洲理事会通过。后者的突出例子是欧洲理事会在1992年英国主席任期内通过的德洛尔一揽子预算改革计划,以及在1999年德国主席任期内通过的、为筹备东扩而对共同体政策进行改革的“2000年日程”。因此,委员会依然可以是欧盟发展的发动机。

委员会还被称为“监察者”,因为它必须保证共同体条约与法律得到施行,尤其是在成员国中得到施行。一旦掌握了成员国违背法规的证据,它就必须向有关国家提交“合理的意见”;如果后者未作应对,委员会可以将其诉诸法院。1999年,当法国政府拒绝接受共同体关于英国牛肉已可安全食用并应许可进口的决定时,委员会就这样做了。由于工作积压,法院可能要两年以后才能作出裁决;但一旦裁决法国存在过错,法院可以对它处以适当罚款。委员会还负责共同体法律与政策的施行,不过很大一部分是委托成员国政府或其他机构执行的。

为了保证委员会为共同体的普遍利益而工作,条约规定它必须“毋容置疑地”独立于任何外部利益;委员会委员在就任时必须就此作出“庄严承诺”。委员会现有20名委员,法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和英国各有2名,其他较小的国家各有1名。尽管条约规定委员会委员由各国政府“共同协议”任命,但以往一直是由各国政府自行任命并被其他国家接受。但现在,委员会集体任命在得到议会批准前,还需取得委员会新任主席的同意。这样,委员会委员的选择要经受新的影响。

和理事会与议会一样,即将到来的欧盟的扩大使得人们担心委员会规模愈大,工作效率愈低。为此,《尼斯条约》规定从2005年起每个成员国限提名1名委员。但进一步减少委员数量的提议受到较小国家(如爱尔兰)的坚决反对。它们的理由是:虽然委员会委员不是被委派来代表本国利益,而是为整体利益服务的,但委员们如果对不同国家的国情与政治文化没有足够的了解,他们就无法为此利益服务。将对各国的了解运用于工作中和促进各国利益之间或许存在细微的差别,但改变委员会委员数量需要就修改条约取得一致同意,因此当时只就在相当遥远的未来欧盟扩大为27国时应该做的事达成了协议:《尼斯条约》规定届时将作出决定,将委员会委员的人数限制在27名之下。

将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减到少于1国1名并非是保证效率的唯一途径。政府的最上层,如英国内阁,通常有20多名成员,有时甚至超过30名,但它还是能运转,因为首相有权指挥其他成员。《阿约》使委员会朝着这个方向推进了一些,使其主席有权和各国政府共同参与其他委员的提名,并对其他委员行使“政治指导”以及分派与调整他们的职责;《尼斯条约》则不仅授权主席分派和调整其他委员的职责,还授权他任命副主席,以及“在取得委员会的集体同意后”将某位委员免职。

图121999年新委员会的首次会议:普罗迪主席畅怀一笑。

在条约术语中,“委员会”意指其20名委员,但它平时还用来泛指委员会的全体工作人员。但不管是指20名委员还是指16,000名工作人员,一般不会令人混淆;而且尽管有些随意的说法称它为臃肿的官僚机构,但它所雇用的人员数量要少于许多地方政府。

鉴于特定多数表决现在适用于大部分立法,独有的立法动议权使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理事会可以修改委员会的提案文本,但必须取得全体一致同意;这对委员会有利而非不利:尽管委员会通常倾向于照顾各国政府的愿望,但它可以借此在它认为重要的事务上更好地抵制各国政府的压力。

委员会很好地行使了它的立法职能,但它的执行效能却受到了严厉的批评。很大一部分指责是不公平的,因为事实上执行权是委托给成员国的。这本是一个不错的原则,在德国的联邦体制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由州政府负责执行联邦的绝大多数政策。但德国联邦政府有权保证州政府执行不怠,而成员国却倾向于抵制委员会的监督。问题的出路当然不是给布鲁塞尔以更多直接的执行权,但应该有足够的委员会工作人员来进行监督,而且委员会应该能更有力地保证共同体立法在各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委员会在执行竞争政策等方面有上佳的表现,在这些领域内它有权自行其是,而且尽管缺乏人手却干得不错。然而在缺乏称职人员的情况下被要求进行的开支计划管理中,或是由于其本身工作的失误,或是由于受雇的咨询人员的失误,出现了严重的缺陷,得出的结果有时很糟糕,有些甚至是虚假不实的。此类缺陷以及由于管理不当和缺乏财务责任感而引起的问题等,受到了导致委员会1999年辞职和要求新委员会进行彻底行政改革的那份报告的批评。

罗马诺·普罗迪和负责此项改革的委员会副主席尼尔·金诺克所面临的,是成立40年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的一个体制,这个体制一直受到各国政府要求任命其本国公民担任某些特定的高级职务的压力,以及雇用人员工会抵制变革的压力。普罗迪和金诺克提议的改革包括:改变聘用、培训、提升与惩戒程序;在委员会内新设一个审计小组,以保证资金的正当使用;成立一个“机构间小组委员会”来监督委员会、理事会与议会内的行为标准。

普罗迪显示了足够的勇气提出,委员会是一个欧洲政府。但“欧洲政府”这种说法在多大程度上是正确的呢?在共同体的权限范围内,它的立法动议权使之像是一个政府,甚至因其独享此权利而超越了政府。但在特定多数表决而非简单多数表决适用的场合,尤其是在全体一致议决程序适用的场合,它对立法动议权的行使受到理事会的限制。然而,在这一方面,委员会与政府的差别与英国相比要大些,与那些实行联合政府协商一致的国家相比则要小些。委员会的执行功能则受到理事会与“小组委员会制度”的限制;除此之外,它在原则上与德国联邦政府差别不大,不过事实上德国政府在强制州政府恰如其分地执行政策上拥有更为有效的手段。实际上,委员会与政府的一个关键性区别,在于前者并不掌握任何强制执行的具体手段。此外,它在整个外交政策中只扮演一种次要的角色,在防务上则几乎全无作用。不过,除了这些差别,委员会与政府也有重要的相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