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管辖范围-世界贸易组织概览

时间:2023-12-05 21:09:01

质疑管辖范围

关于WTO的第二个争论集中于其管辖范围。对WTO管辖范围的质疑来自于成员方和非政府组织。

质疑管辖范围-世界贸易组织概览

成员内部就WTO管辖范围的发展和演变产生分歧是不可避免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普遍地分裂为两种对立的观点。GATT/WTO规则向新议题的扩展绝大多数都是由发达国家引领的,例如,服务业、TRIPs、TRIMs,直至包括“新加坡议题”。然而,正如第三章所论述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发现要跟上既定谈判议程和执行现有协定就已经很困难,当然就更不具备在新议题领域识别自身利益的能力了。鉴于这些现实困难,发展中国家对将任何新议题纳入WTO的一贯立场都是“说不”,并反复强调解决老问题的重要性。这些观点上的重大分歧使WTO陷入类似“第二十二条军规”的两难困境。如果WTO放慢谈判的进程,它可能会导致发达国家拒绝作出新的承诺;然而,如果WTO继续其扩张步伐以迎合发达国家的谈判议程,它又可能致使占大多数的成员方被进一步边缘化,其决定的合法性将被进一步削弱。

为了同时满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一些学者和政策制订者建议分解“一揽子承诺”,并用“可变几何式”的多轨制加以取代。然而,这一想法仅停留在初始阶段,尚未引起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太多关注。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东扩采取了一种类似的多轨机制,且运用得非常成功。如果这种机制真正应用于WTO的政策谈判,有两点忠告需要牢记。首先,“一揽子承诺”对促使WTO创立的“全盘交易”至关重要。如今,跨议题的交叉减让依然是达成最终协定的基础,多轨制将使这种减让难以实现。其次,为了避免在假设的“轨道2”议题上作出承诺,而仅仅承担“轨道1”的义务,发展中国家实际上会将自己排除在“轨道2”的议题拟定和规则制订程序之外。现在许多新近申请加入WTO的国家都意识到,晚加入的成本可能会更高。在利益和观点出现严重分歧且实力极度不对等的情况下,保持警觉对于实现多边化是尤为重要的。

尽管发展中国家纷纷抱怨WTO谈判进程和议题扩张太快,许多非政府组织却以相反的理由对WTO表达了不满。他们认为,WTO的议程范围实际上过于狭隘,因而将贸易凌驾于所有其他价值问题之上。依据这一观点,通过宪政体制重新平衡WTO中利益关系是必要的,以便确保贸易与人权、环境、劳工标准、国家间性别和收入不平衡等议题之间保持平衡。虽然在这些关键领域扩充全球规则不无道理,但这些问题是否应由WTO来管辖,至少在四个方面非常值得怀疑。

第一,如第四章所述,WTO面临的问题似乎不是规则太少,而是规则太多,因而成员方越来越多地抱怨其制定国内政策的空间在不断缩校全世界范围内人们都对不得不遵循WTO标准(例如关于转基因生物)表达了不满。将WTO规则继续扩充至非贸易议题将进一步压缩各国的国内政策空间,使成员方无权、也无力制订符合本国需要和利益的政策目标。因此,成员国并不可能轻易地允许WTO对其国内主权肆意侵蚀。

第二,如第三章和第四章所述,WTO日常运作方式的更新并未与WTO议程的扩张要求相匹配。将WTO议题扩张至人权和环境等领域将要求WTO承担一个世界性的政府所应履行的全部职责。从组织结构上来说,WTO无法有效地履行这些职责。即便WTO经过充分改革被赋予强大的权力和资金来管辖这些领域,它是否能够合法地履行职责也是令人怀疑的。正如下一部分将要说明的,WTO的官员责任制与民主政府的垂直责任制是截然不同的。WTO已经十分庞大,让其进一步扩充至并未意图涉入的新议题将会是无效且不明智的。

第三,尽管人们对将非贸易议程纳入WTO管辖范围是出于良好的意图,但在实践中很难保证这些标准不被用作非关税壁垒以抵制从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从而使发展中国家丧失他们拥有的比较优势。人权、环境和劳工标准往往与各国国内文化和社会习俗紧密相联。在这些领域制订统一的标准长期以来一直备受争议。授权WTO通过贸易联系维护这些标准(这还有可能会被利用,成为施行保护主义的幌子),有可能进一步威胁到WTO决策的合法性。

第四,任何试图将WTO扩充至劳工标准和人权领域的请求都必须借鉴一下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历史教训。回想我们在第一章中所论述的,虽然《哈瓦那宪章》的管辖范围比GATT和WTO都要广泛得多,但最终却不得不接受夭折的命运。通过不同的成员方相互赞成许多彼此对立的议题,国际贸易组织最终不堪其自身管辖范围的重负而失败。相比之下,GATT能取得成功就在于其只承载了有限的议程。尽管全球一体化进程愈演愈烈,但对于过去政治意义上不可能实现的目标,现在要重新去争取,至少应在政治上保持高度谨慎的态度。

我对WTO进一步向非贸易问题扩张的质疑不应被理解成悲观的体现。通过改进全球管理体制的一致性,在全球范围内制定某种最低标准或规范是可行的。私人部门出现的类似机制已经形成,如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建立WTO协定》第5条也要求总理事会作出适当安排,“与其他职责上同WTO有关的国际组织进行有效合作”。对此,《多哈部长宣言》主体部分第5段再次声明:

我们意识到,成员方在迅速变化的国际环境中所面临的挑战无法单纯通过在贸易领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我们应该继续与布雷顿森林机构进行协作,以增强全球经济政策制订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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